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海 越 能源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公司 涉 及 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 诉讼阶段:浙江省诸暨市 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 为原告。涉 案 的 金 额:因 未 能 开 具 进 项 发 票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包 括 增 值 税 计:27,124,060.13 元。是 否 会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损
2、益 产 生 负 面 影 响:鉴 于 本 案 尚 未 审 理,暂 无 法 确 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一、本 次 诉讼 的基 本情况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公司”)就与嵊州市 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 煤炭买卖合同及焦 炭买卖合同 发票纠纷 事项向 诸暨市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了 民 事 诉 讼。近日,公司收到 了 诸暨市人 民 法 院 的 传票(2022 浙0681 民诉前调14386 号),具体情况如下:二、诉讼 案件 事实 及请求(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 59 号 被告:嵊州
3、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杰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下中西社区 C 区7 幢7320(二)诉讼案件事实 与理由 2021 年 11 月与 12 月,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SZBS-HYNY-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 份 煤 炭 买 卖 合 同,及 合 同 编 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 完成了货物交接和货款支付,然至今 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 项发票,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要求其开具发票,但均未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 被告作为卖方的义务,然被告未能向
4、原告开具进项发票,致 使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 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 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三)诉讼请求:1、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向 原 告 开 具 合 同 编 号“SZBS-HYNY-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 合同的进项发票,三 份合同的进项发票(注:票面金额为208,646,616.40 元)。2、若 被 告 不 能 开 具 发 票,则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赔 偿 其 未 能 开 具 进 项 发 票 给 原 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 27,124,060.13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三、本 次 诉讼 对公 司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 诉讼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