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 证券代 码:600395 证 券 简称:盘江股份 编 号:临 2017-021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修 改 公 司 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贵州盘江 精煤股 份 有限公司(以下 简 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20 日 召开董 事会 五 届二 次会 议审议 通 过了 关于 修改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 司 的议案 及 关 于修改公 司 的 议案(9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上述 议案需提交 公司 2
2、016 年 度股东大 会审议。根 据 贵 州 省 国 资 委 关 于 抓 紧 修 订 并 将 党 建 工 作 要 求 纳 入 公 司 章程的通知(黔国资 通办 2016 184 号)和 上 市公司 章程 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 订)等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 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部分内 容 进 行 了 补 充、完 善 和 修订,具体的 修订 内容如 下:一、公司章程 的具体修 订内容 序号 修 订前 修 订后 1 第 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 华 人
3、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 下简称证券 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2/11 2 在 原第 九条后 增加 一条为 新第 十条,原第 十条改 为第 十一条,并 依次往 后顺 延。第十条 公 司根 据 党章 规 定,设立 中 国共产 党 的 组织,建 立 党的工 作 机 构,配 备党
4、 务 工 作人 员,党 组 织机 构 设 置、人 员编 制 纳入 公 司 管理 机 构和 编 制,党 组 织工 作 经费 纳入 公 司 预算。公司 党 组织 是 公 司治 理 的重 要 组成 部 分,在 公 司架 构 范围 内 完 善相 应 的组 织体系并有效开展活动。党 组 织 在 公司 发 挥领 导核 心 和 政 治核 心 作用,保 障 党 和 国家 的 路线、方 针、政 策在 公司运营中贯彻落实。公 司 党 组 织通 过 加强 思想 政 治 工 作提 升 公司 职工 的 凝 聚 力和 公 司文 化软 实 力,激发 公司活力,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为公司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5、3 第 十 一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人员。4 在 原第 二章后 增加 一章为 新第 三章,原第 三章改 为第 四章,并依 次往后 顺延。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公司 根 据 党 章 设立 中 国共 产 党贵 州 盘 江精 煤 股份 有 限公 司 委 员会(以下 简 称 公司 党 委)和 中国 共 产 党贵 州 盘江 精 煤股 份 有 限公 司 纪律 检 查委 员 会(以 下
6、简称 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公司党委和公 司 纪 委书 记、副 书 记、委 员 的职 数 按上 级 党组 织 批 复设 置,并 按 照 党 章 等 有 关规 定选 举 或 任命 产 生。公 司党 委 书 记、董 事长 一 般由 一 人 担任。进入 董 事会 和 经 理层 的 党委 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坚定地按照党中央要求,以“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 不 动 摇加 强 国有 企 业党 的 建 设”为 己任,致力 于 在 公司 进 行中 国 特色 现 代 国有 企 业制
7、 度的探索。公 司 党 委 坚持 把 党的 政治 优 势 转 化为 企 业科 学发 展 优 势,为 促 进企 业健 康 发 展 提供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第十七条 公司 党 委 本着 精 简、高 效 和务 实 的原 则,加强 党 建工 作,健 全 组 织体 系,完善机构设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十八条 公司 党 委 履行 党 风 廉政 建 设主 体 责任,公 司纪 委 履行 党 风廉 政 建 设的 监 督责 任,公司 纪 委接 受 公司 党 委 和上 级 纪委 领 导。公 司 纪委 负 责组 织 协调 公 司 党风 廉 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第十九条 公
8、司 党 委 设党 委 办 公室、组织 部、统 战 部、宣 传 文化 部 等作 为 工 作部 门,3/11 公司纪委 根据需要设立 专门机构作为工作部门。第二十条 公司 党 委 坚持 和 贯 彻党 管 干部 和 党管 人 才 原则,完善 干 部培 养 选 拔机 制,组 织 干 部教 育 培训,从严 管 理 监督 干 部,推 进干 部 能 上能 下 机制 建 立,负 责 公司 干 部队 伍建 设;坚持 人 才强 企 战略,探 索开 放 包容 的 市场 化 人 才选 拔、培 养、使 用 机 制,负 责公 司人才队伍建设。第 二 十 一条 当 发 现 公司 决 策 不符 合 党和 国 家方 针 政 策
9、,存 在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可 能 损害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时,公司党委应当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所 提意见如得不到采纳,公司党委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 二 十 二条 公 司 党 委应 当 正 确把 握 党组 织 参与 企 业 重大 问 题决 策 的方 法 体 系,注 重调查研究,广 泛听 取 各方 意 见,集 思 广益,坚持 原 则,体 现 党组 织 参与 决 策 的政 治 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二)保 证监 督 党和 国家 的 方 针、政 策 在本 企业 的 贯 彻 执
10、行,坚决 落实 省 委、省政 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研究部署公司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五)落 实党 管 干部 原 则 和 党管 人 才 原则,建 立 完 善适 应 现 代企业 制 度 要 求和 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六)贯 彻落 实 党中 央 关 于 公司 重 大 生产经 营 管 理 事项 的 前 置程序 要 求,先行 讨论 研 究 公司 改 革发 展、生 产 经 营、干 部人 事 和分 配 以 及涉 及 职工 切 身利 益 等 重大 事 项,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11、七)加 强对 公 司领 导人 员 的 监 督,统 筹内 部监 督 资 源,认 真 履行 监督 职 能,建立 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八)全 心全 意 依靠 职工 群 众,领导 企 业思 想政 治 工 作、统 战 工作 和工 会、共 青团 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 经公司党委讨论研究:(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企 业改 革 发展 重大 事 项。包括 企 业发 展战 略 和 中 长期 发 展规 划,企 业 改 制、资产 重 组、产 权 转让 以 及资 本 运 作和
12、大 额投 资 方案,重 要改 革 方案 和 公司 章 程、重 要 管理 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三)企 业生 产 经营 重大 事 项。包括 生 产经 营方 针 和 年 度计 划,年 度财 务 预 决 算,超 4/11 预 算 资 金的 调 动和 使 用,对 外 大额 捐 赠和 赞 助,重 要 设备 和 技术 引 进,采 购 大宗 物 资和 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 措施;(四)企 业干 部 人事、分 配 重 大 事项。包括 企业 中 高 层 管理 人 员的 推荐、选 拔 任用、教 育 培 训、考 核奖 惩、专 业 技 术职 务
13、聘任 及 企业 后 备 领导 人 员的 确 定,内 部 机构 设 置、调整 和 人 员编 制,工 资 体系 调 整 和奖 金 分配 方 案,以 及 公司 控 参股 公 司股 东 代 表的 委 派或 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委派及考核;(五)涉 及职 工 切身 利益 重 大 事 项。包 括收 入分 配 方 案、劳 动 保护、福 利 卫 生 及其 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过公司党委会讨论形成决议:(一)需 要向 上 级党 组织 请 示 报 告的 重 要事 项,下 级 单 位党 组 织、机关 和 直
