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新手:信用证大全(案例+防骗技巧+相关资料)(一)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一般业务程序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 行(lssuing Bank)和受益人(Beneficiary)。其他当事人主要有: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付款行(Pay ing Bank)、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都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交单、付款、赎单这几个环节。现以最常见的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
2、务程序。 进出口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于是: A.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其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
3、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 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 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 担保品,押金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保证金。 B.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
4、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 SWIFT 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他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 邮)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
5、”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简电开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 。 C.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
6、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D.文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
7、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
8、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E.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
9、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 单据的次日起7 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 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 (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
10、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
11、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防范信用证诈骗方法在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骗是最主要较隐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
12、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 US
13、D37,200.00 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 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
14、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 AC 银行 ALERTA 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 100 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
15、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quot;;(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 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 DHL 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 45 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 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 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
16、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 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 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
17、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 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 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 50 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 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 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 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
18、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 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 KP 银行开出的金额为 USD1,170,000,00 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
19、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 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
20、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 40 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 600 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
21、往香港的 5 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 1,950 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 195 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
22、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 260 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亟待修改;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
23、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 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24、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 的 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 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 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
25、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 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 其风险不言而喻。(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 BD 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
26、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 USD992.000.00 元,出口货物是 20 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 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
27、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 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 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
28、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 630 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
29、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 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 200 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
30、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 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 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
31、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 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 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 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
32、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 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 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不可撤消信用证能否取消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独立于合同的契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规定:不可撤
33、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如果受益人主动要求退证,也应在征得开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正本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修改书附加盖公章的要求退证之联系单一并交通知行,待通知行审查无误后,及时办理退证手续,并依照信用证费用条款规定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有关的银行费用。因此,若要撤证或退证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到撤证或退证的目的,仅以外方违反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执行信用证所规定的义务是说不过去的,外方有权据此提出
34、索赔,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相当被动的局面。需要注意的是,口头约定在国际贸易中是很率性和天真的做法,应当坚决摒弃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信用证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这里整合了一些资料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想法信用证分类1. 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2. 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3. 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4. transferable L/C(or)as
35、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5. 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6. 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7. 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 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9. 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10. deferred payment
36、 L/C/anticipatory L/C 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11. 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12. 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旅行信用证 如何破信用证“陷阱如何破信用证“陷阱 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它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的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 那么,利用信用证作弊其中的“机关”到底有哪几种呢 一. 设置客检条款 在 L/C 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一规定看起
37、来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你的货我还未检验过,我怎能让开证行付款呢?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被对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我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对方才露出“狐狸尾巴”,要挟我方减价。往往这个时候货已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货损,多待一天一就多一天的港务费用。无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爱,以较低的价格货给对方 二. 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递交客检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这类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
38、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作为议付行,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如何能判断的商检证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说即使议付行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字签字与它的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类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以签字与样本不一致拒付单据,这样一来开证行解除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有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的时间,占用了我方出口企业的资
39、金,利息也被白白损失,无形中增加了出口成本 三. 精心设计办证机构识 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有一些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一来延缓了办证速度,就很容易造成迟交单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 L/C 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对收汇造成极大的风险 有道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 L/C 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
40、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此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买卖合同,其条款
41、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 7f 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
42、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 USD37,
43、200,00 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
44、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 FOB 可 CFR 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
45、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
46、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 125 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 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
47、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 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
48、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 630 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 600 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 200 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
49、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一、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二、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三、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