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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产物海外旅行综合保险.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6868875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10.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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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上本公司網站,網址:.tw,或至本公司索取。免費申訴電話:0800-005678友邦產物海外旅行綜合保險主要給付項目:旅程取消保險、旅程阻礙保險、旅程延誤保險、行李損失保險、行李延誤費用保險 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遺體運返費用保險、子女看護費用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95.11.17(95)央保商企字第117號函備查96.07.01(96)邦保商企字第011號函備查96.08.31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09.01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

2、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要保書、批單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第二條 承保範圍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保險同時或分別訂之:一、旅程

3、取消保險二、旅程阻礙保險1.旅程縮短保險2.旅程更改保險3.探病費用保險4.旅行文件損失保險三、旅程延誤保險四、行李損失保險五、行李延誤費用保險六、緊急救援費用保險1.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2.遺體運返費用保險3.子女看護費用保險七、第三人責任保險八、海外旅行傷害保險被保險人依前項各承保項目請求理賠時,應受下列之限制:一、因同一承保事故所致之旅程縮短損失及旅程更改損失,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二、因同一承保事故所致之旅程更改損失及旅程延誤損失,被保險人僅能擇一請求理賠。三、對於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行李損失保險與行李延誤費用保險之理賠。第三條 名詞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親屬

4、係指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女及被保險人配偶之父母。二、公共交通工具係指有營業執照,可對外運送付費乘客之公共汽車、計程車、船舶、火車、電車、大眾捷運系統,固定班次而往來於商用機場之飛機、直升機(包括其所提供之機場接駁汽車)及其他有固定班次之交通工具。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四、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及同行夥伴於實際進行旅程後,而於中華民國境外感染或發生之疾病;但既有疾病(指於實際進行旅程前六個月內,有接受醫生診療之疾病)及懷孕、生育及流產所引起者,不在此限。五、重大傷病係指:1.發生於被保險人及同行夥

5、伴,指其因傷害或疾病,經合格之開業醫生診斷,證明若繼續旅行將危及生命者。2.發生於被保險人及同行夥伴以外之人,指其因傷害或疾病,經合格之開業醫生診斷,發出病危通知,致被保險人必須中斷或取消其旅程者。六、合格開業醫生係指經當地政府核可得從事醫療行為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或其親屬。七、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或愛滋病AIDS係指依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測試呈陽性反應sero-positive test for HIV後所出現之機遇性感染Opportunistic Infection、惡性腫瘤Malignant Neoplasm、人體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性腦病變Human Immune De

6、ficiency Virus Encephalopathy, Dementia、人體免疫不全病毒之消瘦症候群HIV Wasting Syndrome及其他病症。八、機遇性感染係指肺囊原蟲肺炎Pneumocystis Carinii Pneumonia、慢性腸炎之生物體Organism of Chronic Enteritis、病毒和散佈性的黴菌感染或其他無害之微生物在人體抵抗力減弱時造成之感染。九、惡性腫瘤係指在出現人體免疫不全病毒後發生並導致死亡、疾病或失能之卡波西氏血管瘤Kaposis Sarcoma、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Central Nervous System Lymphoma或其他惡

7、性病變。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十一、住院係指因疾病或傷害,經合格開業醫生診斷,必須住院診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且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住院天數之計算以醫院收取住院之病房費之天數為準。十二、同行夥伴係指全程陪伴被保險人參加同一旅程之人。十三、可攜式小型電腦係指可攜帶的膝上小型電腦Lap-Top、筆記型電腦Notebook及小型筆記型電腦Sub-notebook。但不包括個人數位助理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ce,PDA及掌上型電腦Ha

8、nd Held Computer,HHC。十四、中華民國境外係指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區域。十五、住居所:住所者係指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之處所;居所者係指無久住之意思所居住之處所。前開住居所之設定與廢止,依民法第二十條至二十四條規定及相關法令定之。十六、旅行文件係指護照、簽證、臺胞證及其他作為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十七、交通工具票證係指機票、船票、火車票或其他交通工具之票證。十八、進行海外旅行係指於本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期間時日內,被保險人實際進行海外之旅程之期間。實際進行海外旅行期間之起點,係指被保險人離開中華民國海關出境櫃台之時。實際進行旅

