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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4天津普林: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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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律意见书 1 国 浩 律师(天津)事务 所 关于天津 普 林电 路 股份 有 限公 司(002134)2015 年年度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意 见 书 致:天津 普林电路 股份有限 公司 天 津 普 林 电路 股 份 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 司”)2015 年年度股 东大 会 现场会议于2016 年5 月20 日下午 14:30 分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航海路 53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 派赵丽新、杨悦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 对公司2015 年 年度 股 东 大会召 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 议 人 员 资格、召 集人资 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根

3、据对 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今天列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 股东大会规 则 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 年 度 股东 大 会 的 召集 和 召 开 程序 2016 年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6 年3 月31 日,董事会在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

4、 网(http:/)披露 了 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 有 法律意见书 2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 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公布了股东网络投票平台以及网络投票股东 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为便于股东参加 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5、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 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 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2015

6、年年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2016 年5 月20 日下午14:30 分在天津空港经济区航海路53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曲德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二、出 席 本 次 年度 股 东 大 会人 员 资 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114,813,645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46.70%。其中,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等,出席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 114,8

7、13,545 股,占公司总股本46.70%。经验证,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资格。法律意见书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股东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

8、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 次 年度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 序和 表 决 结 果 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法律意见书 4

10、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

11、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关于聘请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12、;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 5 同意114,813,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O。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 了 独立董事2015 年度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验证,列入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分别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出席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 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对于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进行计票、监票;本 次年度 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年度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 议案 均以普通决议表决,并当场公布表

14、决结果。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普林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6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 于天津 普 林电路 股 份有限公 司(002134)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 法律 意见书 之 签字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 师:赵 丽新 负责人:宋 茵 杨 悦 二 零 一六年五 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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