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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9拓邦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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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中 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 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 法律意见 书 二 二 年 九 月 -1-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 超中 心 A 栋 9-10 层 邮 政编 码:5180

2、26 10/F,Tower A,Rongchao Tower,6003 Yi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 6666 传真/Fax:(86755)3320 6888/6889 网址:北京 市中 伦(深 圳)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深圳 拓 邦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0 年第 一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法 律意 见书 致:深圳拓邦股 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3、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和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

4、股东 大会 会议审 议的议 案内容 以及这 些议 案所表 述的事 实或数 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2-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的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的媒体和巨潮 资讯网()上 刊登 深圳 拓邦 股份有 限公 司 关于 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5、的更正公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贵公司董 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 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宝安区 石岩镇塘头大道拓邦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的时

6、间 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 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 参加本 次股东 大会 现场会 议和 网

7、络投 票的股 东(或其代 理人)共计11 人,代表股份 280,983,7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27.6554%(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法律意见书-3-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代表股份 280,981,05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后的总股本的 27.6551%。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拓邦股份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

8、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 2,700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 0.0003%。参加网络投 票的 股东资 格已由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和互联 网投票 系统 进行认证。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

9、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互 联网投 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逐项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武永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78,984,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5%;武永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4-1.02 选举纪树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78,984,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0、总数的 99.2885%;纪树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3 选举彭干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78,984,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5%;彭干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4 选举武航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78,984,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5%;武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黄跃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80,98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1、总数的 99.9990%;黄跃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 选举华秀萍女士为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80,98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华秀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3 选举施云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80,98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施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选举戴惠娟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80,98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2、90%;戴惠娟女士 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3.02 选举康渭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法律意见书-5-同意 280,981,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康渭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280,98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表决通过。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同意 28

13、0,98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表决通过。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经办律师:赖继红 崔宏川 经办律师:欧阳紫琪 202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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