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盛和资源 控 股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关于 2021 年 限 制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草案)及 相 关事 项 的 独立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和 盛和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 盛和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并对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仔细阅读,现基于客观 独立立
2、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2021 年限 制性 股票 激励计 划(草案)及 相关 事项 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20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案,我们认为:1、公司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20
3、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体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3、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 划 的 拟定、内容和审议 程 序 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限制性股票来源、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4、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禁止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5、公 司 不 存 在 向 激励对 象 提 供 贷 款、贷 款担保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财务 资 助 的 计 划或安排。6、公司就 本 次 股 权激励 计 划 已 制 定 相 应 的激励 对 象 考 核 管 理 办 法,并 建 立 了 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 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7、关联董事已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 文件以及 公司章 程 的 归 定,依法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2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 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1 月 18 日 独立董事:毛景文、杨文浩、谷秀娟、闫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