1、 1 湘 潭 电 化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湘潭电 化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
2、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以上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第 二章 信息 披露的 基本 原则 和一般 规定 第四条 信息
3、披 露义务 人应当及 时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披 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 2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在内幕 信息依 法披露前,内幕 信息的 知情人和 非法获 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4、公平。第七条 除依法 需要披 露的信息 之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 可以自 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公司及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5、、收购报告书等。第十条 依法披 露的信 息,应当 在证券 交易所 的网站和 符合中 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将信息 披露公 告文稿和 相关备 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
6、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第 三章 定期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 应当披 露的定期 报告包 括年度 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 对投资 3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四条 年度 报告应 当在每个 会计年 度结束 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
7、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第十七条 定期 报告内 容应当经
8、公司董 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4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9、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 八条 公司 预计经 营业绩发 生亏损 或者发 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九条 定期 报告披 露前出现 业绩泄 露,或 者出现业 绩传闻 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10、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条 定期 报告中 财务会计 报告被 出具非 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 四章 临时 报告 第二十一 条 发 生可能 对公司证 券及其 衍生品 种交易价 格产生 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5(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11、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
12、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 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
13、)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 条 公 司变更 公司名称、股票 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三 条 公 司应当 在最先发 生的以 下任一 时点,及 时履行 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6(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14、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四 条 公 司披露 重大事件 后,已 披露的 重大事件 出现可 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五 条 公 司控股 子公司发 生本办 法第二 十一条规 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公 司 应 当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15、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 条 涉 及公司 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七 条 公 司应当 关注公司 证券及 其衍生 品种的异 常交易 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16、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八 条 公 司证券 及其衍生 品种交 易被中 国证监会 或者证 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7 第 五章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第二十九 条 公 司董事 会统一领 导和管 理信息 披露工作,董事 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三 十条 董事 会秘书 为信息披 露工作 主要责 任人,负 责组织 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17、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第三十一 条 董 事会工 作部是公 司的信 息披露 负责机构。董事 会工作 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 与深圳 证券交易 所之间 的指定 联络人,向证券 监管部 门报送的报告应由董事会工作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第三十二 条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知悉重大 事
18、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三 条 除 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 息应当以 董事会 公告的 形式发布。第三十四 条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应当勤勉 尽 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三十五 条 董 事应当 了解并持 续关注 公司生 产经营情 况、财 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六 条 监 事应当 对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履行 信息披 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
19、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 条 高 级管理 人员应当 及时向 董事会 报告有关 公司经 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8 第三十八 条 董 事会秘 书负责组 织临时 报告的 披露工作,相关 人员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公司以及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20、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工作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 条 公 司总经 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 高级管 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21、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第四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一)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工 作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22、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申请手续,并将公告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四)董事会工作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保存;9(五)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第四十二 条 公 司董事 和董事会、监事 和监事 会、总经 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工作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
23、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四十三 条 公 司的股 东、实际 控制人 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24、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四 条 公 司向特 定对象发 行股票 时,其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 条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百
25、 分之五 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10 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六 条 通 过接受 委托或者 信托等 方式持 有公司百 分之五 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 条 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向其 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八 条 公 司
26、解聘 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当 在董事会 决议后 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四十九 条 董 事会工 作部负责 信息披 露相关 文件、资 料的档 案管理,并由证券事务代表专人整理、归档及提供查询。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
27、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第五十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履 行职责时 签署的 文件、会 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工作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五十一 条 公 司信息 披露文件 及公告 由董事 会工作部 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 年。第 六章 信息 披露 的保密 第五十二 条 内 幕信息 知情人员 对本制 度所列 的公司信 息没有 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28、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 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11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第五十三 条 董 事长、总经理作 为公司 保密工 作的第一 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第五十四 条 重 大事件 内部报告 的首要 责任人 为该重大 事件的 最先知 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第五十五 条 公 司内幕 信息知情 人是指 内幕信 息公
29、开前 能直接 或间接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第五十六 条 公 司内幕 信息知情 人对其 获知的 未公开的 重大信 息负有 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第五十七 条 公 司及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对 内刊、网 站、宣 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十八 条 未 公开重 大信息在 公告前 泄漏的,董事会 秘书应 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当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对事件解决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有 关
30、事宜尽量将影响控制到最小。第五十九 条 知 悉拟披 露信息的 相关人 员,在 信息披露 前负有 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第 七章 财务 管理和 会计 核算 的内部 控制 及监督 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 财务信 息披露前,应执 行公司 财务管理 和会计 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分、子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六十一 条 公 司实行 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 员,对 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 八章 与投 资者、证券 服务 机构
31、、媒体 等信息 沟通 制度 12 第六十二 条 董 事会秘 书担任投 资者关 系管理 负责人,除非得 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六十三 条 投 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 特定对象 到公司 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第六十四 条 公 司通过 业绩说明 会、分 析师会
32、 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六十五 条 公 司发现 特定对象 相关稿 件中涉 及公司未 公开重 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第 九 章 信息 披露 事 务的 监督 管理及 责任 追究机 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33、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十七 条 董 事会定 期对公司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的实 施情况 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六十八 条 公 司独立 董事和监 事会负 责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制 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13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
34、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六十九 条 公 司各部 门、各子 公司未 按本制 度的要求 进行内 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 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
35、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 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
36、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4 2、由前 项所述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或 者间接控 制的除 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关联 自然人 直接或 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 上市公 司百分 之五以上 股份
37、的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5、在过 去十二 个月内 或者根据 相关协 议安排 在未来十 二月 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 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 者上市 公司根 据实质重 于形式 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 去十二 个月内 或者根据 相关协 议安排 在未来十 二个月 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 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 者上市 公司根 据实质重 于形式 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十二 条 本 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 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以上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