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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97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三201701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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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 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09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 券简 称:14 安源债 安 源 煤业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于 子公 司 涉及 诉 讼 的 进展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2016 年 11 月 22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 发布 了 安源煤业关于子公 司涉及 诉讼的公告(2016-062 号),其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

2、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杜宇)、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化工)被贾满根起诉的 两个运输合同纠纷案 进行了披露。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目前,浙江省东阳市法院人民法院对该两 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江煤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13 日,江煤销售公司 收到浙江省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 0783 民初5837 号和(2016)浙 0783 民初民初 5831 号两张传票以及 相应的贾满根诉东阳市杜、江煤销售公司、河池化工的 两份起诉状。二

3、、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一)本案事实 1、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 0783 民初 5837 号案诉状:江煤销售 公司从东阳杜宇采购煤炭并出售给河池 化工。樟 树 市 万 鸿 运 输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万鸿 运 输)通 过 东 阳 杜宇 联 系 为 江 煤 销 售 公 司 运 输 煤 炭 给 河 池 化 工,并 向 河 池 化 工 开 具 运 费 发 票,应 收 运 费1174388 元。贾满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万 鸿 运输受让了该应收运 费 债权。2、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 0783 民初 5831 号案诉状:江煤销售 公司从东阳杜宇采购煤炭并出售给河池 化工。樟 树 市

4、 聚 沣 运 输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聚沣 运 输)通 过 东 阳 杜宇 联 系 为 江 煤 销 售 公 司 运 输 煤 炭 给 河 池 化 工,并 向 河 池 化 工 开 具 运 费 发 票,应 收 运 费 2 1291296 元。贾满根通 过债权转让方式从 聚 沣 运输 受让了该应收运 费 债权。(二)诉讼请求 1、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 0783 民初 5837 号案诉状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原告煤运输款 1174388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123311 元(已计算至 2016 年 4 月 31 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5、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 0783 民初 5831 号案诉状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原告煤运输款 1291296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122673 元(已计算至 2016 年 4 月 31 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三、一审情况(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 0783 民初 58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西煤业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贾满根运费 1174388 元,并支 付

6、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6 年 5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驳回原告贾满根对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 有限公司的起诉。3、驳回原告贾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479 元,由原告贾满根负担 1110 元,由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15369 元。(二)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 0783 民初 58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西煤业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贾满根运费 1291296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6 年 5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

7、、驳回原告贾满根对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 有限公司的起诉。3、驳回原告贾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526 元,由原告贾满根负担 1104 元,由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 3 负担 16422 元。四、二审情况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 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近日已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请求。主要 上诉理由:1、一审确定为运输合 同纠纷案 由,判 决 上 诉人 向 原 审 原 告 支 付 运 费明 显 错 误。原审原告依据 债权转让合同书 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不是本案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原审判决明显错误。2、上诉人不是第三人 的债务人,原审原告对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 成立。上诉人对债权转让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尚未庭,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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