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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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山东省公务员网行测公司法知识精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与善意 第三人 F37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F38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F39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F40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债务 清偿规则 F41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
2、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F42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有关诉讼 的问题 按民诉意见SF47:即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仍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而不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但此法不科学】【不适用民通意见SF45】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