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股票代码:002138 股 票 简 称:顺 络电 子 公告编号:2019-034 深 圳 顺络 电 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8 年年 度 股东 大 会决 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 全 体 成员 保 证 公 告内 容 真 实、准 确 和 完 整,没 有 虚 假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 漏。一.特 别 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二.会 议 召开 的 情 况(一)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3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9
2、日-3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3 月19 日下午15:00 至2019 年3 月20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龙华区观澜大富苑工业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D栋五楼会议室(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 以 在 上 述 网 络 投 票
3、时 间 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或 互 联 网 投 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五)主持人:董事长袁金钰先生(六)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文件已刊登于2019年2月28 日的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会 议 的出 席 情 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3,582,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786%。(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827,980
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328%。(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755,0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58%。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四.议 案 审议 和 表 决 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2,224,6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3640%;反对1,35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数的0.6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2.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的 议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3 3.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289 股,
6、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4.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2,224,6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3640%;反对1,35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7、表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5.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公司2018年度利 润 分 配 预案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454,1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397%;反对16,6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78%;弃权1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2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497,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9%;反对16,600股,占出席
8、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0.0494%;弃权112,200 股(其中,因 未 投票 默 认 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6.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的议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66,3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22%;反对16,6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 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
9、609,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494%;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7.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的 议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2,218,7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3613%;反对1,36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10、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62,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95.9431%;反对1,364,200 股,占 出席 会 议 中 小股 东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4.0569%;弃权0股(其 中,因 未 投 票默认 弃 权0股),占 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8.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 续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
11、,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1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3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9.审议通过 了 关 于 和 的议 案。5 表 决 情 况:同 意212,224,689 股,占 出
12、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3640%;反对1,35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10.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公 司 董 事 薪酬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33,596,60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117%;反对29,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
13、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596,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883%;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因 公 司 第 一大 股 东 袁 金钰 先 生(持有 公 司 股 份数114,436,680 股)作为 公 司董 事 长 以 及 第 二 大 股 东 新 余 市 恒 顺 通 电 子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65,520,000 股)
14、之股东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于2018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故对此议案未参与表决。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11.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公 司 监 事 薪酬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53,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861%;反对29,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1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 意33,596,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15、17%;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883%;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6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12.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公 司2018 年日 常 关 联 交易 统 计 及2019 年 日 常 关联 交 易预 计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数的0.0050%;弃权0股(其
16、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1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3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13.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公 司 回 购 注销 已 不 符 合激 励 条 件 的原 激 励 对 象已 获 授但 尚 未 解 锁的 限 制 性 股票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
17、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1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3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表决结果:本 议案 经
18、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14.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回 购 注 销 第 三期 限 制 性股 票 的 议 案。7 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61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0,700股
19、,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 份 总数的0.0318%;弃权0 股(其 中,因未 投 票 默认弃 权0 股),占 出 席 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本 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15.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减 少 注 册 资本 的 议 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59,1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889%;反对23,8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20、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 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16.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修 改 公 司 的 议案。表 决 情 况:同 意213,572,289 股,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99.9950%;反对10,700股,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所持 有 表 决 权股 份 数 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表决结果:本 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五.律 师
21、出具 的 法 律 意见(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二)见证律师姓名:李颖、李新梅 8(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备 查 文件(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深 圳 顺 络 电子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会 二一 九 年三 月 二 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