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701542 上传时间:2018-08-18 格式:PDF 页数:52 大小:290.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df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pdf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2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2、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 199913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

3、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年7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于2000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及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06年1月2 4日公告实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 于2006年2月6日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GUANGJU 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蛇口新街蛇口大厦六楼,邮政编码:518067。 第

4、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8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4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5、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方式运作,使企业获得稳步而快速、健康的发展,使全体股东 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投资电力企业

6、(具体项目另报);成品油;经营液化石油气(限瓶装, 经营场地另办执照)。 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5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

7、人为深圳市深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深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洋润投资 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深 圳市深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14,6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3;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6,9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0;深圳市深南实业有限公 司1,8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深圳市洋润投资有限公司 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10 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 ,合计向发起人发行24,5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4.24%。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

8、: 深南集团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95%股权、深圳市深南燃气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市南山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深圳市石化第二加油站55%股权、深圳市三鼎油运贸易有限公司22%股权、浙江海圳荣液化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37.5 %股权以及深圳市南山美孚石油服务中心等七 家公司的股权出资,经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评估作价222,642,355.84 元。 深圳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以其持有的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 10%股权为出资,经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评估作价10,647.01 万元。 深圳市深南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南山石油有限公司5%股权和深圳市南山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2

9、0%股权为出资;经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评估作价2,854.79 万元。 深圳市洋润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维思工贸有限公司则分别以人民币现金1,369.80 万元和152.20 万元投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8,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343,105,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98%;无限售条件的股份184,894,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02%。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6 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

10、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11、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7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购回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12、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

13、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14、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5、(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9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6、。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 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17、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18、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0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天,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

19、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20、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11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21、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给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进行担保。若因特殊情况需对参资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时,下列担保行为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担保行为均需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22、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2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注册地址:深圳蛇口新街蛇口大厦。如有

23、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24、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13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25、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26、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14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28、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 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29、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15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30、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31、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16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32、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证份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33、(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17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34、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 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

35、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36、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18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 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 复或说明;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

37、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38、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19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39、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

40、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0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

41、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42、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根据股东推荐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提出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1 持有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有关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43、程序,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独立董事”另有规定。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以选举董事为例,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应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

44、。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己拥有的有效表决 票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决票集中投向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 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自己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

45、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22 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 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五)如经过股东大会两轮选举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 15 天内召开会议,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 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选举股东代表担任

46、的监事的操作细则与选举公司董事相同。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

47、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23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8、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

49、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24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