9、程期間之終點,係指下列較先屆至者之時日:(1)被保險人抵達中華民國海關入境櫃台之時。(2)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之時。第四條 共同不保事項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二、被政府機關徵用、沒收、扣押或銷毀。三、被保險人違反任何政府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行為。四、被保險人因從事下列活動發生之意外事故:1.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2.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五、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六、精神病、神經系統疾病或嗜睡症。七、被保險人服役或參加軍事行動。八、非以乘客身

10、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九、被保險人從事交通工具測試、現場製造、營建、海上工作如職業潛水、鑽油井等、礦業、空中攝影或爆破工作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十、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十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武裝變亂。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十二、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第五條 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本契約所載日時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訂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

11、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時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第六條 承保旅程之限制本契約承保之旅程以一次為限。第七條 保險費之交付要保人應於訂立本契約後,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給予收據。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者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第八條 告知義務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

12、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受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返還。第九條 通知有關本契約之通知事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為之。第十條 契約之變更與移轉本保險契約之內容,倘有變更之需要,或有關保險契約權益之轉讓,需事先經本公司同意並簽批,始生效力。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要保人終止契約

13、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通知以書面或傳真送達本公司翌日起契約終止之。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實際有效之天數計算應繳保險費,並返還已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間之差額。但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本公司不返還旅程取消保險之保險費。本保險契約因本公司破產或要保人破產而終止時,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返還保險費。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之通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發生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第十三條 其他保險本契約所承保之損失,若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且所能受領之總金額超過其損失金額時,本公司依各契約原應給付之保險金之比例,負賠償之責。前項規定,不適用於海外旅行傷害保險、海外旅

14、行傷害保險喪葬慰問金附加條款及海外旅行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型附加條款。第十四條 消滅時效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第十五條 代位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履行理賠責任後,於理賠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該

15、第三人之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進行對第三人之請求,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被保險人不得免除或減輕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利或為任何不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被保險人違反前開規定時,本公司得於受妨害而未能請求之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已付之賠款或扣減應付之賠款金額。本條之規定,不適用於海外旅行傷害保險。第十六條 外國貨幣之計價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或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涉及外國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以下列日期台灣銀行即期現金賣出匯價為準:一、以國外所開立之收據申請理賠者,以收據開立日期為計算日。二、由本公司直接墊付者,以本公司墊付日為計算日。第十七條 調解與仲裁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對於理賠發生爭議時,被保險

16、人經申訴未獲得解決者,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法令適用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旅程取消保險第二十條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預定旅程開始前三十日內,因下列事故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旅費、住宿費用以及依法仍應負擔之其他費用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依本承

17、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一、被保險人、其親屬、合夥人不包括隱名合夥或同行夥伴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者。二、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或接受強制檢疫。三、在預定旅程開始前七日內,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傳染病、暴動或民眾騷擾。前開所稱傳染病係指國際衛生組織所指定之傳染病。四、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在預定旅程開始日前七日內,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25萬元者。第二十一條 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可由旅館業者、航空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

18、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二、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三、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四、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知保險事故已發生。五、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第二十二條 理賠文件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共同文件:1.理賠申請書。2.旅行契約或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3.損失費用單據。二、依據本保險第二十條第一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1.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2.以重大傷病為申請原因者:

19、醫院或醫師開立之診斷書。3.遭受死亡或重大傷病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三、依據本保險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法院傳票或接受強制檢疫之證明。四、依據本保險第二十條第三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1.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為申請原因者:(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2) 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2.以其他事故為申請原因者:(1) 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2) 平面媒體對於事故之報導正本須載有媒體名稱及事故日期;或(3) 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五、依據本保險第二十條第四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1.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證明

20、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2.村里長、村里幹事就災害損失情況出具之證明及國稅局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影本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3.消防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應載有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及回復原狀已支付憑證影本;或4.村里長、村里幹事就災害損失情況出具之證明應載有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及災害現場照片須註明日期及回復原狀已支付憑證影本;或5.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旅程阻礙保險第二十三條 承保範圍對於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下列之損失或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之約定,負理賠之責:一、旅程縮短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結束旅程而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

