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方 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 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4 月 1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 e i j i 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http:/www.f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emailf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86-21-2208-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86-21-5298-5599 24/F,HK
2、RI Centre Two,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China 上海市方达 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专项法律意 见书 致:宁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 担任发行人 拟根据其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
3、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批准 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特聘 专项 法律 顾问,就本次发行 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专项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以 下 简称“证券 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 实施 细则”)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下合称“相关
4、 法律 法规”),按 照律 师 行业 公认 的业 务标 准、道 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进 行了 见证,本所 律师 查阅 了本 所认 为出 具本 法律 意见 书所 需查 阅的 文件,包括但 不限 于:本次 发行 的批 准和 授权、本次 发行 的申 购及 报价 等方 面的 有关 记录、协议、资料和证明等 相关文件,并 就有关事项向 发行人和/或其 他有 关机 构作 了2 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及本所律师依 据证券法、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证 券法 律业 务管 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5、)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 次发 行的 过程 进行 了见 证和 对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 律 意见 书系 依据 本法 律 意见 书出 具日 以前 已 经发 生或 存在 的事 实和 现行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而出具。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内部 控制 等专 业事 项和 中国 境外 法律 事项 发表 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
6、他司法管辖区域的 法律 事项,均按 照其 他有 关专 业机 构出 具的 报告 或意 见进 行相 关部 分的 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 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中国以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英文报告或意见,我们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意见最终应以英文 文本 为准。在本 法律 意见 书中 对有 关会 计报 告、审计 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 保证。本所 并不 具备 核查 和
7、评 价该 等数 据和 中国 境外 法律 事项 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3、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 导之 处,该等 事实 和文 件于 提供 给本 所之 日及 本法 律意 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4、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发行 人所 提供 的文
8、件及 文件 上的 签名 和印 章均 是真 实的,签署 文件 的主 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3 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5、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 主管机关取得。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发行人 或者其他有关 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 报备所 必备 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 中国证监会,并依 法对 所出 具的 法律 意见 承担 相应
9、 的法 律责 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发行人为本 次发行之目 的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 的批 准 和授 权 1.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批准和授权 1.1.1 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与 特定 对象 签署 附生 效条 件的 股份 认购 协议
10、 的议 案 和 关 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1.1.2 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1.1.3 因发行方案调整,发行人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1、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协议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1.1.4 因发行方案调整,发行人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2019 年 5 月 16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相关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12、A 股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1.1.5 发行人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 案,对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及审批情况进行了修订和更新。1.1.6 因发行方案调整,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2020 年 3 月 6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 的议 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13、议案和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相关协议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1.2 本所认为,有关本 次发行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内容均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 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董事长 和/或 董事 长授 权的 人士 办理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及授 权董事会、董 事长和/或董 事长 授 权的 人士 办理 本次 发行 完成后的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1.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宁 波监管局(以 下简 称“宁 波银 保 监局”)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出具关于宁波银行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 暨 股权变更
14、事宜 的批 复(甬 银 保 监复2019181 号),同 意发 行方 案。1.4 中国证监会 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 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 的批 复(证 监许 可20192555 号),核准 发行 人非 公开 发行不超过 416,400,156 股新 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基于 上述,本所 认为,本次发行 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宁波银 保监局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 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二、本次发行 的 发行 过程和发行结
15、果 2.1 认购邀请 发行人与 本次 发 行的 联 席 主承 销商 中信 建投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5“中信建投”)、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东 方 证券”,与中 信建 投统称“联席主承销商”)已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132 名特定投资者。由于近期市场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发行 人与 联席主承销商申请在报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投资者名单基础上,增加 如下 23 名特定投资者: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中国
16、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李敏 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浙江省盐业集团公司 6 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1 一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2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8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 上海会善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20 宁波恒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1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2 江苏瑞华投
17、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 联席 主承销商 提供的相关电子邮件 并经核查,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 于2020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3 日 共同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 向合计 155 名特 定投 资者(以下单 独或 合称“认 购对 象”)发出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非 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认购 邀请 书(以 下简 称“认 购邀 请书”)及其 附件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前述认购对象包括47 名在 第七 届 董事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截至 2020
18、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的前 20 名股 东、不少 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曾表达6 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认 购邀 请书 主要 包括 认购 对象 与条 件、认购 程序、发 行价 格、发行 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 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认购 对象 同意 按发 行人 最终 确认 的发 行价 格、认购 金额 和时 间缴 纳认 购款 等内容。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及其 附件申购报价单合法、有效;上述 获得 认 购邀 请书 的投 资者 名单 符合 非 公开 发行 实施 细则 第二十
19、 三 条的规定。2.2 申购报 价 及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 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华侨银行”)在内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 机构 投资 者、信托 投资 公司、财务 公司、资产 管理 公司、合格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其中,华侨银行承诺认购 不超过 本次
