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 越 能源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独立董事 关于 公 司 股 票 申 请 撤 销 其 他 风 险 警 示 的 独 立 意 见 根 据 关 于 在上 市公 司建 立 独立 董 事制 度的 指导 意 见、上 市公 司 治理 准 则、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 规则 以及 公 司章 程 的 有 关规 定,作为 海 越能 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 于 中 审众 环 会 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 伙)对 公司出具 了标 准 无保留 意 见 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1
2、710032 号)及 关于 海越能源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解决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众 环 专 字20221710073 号,公司 的 资 金 占用 情 形 已消除,内 部 控制 缺 陷 已 整改 完成,内控有 效 运行。对照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股票 上市 规则 关于 其 他风 险警 示的 情 形进 行 逐项 排 查,我 们认 为公 司涉 及 其他 风 险警 示的 情形 已 经消 除,符 合申 请 撤 销 股票 其 他风险警示 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二二年 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