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 贵 州 盘 江 精 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捐 赠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 步规 范贵州盘 江精煤 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公 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 强公司对 外捐赠 事 项的管理,在充 分 维护股东、债权 人及职工权 益的基 础 上,更好 地履行 公 司社会责 任,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公 益事业 捐 赠法 中华人民 共 和国慈善 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等相 关 法律法规、行政 法 规、规范 性文件 以及 贵州 盘江精 煤 股份有限 公司章 程(以下简 称 公 司 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 公司
2、实 际 情况,制 定本办 法。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 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 法的受 赠 人,用 于与生 产经营 活动没有 直接关 系 的公益事 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 适用 于公司及 子公司 的 对外捐赠 事项。未经 审批决策,公司及下 属子公 司 不得开展 对外捐 赠 事项。第 四条 公司开展对 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 应遵守本 办法的 相 关规定。第二章 对外 捐赠的 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 外捐 赠坚持以 下原则:(一)自 愿无偿 原 则。公司 对外捐 赠
3、后不得要 求受赠 方 在融资、市场 2/5 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 资源等 方 面创造便 利条件。(二)权 责清晰 原 则。公司 经营者 或 者其他职 工不得 将 公司拥有 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 外 捐赠,公司对 外捐赠 有权要求 受赠人 落 实自己正 当的捐赠意愿。(三)量 力而行 原 则。公司 应当在 力 所能及的 范围内,积极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如 公司已 经发生亏 损或者 由 于对外捐 赠将导 致 亏损或者 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 的,除特殊 情况以 外,不得对 外捐赠。(四)诚信 守法原 则。公司按 照内部 议事规则 审议决 定 并 已 经 向 社 会公 众 或 者 受 赠 对
4、象 承 诺 的 捐 赠,必 须 诚 实 履 行。第三章 对外 捐赠的 范围 第六条 公司 捐 赠 的 财 产 应 当 是 有 权 处 分 的 合 法 财 产,包 括 货 币、实 物、房 屋、有 价 证 券、股 权、知 识 产 权 等 有 形 和 无 形 财 产。第四章 对外 捐赠的 类型和受 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 赠的 类型:(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 和环境 保 护,社会 公共设 施 建设等社 会公益 事 业的捐赠;(二)救 济性捐 赠:指向遭受 自然灾 害 地区、事 故灾难 和 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 事件的 捐 赠,以 及向定 点扶贫 地区或者 困
5、难的 社 会弱势群 体和困难个人提 供的用 于 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等方 面的捐 赠;(三)其 他 捐 赠:指 除 上 述 捐 赠 以 外,公 司 出 于 弘 扬 人 道 主 义 目 的 或 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第 八条 除国家和地 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 3/5 当通过依 法建立 的 慈善机构、其他 公 益性机构 或政府 部 门进行。对有关 社会团体、机构或 个 人强令的 赞助,公 司应当依 法拒绝。第 九条 公司对外捐 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社 会 弱势群体 和困难 个 人。其中 公益性 社 会团体是
6、指依法 成立的,以 发展公 益 事业为宗 旨的基 金 会、慈善 组织等 社 会团体;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 业 单位是指 依法成 立 的,从 事公益 事业的 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 构、科 学 研究机构、医疗 卫 生机构、社会公 共 文化机构、社会 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 会 福利机 构 等。第十条 对 公 司 内 部 职 工、与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股 权、经 营 或 者 财 务 方 面 具 有 控 制 与 被 控 制 关 系 或 直接 利 益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公 司 不 得 给 予 捐 赠。第五章
7、 对外 捐赠的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 司 对 外 捐 赠 事 项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办 法 等 规 定 的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程 序。第十二 条 公 司对外 捐赠审批 程序如 下:(一)经 董事会 授 权总经理 办公会 决 定 30 万元及 以下的 对外捐赠 事项;(二)公 司董事 会 有权决定 低于 50 万 元的对外 捐赠;(三)50 万元以上对外捐赠,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国资监管企业核准后提 交股东 大 会审议。对外捐赠 包括现 金 和实物资 产捐赠,其 中实物资 产按捐 赠 时的账面 净值等比例 折
8、算为 金 额计算,同时存 在 账面值和 评估值 的,以高者 为准。第 十三 条 公司子公 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捐赠方案并 4/5 按照本制 度第十 二 条履行审 批程序。捐赠方案 应当包 括 以下内容:捐赠 事由、捐赠对 象、捐 赠途径、捐 赠方式、捐赠责任 人、捐 赠财产构 成及其 数额,涉及 实物资 产 捐赠的应 说明财 产 交接程序 等。第十四 条 经 办部门 在对外捐 赠活动 中,履行下 列职责:(一)提 出公司 对 外捐赠议 案;(二)指 导子公 司 进行对外 捐赠活 动;第十五 条 财 务部在 对外捐赠 活动中,履行下列 职责:(一)对 外捐赠 议 案进行审 核会签;
9、(二)办 理捐赠 支 付手续;(三)建 立全公 司 对外捐赠 台账。第十六 条 审 计考核 部负责公 司对外 捐 赠情况的 监督、检 查。第六章 信息 披露和 档案管理 第 十七 条 经办部门 应在捐赠方案获得 批准之后及时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并由 董事会 办 公室依法 进行披 露。第 十八 条 公司已批 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 应建立台账进行 登记 管理,将 捐赠相关 文件、捐 赠执行的 图文资 料、凭证、捐赠证 明等材料妥 善存档 备 查。第 十九 条 公司及子 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财务处 理。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 条 本办法未 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执行。5/5 第二十 一条 本 办法 由公司负 责解释。第二十 二条 本 办法 自 董事会 审议通 过 之日起 生 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