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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6915702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7.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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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 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操作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处罚正确、合理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适用的;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有:应当回避的没回避;先裁决后取证;未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先后步骤,如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未经传唤、讯问就进行治安拘留;未办理法定手续,如:有的处罚应当经上级批准的而未批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听取当

2、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要举行听证,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全新的处罚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对这方面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行政处罚机关的告知义务有两层含义:一、告知的内容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告知的时间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有权就有关的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陈述或辩解;行政处罚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并且要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对于合理的内容应当采纳,不得因被处罚人的辩解或陈述理由而加重处罚,即行政处罚机关不能把被处罚人行使陈述和申

3、辩权视为态度不好,不老实而给予不应当给予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适用规定比较明确、具体,只适用于三种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同时,听证的举行应当应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当事人不承担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上述规定设定了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程序上的义务,也是被处罚人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被处罚人有权放弃这些权利,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履行这些义务,遵守法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诉的行政处罚机关对履行上述程序上的义务也同样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机关为更好的履行举证责任义务,做到有备无患,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通知或制作有关的告知笔录,并有当事人是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记录,以证明其履行了该项义务。否则,同样要承担败诉责任,行政处罚也将以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 刘建宇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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