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管理人的任命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管理人的任命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管理人的任命 方式 F22人民法院指定(更换也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时间 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费用和报酬 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F22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F23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二)管理人的资格 积极资格 F24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所、会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消极资格 a)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F24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