14、 属 单位 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五)公司人才规划和实施方案;(六)公司党群组织重要人事任免;(七)公司党委的相关制度;(八)其它需要公司党委讨论决定或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过公司党委会讨论,提出方向性、原则 性的意见或建议:(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二)公 司经 营 方针、年 度 财 务 预算 方 案、年度 财 务 决 算方 案、投 融资 方 案、年度 经营计划;(三)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
15、用等事项;(四)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五)公司运营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六)其它需要公司党委讨论提出方向性、原则性的决策意见或建议事项。第 二 十 七条 党 委 议 事一 般 以 党委 会 议的 形 式进 行。党委 会 议议 题 由党 委 书 记提 出,或 者 由 党委 副 书记、其他 党 委 成员 提 出建 议,党 委 书 记综 合 考虑 后 确定。遇 到重 大 突发 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 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第 二 十 八条 党 委 会 议应 当 有 半数 以 上党 组 成员 到 会 方可 召 开,讨 论
16、决 定 特 别重 大 问题 和 干 部任 免 事项 必 须有 三 分 之二 以 上的 成 员到 会。党组 成 员因 故 不能 参 加 会议 的 应当 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5/11 党 委 会 议 由党 委 书记 主持,书 记 不能 参 加会 议时,可 委 托副 书 记或 者其 他 党 委 成员 召集主持。第 二 十 九条 党 委 会 议研 究 决 定事 项,应 在 充分 讨 论 的基 础 上,按 照少 数 服 从多 数 的原 则,采取 举 手表 决 或者 无 记 名投 票 等方 式 进行 表 决,以 党 委会 应 到会 成 员 过半 数 同意
17、 形成 决 定。未 到 会党 委 成员 的 书 面意 见 不得 计 入票 数。会议 研 究决 定 多个 事 项 的,应 当逐 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第三十条 认真 贯 彻 落实 中 央 关 于 在深 化 国有 企 业 改革 中 坚持 党 的领 导 加 强党 的 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 织 负 责人 及 党务 工 作者 同 步 配备、党的 工 作同 步 开 展,努 力实 现 体制 对 接、机 制 对 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5 第四十八条
18、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贵阳。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 六十 五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贵阳。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6 第 八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并实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19、应当由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下列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同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 可 转 换公 司债 券、向 原 有 股 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第 一 百 零 五 条 股 东大会 决 议 分 为普 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20、,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二)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11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公司重 大资产 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3.公司股 东以其 持有的 本公司股 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4.对公司 有重大 影响的 公司附属 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公司 发展中 对社会 公众股股 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7 第 一 百 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均 有 权 通 过 股 东
21、 大 会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但 同 一 股 份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登记 在 册 的 所 有 股 东,均 有 权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票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但 同 一 股 份 只 能 选 择 现 场 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8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大 会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表
22、 决 票 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 其 他 投 票 方 式 的 表 决 票 数 一 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 东 大 会 议 案 需 要 同 时 征 得 社 会 公众 股 股 东 单 独 表 决 通 过 的,还 应 单 独 统 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网 络投 票 系 统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表 决 票 数,应 当 与 现 场 投票 的 表 决 票 数 以 及 符 合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票 方 式 的表 决 票 数 一 起,计 入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权 总数。9
23、 第 一百零四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 一百 二十一 条 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7/11 10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董 事 会 制
24、定 董 事 会 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11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一)占
25、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二)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比例的财产;(三)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下;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30%以下。如果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 利润计算。第 一百 六十二 条 董事会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26、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一)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二)出租、委托经营 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 下 比 例 的财产;(三)收购、出售资产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下;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