21、所需額外支出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或因而無法取回之已預付交通或住宿費用:1.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死亡、遭受重大傷病或被人劫持。2.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親屬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不包括隱名合夥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3.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無法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或傳染病。二、旅程更改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進行海外旅行時,因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無法預料之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氣惡劣、天災或傳染病,使被保險人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三、探病費用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

22、海外旅行時,死亡或遭受重大傷病時,其親屬或同行夥伴(以一人為限)為前往事故當地照顧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所支出之合理且必要之交通或住宿費用。四、旅行文件損失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旅行文件或交通工具票證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時,重置該文件所需之費用。第二十四條 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與旅程縮短保險及旅程更改保險有關時:1.可由旅館業者、航空業者、旅行社或其他提供旅行、住宿業者處獲得之退款。2.直接或間接因法令、政府命令所致之損失。3.因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4.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知保

23、險事故之發生。5.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或未及時通知旅行社、安排被保險人旅行之人或提供旅行、住宿之業者所致之損失。二、與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有關時:被保險人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第二十五條 理賠事項被保險人因旅程縮短而無法取回之已預付交通或住宿費用,以被保險人旅程縮短之天數對預定旅程之天數比例計算。合計第二十三條所列保險項目,本公司所負理賠責任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第二十六條 理賠文件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共同文件:1.理賠申請書。2.費用單據及損失清單。二、依據旅程縮短保險承保項目第一、二款及探病費用保險所

24、列事故申請理賠者:1.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2.以重大傷病為申請原因者:醫院或醫師開立之診斷書。3.以被保險人或同行夥伴遭人劫持為申請原因者:向警方報案證明。4.遭受死亡或重大傷病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三、依據旅程縮短保險承保項目第三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1.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為申請原因者:(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2) 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2.以其他事故為申請原因者:(1) 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2) 平面媒體對於事故之報導正本須載有媒體名稱及事故日期;或(3) 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

25、件。四、依據旅程更改保險承保項目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1.以公共交通工具業者罷工或天氣惡劣為申請原因者:(1)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2) 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2.以其他事故為申請原因者:(1) 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2) 平面媒體對於事故之報導正本須載有媒體名稱及事故日期;或(3) 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五、依據旅行文件損失保險承保項目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向警方報案證明。旅程延誤保險第二十七條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惡劣、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

26、,致其所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6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對於被保險人之延誤,每滿6小時本公司給付新台幣1,200元,但最高給付金額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為限。旅程延誤期間之計算,自公共交通工具預定出發之時起,至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則旅程延誤期間之計算,至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提供之次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發之時為止。第二十八條 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公共交通工具。二、

27、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或港口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或船舶辦理登機或登艙之時間。四、被保險人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條 理賠文件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公共交通工具購票證明。三、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行李損失保險第三十條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下列事故致其所擁有且穿著或置於行李箱、手提箱或類似容器內攜帶之可攜式小型電腦、衣物

28、或個人物品遭受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一、竊盜、強盜與搶奪。二、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遺失。第三十一條 理賠事項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失或本公司給付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以修復或清洗回復者,本公司對該修理或清洗費用,負理賠之責。二、修復或清洗回復之費用超過該物品之價值者,該物品視同滅失處理。三、毀損標的物以承保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賠付之。四、任何一套或一組之物品遇有部份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份對該物品使用上之重要性與價值之比例,合理估算損失金額。五、對於可攜式小型電腦之毀損滅失或修復清理費用,本公司所負之責任

29、最高以新台幣40,000元為限;對其物品,每件物品之毀損滅失或修復清理費用,本公司所負之責任最高以新台幣8,000元為限,且所有物品合計最高之理賠金額以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第三十二條 特別不保事項物品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

30、寄或運送之物品。六、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七、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八、玻璃、磁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九、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第三十三條 特別不保事項事故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二、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所致之損失。三、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四、可由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或旅館業者補償之損失。五、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未儘速通知旅館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並未於三天內以書面向其

