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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3广宇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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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上 海市锦 天城律师 事务所 关 于广宇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2021 年 第三次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法 律意见 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1 上 海市 锦天 城律 师事 务所 关 于广 宇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第 三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意 见书 致:广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广宇集团股份有限

2、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

3、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及召集、召开 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 本次股 东 大会是由 公司 董事会 召 集、召开 的。公司已 于 2021年 5 月 29 日在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4、、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 在杭州市平海路 8 号公司 508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2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 序符 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 大会规 则等

5、法律、法规、规 章和 其他规 范性 文件以 及 公司章 程 的有关 规定。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 会议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48,678,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2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62 人,代表 有 表决权 股份 31,266,393 股,占上市 公 司总股 份的4.0388%。据此,参加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944,7

6、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1618%。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9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 议的资 格均 合法、有效。2、参加 会议的 中小 投资 者股 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371,3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6%。(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出席 会议的 其他

7、 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 师认为,上 述人员 出席 会议的 资格 均合法、有 效。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3 三、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内容 1、审议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 本所 律师审 核,本次股 东大 会审议 的议 案属于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未发 生对 通知的 议案 进行修 改的 情形,也未 发生股 东提 出新议 案的 情形。四、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

8、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 议 关于补 选公 司第六 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的议 案 总 表决 情况:同意273,305,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84;中 小股 东总表 决情 况:同意25,7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06;表 决结 果:当选 未当选 本 所律 师审核 后 认 为,本 次股 东大会 表决 程序及 表决 结果符 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 的有关 规定,会议 通过 的上述 决议 均合法、有 效。五、结 论意见 综 上所 述,本

9、 所律 师认为,公 司 2021 年 第三次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 及公 司章 程的 有关 规定,本次 股东大 会通 过的决 议合 法、有 效。(以下无正文)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法 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 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 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 西安 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 敦西雅图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无正文,为 上海 市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所关 于广 宇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1年 第三 次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律 意见书 之 签署页)上 海市 锦天城 律师 事务所 经 办律 师:许 洲波 负 责人:顾功 耘 经 办律 师:曹 诚哲 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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