20、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的 20%,即不超过 83,280,031 股(含 本数)。截至 认 购邀 请书 规定 的申 购报 价时 间内,即截 至 2020 年 4 月 7 日 11 时30 分 止,发行人、联席 主承销商共收到 38 家认购对象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并据此簿记建档。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申购定金到账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中,申购报价单 均 符合 认 购邀 请书 的 要求,报 价均为有效。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 发行 采取“价格 优先、金 额 优先 和时 间优 先”的原则。申购 报价 结束 后,联席 主承销商对收到的有效 申 购报价单 进行簿记建档,按照认购价格由高至
21、低进行排序;认购价格相同的,按照认购金额由多至少进行 排序;认购 价格 及认 购金 额均 相同 的,按照 收到 申 购报 价单 的时 间由 先到后进行排序。在前 述原 则和 方式 基础 上,发行 人与 主承 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对象共 11 名(包括 华侨银行,则 共 12 名),情况如下: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配售股数(股)配售金额(元)1 华侨银行-75,819,056 1,597,507,509.92 2 宁 波 市 轨 道 交 通 集-71,191,267 1,499,999,995.69 7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配售股数(股)配售金额(元)团有限公司 3 上 海 涌
22、津 投 资 管 理有限公司 涌津涌鑫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8,984,337 399,999,980.59 4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14,238,253 299,999,990.71 5 申 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申港证券创远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3,730,422 499,999,991.54 6 红 土 创 新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红人 9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8,984,337 399,999,980.59 7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有 限责任公司 平安资产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 14,238,253 299,999,99
23、0.71 8 光 大 保 德 信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资管富增 1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4,238,253 299,999,990.71 9 挪 威 中 央 银 行(Norges Bank)-25,154,247 529,999,984.29 10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3 支公募 基金 14,238,253 299,999,990.71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富国基金-安信证券资产管理计划 11 中 邮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中邮证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幸福系列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4,238,253 299,999,990.7
24、1 12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限公司 15 支公募基金 74,631,827 1,572,492,594.89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八组合、基本养老保险三零六组合、8 支企业年金计划、2支养老金产品 南方基金 工商银行 南方基金新睿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基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8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配售股数(股)配售金额(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混合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379,686,758 7,999,999,991.06 经核 查认 购对 象 提供 的 资料 及 本所律师 在中 国 证券 投 资基
25、金 业协 会 网站 查询,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及其管理的 涌津涌鑫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的 申港证券创远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 红土创新红人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管理的平安资产鑫享 3 号资产管理产品、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富国基金-安信 证券 资产 管 理计 划、中邮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管 理的 中邮证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 证券 幸福 系 列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 南方基金-工商银行-南方 基金 新睿 定 增 1 号集
26、合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基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混合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已按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私 募投 资基 金监 督管 理暂 行办 法 以及 私 募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登记和基 金备 案办 法(试 行)的相 关规 定完 成登 记和/或备案程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参与本次 认购 的 产品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基本 养老 保险 组合、养老 金和 企业 年金 产品,不属 于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私 募投 资基 金监 督管 理暂 行办 法 以及 私 募投 资基 金管
27、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经核查认购对象的最终认购方的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最终认购方的 股权结构信息,基于:(1)上述 11家认购对象在其提交的 申购报价单 中承诺,本次发行 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 人或 其控 制的 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联席 主承销商、及与 上述 机构 及人 员存 在关 联关 系的 关联 方,也不 存在 上述 机构 及人 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中信建投、东方证券 在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
28、销商 关于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 的报告 中确 认,中信建投、东方 证券 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投资产品认购本次发行之股份”的情形,以及(3)经 发行 人书 面 确认,本 所认 为,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9 员、联席 主承 销商 及与 上述 机构 及人 员存 在关 联关 系的 关联 方直 接认 购或 通过 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投资产品认购本次发行之股份的情形。基于 上述,本所 认为,本次 发行 对象 符合 发 行管 理办 法 第三 十七 条、非公
29、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 六条以及 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 发行 相关决议之规定。2.3 发行价格的确定 根据 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相 关决 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 调整 后的 价格 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30、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 日 前 20 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即 人民币 19.83 元/股(以 下简 称“发行底 价”)。本次 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 将由股东大会授权 发行人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和 保荐 人(主 承销 商)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人与 联席 主承 销商 对有 效 申 购报 价单 的认 购对 象的 申购 报价 情况 进行累 计统 计,按照 认 购邀 请书 确定 的“价格
31、 优先、金额 优先 和时 间优 先”的原则,共同确定本次 发行 的发行价格为 21.07 元人民币/股。经核 查,本所 认为,本次 发行 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 发行 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二十 六 条以 及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本次 发行 相关决议之规定。2.4 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 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相关决议,本次 发行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本次 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416,400,156 股(含 本数),本次
32、 发行 的 最终股份数量将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 士与 保荐 人(主 承销 商)根据 相关 监管 机构 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数量为 379,686,758 股。10 经核 查,本所 认为,本次 发行 确定的发行数量符合 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 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本次 发行相关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中有关发行数量的规定。2.5 缴款通知及认购协议 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2019 年 4 月 25 日及202
33、0 年 2 月 18 日与华侨银行签署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及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之 股份 认购 协议 的补 充协 议(三)。发行人于 2020 年 4月 8 日向华侨银行发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向 其余 11 名发 行对 象发 出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及
34、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协 议(以 下简 称“认 购协 议”)。2020 年 4 月,发行人与 该 11 名发行对象均签署了认购协议。经核 查,本所 认为,发行 人与 本次 发行 对象 已签 署的 相关 认购 协议 合法、有效。2.6 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出具的承诺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不 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收益 或其 他协 议安 排的 情形。发行人未向发行 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 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发行人关于 各发行
35、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方面的 信息 披露 真实、准 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 发行人 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 发 行管 理办 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2.7 验资 根据 安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 具的 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0466992_B02 号),截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发行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 7,999,999,991.0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为人民币 7,997,399,367.94 元,其中,股本 379,686,758 元。截至 202011 年 4 月 15 日止,发行 人变 更后 的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6,008,016,286 元,累计 股本为人民币 6,008,016,286 元。三、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分别与发行对象就本次 发行 已签署的 相关认购协议 合法、有效。3、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发行 的结果合法、有效。4、本次发行的 股票 申请在深交所 上市流通交易 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 三份。(以下无正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