27、的 30%以下。如果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 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净利润计算。董事会有权决定 5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8/11 12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发出。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董 事 会 召 开 临 时 董 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或传真;通知 时限为: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发出。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
28、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13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可 以 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 一百 七十九 条 董事 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14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29、条 本 章 程 第 一 百 一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第 一百二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关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义 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15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30、;(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第 二百 条 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管人员;(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9/11(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
31、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6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本 章 程 由 公 司 董 事会负责解释。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17 第 二 百 六 十 一 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 二 百 七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附 件 包 括 股 东 大会 议 事 规 则、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监 事 会 议 事 规则。本章程自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施行。二、股东大会议 事规
32、则 的具体修订内容 序号 修 改前 修 改后 1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司 住 所 地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具体审议内容可以提供 网 络 方 式 为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贵阳。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 按 照 法律、行 政 法 规、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采
33、用 安 全、经 济、便 捷的 网 络 和 其他 方 式 为股东 参 加 股 东大 会 提 供 便利。股 东 通过 上 述 方式参 加 股 东 大会 的,均 视为出席。2 第 二十 六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列 席 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一)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全 体 董事、监 事 和董 事 会 秘书应 当 出 席 会议,总 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34、一)会 议 主持 人 向 大会 宣 布 出 席 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 代理 人 人 数,所 持 有 表 决权 的 股 份 总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3 第 三十 六条 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 三十 六条 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 表 决 的提 案 发 表以下 意 见 之 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 登 记结算 机 构 作 为内 地 与 香 港 10/11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 持 股 份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应 计 为“弃权”。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35、互 通 机 制 股 票 的 名 义 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 表 决 票均 视 为 投票人 放 弃 表 决权 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4 在 原 第 四 十 四 条 后 增 加 一 条 为 新 第 四 十 五 条,原 第 四 十 五 条 改 为 第 四 十 六 条,并 依 次往 后顺 延。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 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36、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5 第 四 十 五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六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内 容 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 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 中 小 投资 者 依 法行使 投 票 权,不 得 损 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或 者公司
37、章 程,或者 决 议 内 容违 反 公 司 章程 的,股东可 以 自 决 议作 出 之 日 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三、董事会 议事 规则的 具体修订内容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 十 九 条 决 议 的 形 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 通 过 会 议 提 案 并 形 成 相 关 决 议,必 须 有 超过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之 半 数 的 董 事 对 该 提 案 投赞 成 票。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董事 会 形 成 决 议 应 当 取 得 更 多 董 事 同 意 的,从 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
38、围 内 对 担 保 事 项 作 出 决 议。除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过半 数 同 意 外,还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董 事的 同 意。第 十 九 条 决 议 的 形 成 除 本 规则 第 二 十 条 规定 的 情 形外,董事 会 审议 通 过 会 议 提案 并 形 成相 关 决 议,必 须 有 超 过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之 半 数 的董 事 对该 提 案 投 赞 成票。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本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董 事 会 形 成 决 议 应 当取 得 更多 董 事 同 意 的,从 其 规定。董 事 会根 据 公 司 章 程的 规 定,在 其 权限 范 围内 对 担 保 事 项作 出 决 议。不 同 决 议 在 内 容 和 含 义 上 出 现 矛 盾的,以形 成 时 间 在 后的 决 议 为准。11/11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 成 时间 在 后 的 决 议为 准。特此公告。贵州盘江精煤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会 201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