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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9宝光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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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 京 安杰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 陕 西 宝光 真 空电 器 股份 有 限公 司 2021年 年度 股东 大 会 之 法 律 意见 书 二 二 二年 四 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No.19 Dongfangdonglu,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600,P.R.China T+86 10 8567 5988 F+86 10 8567 5999 w w w.a n j i e l

2、a w.c o m 1 北 京安 杰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陕 西宝 光真空 电器 股份有 限公 司 2021年 年度 股东大 会 之法 律意 见书 致:陕 西宝光 真空 电器 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 托,指 派 陆 群 威 律 师 和 谢金莲律师列席 了 公 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法律意 见书根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 称“公 司法

3、”)、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以 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 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 序 和表 决结果 等 是否符 合 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4、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2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及经 办律师 依据 证券法 律师 事务所 从事证券 法律业 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 证券法 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 法律意 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 证,保 证本法 律意见所 认定的 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

5、予以公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3 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刊登了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 有限 公司关 于 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 大会 的通 知(以下 简 称“会议通知”

6、),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2.本次股东 大会 采取现 场 投票和网 络投 票相结 合 的方式进 行。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14:00 在宝鸡市宝光 路 53 号公司科技大楼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4 月 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所律师经核查

7、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与 召集 人资格(一)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员 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的股 东(或 股东代 理人)(包括网 络投票 方式)共 3 人,代表 公 司有表 决 权股 份 135,895,110 股,占公 司 有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41.1552%。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文件 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8、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894,4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 4 股份总数的 41.155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经本所律 师核查,上述 股东(或 股东代 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 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0.00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会 议召 集人资 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

10、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5 1.本次股东 大会 审议的 议 案与会议 通知 中列明 的 事项一致,没 有出现 修 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者提出新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3.本次股东 大会 由本所 律 师、现场 推举 的 股东 代 表与监事 代表 共同负 责 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关于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 度

11、利润分配的预案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1)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2、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

1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情 况:同意 46,857,300 股,占 出席 会议 股东所 持有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 股东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 对本

14、议案 回避表决。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15、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895,11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所律师 经核查 后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 程序符合 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 律师认 为,本次 股东大 会的召 集、召开 程序符 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 无正文,为 法律意 见书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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