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重 大 信 息 内 部 报告 制 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浙江东 南网架 股份有限 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
2、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三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管 理 部 门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室,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主要指:(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
3、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 报 告 人 应 在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第 一 时 间 内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室 履 行 信 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第 二章 重大 信息的 范围 第六条 公 司 重 大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下
4、属 分 支 机 构 或 全 资 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
5、11、重大工程的预中标、中标(金额在 1 亿元及以上);12、重大合同的签订(金额在 1 亿元及以上);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 中,发 生第 2、3、4 项交易 时,无 论金额大 小,报 告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除第 11、12 项事项已有金额 标准要求之外)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 涉及 的资产 总 额占公司 最近 一期经 审 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相关的营 业收入 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 10%以上;3、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相关的净 利润占 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4、交易 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 用)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5、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四)关联交易事项: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
7、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五)诉讼和仲裁事项:1、涉及 金额 占公司 最 近一期经 审计 净资产 绝 对值 10%以 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2、未达 到前述 标准或 者没有具 体涉案 金额的 诉讼、仲 裁事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8、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3、连续 十二个 月内发 生的诉讼 和仲裁 事项涉 案金额累 计达到 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4、公司 或者其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5、公司 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 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六)其它重大事件: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
9、盈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6、公司 证券发 行、回 购、股权 激励计 划、重 大资产重 组、资 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等有关事项;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8、破产;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七)重大风险事项: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 赔偿责 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 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
10、负值);7、主要 债务人 出现资 不抵债或 进入破 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 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3、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11、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八)重大变更事项:发生的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变更 公司名 称、股 票简称、公司章 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5、中国 证监会 发行审 核委员会(含上 市公司 并购重组 审核委 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
12、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 经营情 况、外 部条件或 生产环 境发生 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10、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3、;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6、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第八条 发生 下列情 况 之一时,持有、控制公 司 5%以 上股份 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2、持有公司5%以
14、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 三章 信息 报告的 责任 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
15、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均不得 以公司 名义对外 披露信 息或对 已披露的 信息做 任何解 释和/或说明。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
16、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第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的代表、
17、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第 四章 信息 报告的 工作 流程 第十五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下 属 公 司 应 在 重 大 事 件 最 先 触 及 下 列 任 一 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
18、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六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子 公 司 应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及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19、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
20、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 间立即 以面谈 或电话方 式向董 事会秘 书或证券 事务代 表报告,并在 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八条 董 事会秘 书 应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 所股票 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21、于:(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 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二十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有 权 随 时 向 报 告 人 了 解 应 报 告 信 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第 五章 保密 义务及 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2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三条 报 告 人 未 按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导 致 公 司 信 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
23、大误解 之处;(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 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 超过当日的24 时)。第二十五条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报 告 人 的 通 知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通 知、电 子 邮 件 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第二十六 条 本制度 如 与上市 规则 公司 章程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