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风险代理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建议 日前,笔者对XX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进行调研后发现,大部分案件委托代理人参与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规范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但个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诱使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收取高于正常标准的诉讼代理费,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的解决和司法的公正,亟需引起重视。 这些不规范行为表现及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部分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外地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先行支付代理费和诉讼费的劣势,对赡养或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取高出正常收费数倍或达赔偿额30%以上的高额代理费,损害被代理人的
2、利益。部分代理人为实现预期利益阻止当事人参与法院调解,导致诉讼成本上升,增加了调解阻力,影响案件审理效果。还有代理人为平息当事人对其工作不力及败诉的不满,引导、怂恿当事人上诉、上访甚至群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平安。 串通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或规避法律,损害法院形象。知是恶意诉讼仍全程参与甚至一手操办,利用不正当手段制造伪证或指使当事人不出庭参加庭审以避免法官直接询问,从而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与对方当事人私下接触或收受对方当事人好处,侵害被代理人权益。个别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以找关系、沟通法官需要花钱为由,预收了高额代理费,案件败诉后,又将责任推给法院和法官,让当事人错误认为法官收钱不办事,严重损害
3、法院及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部分社会人员违规进行公民代理。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的社会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审理,随意收费,法律知识欠缺,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恫吓,扰乱法官正常办案秩序。 以单位名义对案件进行私下代理。有的律师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未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登记备案,而利用平时发放的空白介绍信以单位的名义私下代理案件,收费混乱,引发纠纷后难以解决。五是利用收取标的款之机牟取私利。部分代理人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代为收取标的款时虚报标的款的实际数额以侵吞部分标的款,如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利用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在银行开户,待标的款转帐
4、后扣除部分款项,导致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产生。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出台规定,细化风险代理范围,规范风险代理的代理收费行为,对不规范收费的代理行为予以重罚。对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扶养等特殊类型案件应按正常标准收费,不允许擅自增加收费标准或实行风险代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要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予以严格规范,对于那些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个人进行公民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使诉讼代理行为正规有序,避免不正当竞争。要强化代理人的风险告知义务,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案件范围,将风险告知程序作为诉讼代理尤其是风险代理的前置程序,并在代理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保障被代理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从业人员对执业收费标准的监查力度。对诉讼代理人日常业务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同时加大对诉讼业务代理的监督力度,建立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加强对极少数鼓动当事人上访、闹访、破坏法院和法官形象、危害社会和谐平安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查处力度,对其予以罚款、吊销执照、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标的款支付严格把关。法院在进行标的款兑付时,加强对委托代理手续和当事人身份的核查,尽量采用转帐等方式进行非现金结算,尽可能避免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直接提取现金。(编辑:果宝)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