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 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42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 券简 称:14 安源债 安 源 煤业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于 子公 司 涉及 诉 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重要 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108.9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一、本 次诉讼 起诉 的基本 情况 近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公司)接 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所属 江西煤 业集团销 售运输 分公司(以下 简称 江 煤销运 分 公司)通知,江煤销运分公司 因与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红洲公司)合同纠纷事项,于 2017年 9 月 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萍乡市中 院)提起诉讼。目前,萍乡市中院已受理了 本案。二、诉 讼案件 事实 及请求(一)本案 事由 2009 年 始,江煤销运分公司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合作;2011 年,太红洲公司同时 挂靠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发运煤炭。2012 年始,江煤销售公司 与太红洲公司开展煤炭经营合作业务,
3、2013 年 8 月,江煤销售公司 为保障应收太红洲公司货款的 资金 安全,经 与太红洲公司协商,将其煤场中的库 存煤 274692.08 吨转移给 江煤销售公司。其后,太红洲公司与江煤 销售公司及江煤销运分公司 业务往来 正常进行,至 2014 年 5 月停止。2014 年 11 月,江煤 销售公司因与太红洲公司煤炭所有权确认纠纷事项向江西省萍 2 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民事 裁定,驳回江业销售公司再审申请。江 煤 销售公司未取得上述 274692.08 吨库存煤的 所有权。详见 2017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 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
4、公告(2017-010号)。经 对各方相关应收应付 及代垫款项进行清算,截 至 2017 年 9 月,太 红洲公司 分别欠江煤 销售公司 15 万元、欠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 3108.98 万元。(二)本 案事 实 2009 年起,江煤销运分公司与太红洲公司进行煤炭业务合作。期间,江煤销运分公司收取太红洲公司保证金 500 万元。后太红洲公司 从江煤销运分公司购煤数 量增大,并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截止 2014 年 7 月 30 日太红洲 公司应付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余额3263.73 万元(不含保 证金)。经对双方相关 应收应付 及代垫款项进 行清算,截止 2017年 9 月 8 日太红洲公司欠
5、江煤销运分公司货款 3108.98 万元。(三)诉讼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清所欠货款余额 31089750.2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5907052.55 元(从 2014 年 7 月 31 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 6%计算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9月 30 日合计 5907052.55 元,之后的由法院另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本 次公告 的诉 讼对公 司本 期利润 或期 后利润 等的 影响 本案 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