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 券代 码:002145 公司简 称:中 核钛 白 公告 编号:2021-028 中 核华 原钛 白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1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决议 公告 本 公司 及董事 会全 体成员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内容 真 实、准 确和完 整,没 有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特 别提 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一、会 议召开 和出 席情况(一)召开会 议的 基本情 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2 月25 日(星期四)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2、票的时间为 2021 年2月2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2 月 25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树人先生。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二)会议出 席情 况 1、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3、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40 人,代 表 股 份 总 数997,232,9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5585%。(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人共 2 人,代表股份894,075,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354%。(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 东 共 38 人,代表股份 103,157,129 股,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5.0231%。(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104,305,229 股
4、,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4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人,代表股份 103,157,1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3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二、提 案审议 表决 情况(一)非累积 投票 议案 议案1.00: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的议案;审 议结 果:审 议通 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00:关于投资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审 议结 果:审 议通 过;议
5、案3.00:关于投资建设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的议案;审 议结 果:审 议通 过;议案4.00:关于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审 议结 果:审 议通 过;议案5.00:关于投资建设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的议案;审 议结 果:审 议通 过。议案序号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 997,232,674 100.0000%300 0.0000%0 0.0000%2.00 997,232,674 100.0000%300 0.0000%0 0.0000%3.00 997,199,974 99.9967%300 0.0000%32,700
6、0.0033%4.00 997,232,674 100.0000%300 0.0000%0 0.0000%(二)中 小股 东的表 决情 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0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的议案 104,304,929 99.9997%300 0.0003%0 0.0000%2.00 关于投资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104,304,929 99.9997%300 0.0003%0 0.0000%3.00 关于投资建设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项目的议案 104,272,229 99.9684%300 0.0003%32,700 0.0313
7、%4.00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磷酸铁锂项目的议案 104,304,929 99.9997%300 0.0003%0 0.0000%5.00 关于投资建设水溶性磷酸一铵(水溶肥)资源循环项目的议案 104,304,929 99.9997%300 0.0003%0 0.0000%5.00 997,232,674 100.0000%300 0.0000%0 0.0000%(三)关于议 案表 决情况 的说 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00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三、律 师出具 的法 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军 杨晓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四、备 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 此公 告。中 核华 原钛白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