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招聘考试复习资料-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1)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公民、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2.平等性原则(1)一人一票(2)城乡例外: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人口数/每一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数=4(3)少数民族例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 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3.直接间接并用原则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1)委托投票: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代写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2)特殊主体投票:人身自由受限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3)华侨(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于直选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举。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