31、索取事故及損失證明者。六、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七、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八、不明原因之失蹤。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時之處理發生本承保項目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列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發生本承保項目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列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儘速通知旅館或交通業者,並於三天內以書面向其索取事故與損失證明。第三十五條 理賠文件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因本保險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向警方報案證明。三、因本保險第三十條第二款所

32、列事故申請理賠者:旅館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開立之事故與損失證明。四、損失清單。行李延誤費用保險第三十六條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其隨行託運之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處理失當,致其在抵達目的地後十小時內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保險之保障,每一次旅程以請求一次為限。第三十七條 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時之行李延誤。二、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第三十八條 理賠事項一、理賠限制對於同一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請本承保項目與行李損失保險項目之理賠。二、

33、理賠文件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1.理賠申請書。2.公共交通業者所出具延遲達十小時以上之文件。緊急救援費用保險第三十九條 承保範圍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其親屬因負擔下列費用所致之損失,負理賠之責:一、緊急醫療運送費用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在中華民國境外因傷害或疾病,而經與本公司簽訂有海外緊急救援服務契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判定,應將其運送至醫療處所或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醫療時,對此運送所需之費用。由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所安排之運送方式包括使用救護飛機、救護車、一般空中交通運輸工具、火車或任何其他適宜之運送方式。運送方式及地點由該救援公司依被保險人所受傷害或疾

34、病之情況判定。第一款所稱運送所需之費用係指安排運輸、或運送過程中必要醫療服務及醫療用品所需之費用。二、遺體運返費用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在中華民國境外因傷害或疾病而於中華民國境外死亡者,對於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安排將被保險人遺體運返中華民國境內所需之費用。三、子女看護費用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重大傷病而需於中華民國境外住院醫療時,對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協助安排其親屬或同行夥伴(以一名為限)前往照顧其隨行十五歲以下子女,並陪同其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所生或增加之交通及住宿費用。但以該隨行子女亦為本承保項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第四十條 支付保險金之方式本保險

35、承保之費用,若是由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先行墊付者,本公司得直接向該公司給付保險金。第四十一條 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依合格開業醫生判定,被保險人所受傷害或疾病可合理延緩至被保險人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或抵達旅行之目的地後始接受手術或治療。二、被保險人違反合格開業醫生勸告從事旅行。三、不需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之服務,或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預定旅程成本中已包括之費用。四、非經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安排或同意之服務所致費用;但被保險人或其同行夥伴因緊急而無法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者(被保險人應提供無法通知本公司或該救援服務公司之證明),不在此限。發生前

36、述無法通知之情況時,本公司以本公司簽約之救援服務公司於相同情況下提供服務所須之費用計算理賠金額。本款但書不適用遺體運返費用保險。五、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愛滋病,或相關疾病或任何在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測試結果為陽性時所出現之傷害或疾病。第四十二條 理賠文件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醫師診斷證明或死亡證明。三、費用單據。四、被保險人親屬之身分證明或同行夥伴與被保險人參加同一旅程之證明。第三人責任保險第四十三條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進行海外旅行時,因其行為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37、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第四十四條 特別不保事項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責任,不負理賠責任:一、被保險人親屬、僱用人或受僱人死亡、體傷或財物受損所致者。二、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之財物受損所致者。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之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被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不在此限。四、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飛機、船舶、武器或動物所致者。五、因交易、商

38、業行為或執行職務行為所致者。第四十五條 理賠事項發生本保險承保之事故時,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之約定:一、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二、於知悉事故發生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三十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被害人姓名或名稱、年齡、地址及事故狀況以書面送交本公司。三、於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理人,並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送交本公司。四、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理人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參與者,不在此限。五、本公司認有必要

39、時,得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給付請求權之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應訊,或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或行為,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海外旅行傷害保險第四十六條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第四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40、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八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41、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一、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第四十九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42、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之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取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

43、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第五十條 保險給付之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第五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44、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五、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六、因原子或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五十二條 不保事項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

45、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第五十三條 契約的無效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五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第

46、五十五條 失蹤處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十六條所約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第五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保險單或其謄本。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五十七條 殘廢保險金之申領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二、保險單或其謄本。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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