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59 陕 西 宝光 真空 电 器股 份有 限 公司 公 司 章程(2022 年8 月 修订)2/5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 宗旨和 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 行.4 第二节 股份增 减和 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 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 会的 一般 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 会的 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 会的 提案 和通 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 会的 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 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独立董 事.25 第三节 董事会.30
2、第四节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38 第五节 董事会 秘书.40 第六章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43 第七章 监事会.46 第一节 监事.46 第二节 监事会.47 第三节 监事会 决议.48 第八章 绩效评价 与激励 约束机 制.48 第九章 党委.49 第一节 党委的 机构 设置.49 第二节 公司党 委的 职责.49 第十章 财务会计 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 计.49 第一节 财务会 计制 度.49 第二节 利润分 配.50 第三节 内部审 计.53 第四节 会计师 事务 所的 聘任.53 第十一 章 通知和 公告.53 第一节 通知.54 第二节 公告.54 第十二 章 利益相
3、 关者.55 第十三 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5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 资和 减资.56 第二节 解散和 清算.57 第十四 章 修改章 程.58 第十五 章 附则.59 3/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维 护 陕 西宝 光 真 空电器 股 份 有 限公 司(以下简 称“公 司”)、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在 本 公 司 中,根 据 中国 共 产 党
4、 章 程 规 定,设 立 中 国 共 产党 的 组 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按照 党委议事规则研究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符合 要求的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 工作 经费。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经陕 西 省人 民 政府陕 政 函1997260 号文件 批 准,以 发起 方 式设立;在陕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四条 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全部为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5、于 2002 年 1 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AANXI BAOGUANG V ACUUM ELECTRIC DEVICE CO.,LTD.第六条 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 53 号 邮政编码:72101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0,201,564 元。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 董事长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公 司 全 部 资 产分 为 等 额股 份,股 东 以其 所 持 股份 为 限 对 公 司承 担 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本 公 司 章程
6、自生 效 之日起,即 成为 规范 公 司的组 织 与 行为、公 司 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 4/59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 公 司 坚 持依 法治 企,施行 总 法 律顾 问制 度。公司 从 事 经营 活动 遵 守 国家法律和 法规,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7、所的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侵犯。第二章 经 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 司 的 经营 宗旨:基于电 真 空 技术 方面 的 核心领 先 优 势,高效 的 从事经营活动,为顾客提供绿色、可靠、安全的产品 和服务。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 创新进取,奋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聚集新力量,培育新动能,推进 企业多元化经营,服务社会,担当责任,以公司价值最大化回报 投资者。第十五条 公 司 贯 彻落 实创 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 新 发 展理 念,保 障 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 行社会责任,尊重利益相
8、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价值。第十六条 经 公 司 登记 机关 核 准,公 司 经 营范 围是:电子真 空 器 件制 造,电 子 元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密封件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电子真空器件销售;密封件销售;有 色金属合金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太阳能热 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真空镀膜加工;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三章
9、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的 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 正 的原则,同 种类 的每 一 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 5/59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发行 的股 票,在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集中存管。第二十二条 公 司 发起 人为 陕西 宝光集 团 有限 公司、国 投中嘉 实 业公 司、中国 信息信托投资公司、陕西 省技术进步投
10、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均以实物出资,共计 10,800 万元。上述发起人的出资已于 1997 年12 月30 日全部到位。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0,201,564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或公 司的 子公 司(包 括 公司 的附 属企 业)不 以 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根据 经营 和发 展的需 要,依 照法 律、法规的 规 定,经股 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11、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以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 司 可以 减少 注册 资本。公 司减 少注 册资 本,按 照 公 司法 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6
12、/59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九条 公 司 因本 章程 第二 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 的情 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13、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二条 公 司 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 人员 应当 向公 司申报 所 持有 的本 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
14、、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15、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7/59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 收到书面要求后的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五条
16、公 司 召开 股东 大会、分配 股 利、清算 及从 事其他 需 要确 认股 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
17、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公 司 章程、股 东大 会决议 或 者董 事会 决议 等应当 依 法合 规,不得 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公 司 应当 建立 与股 东畅通 有 效的 沟通 渠道,保障 股 东对 公司 重大 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第四十条 股 东 提 出查 阅 第 三 十六 条 所 述 有关 信息 或 者索取 资 料 的,应当
18、 向 公 司 8/59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需遵守公司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规定 和管理程序。第四十一条 公 司 股东 大会、董 事会决 议 内容 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 的,股 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二条 董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执行 公 司职 务时 违反 法律、行政 法 规或 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19、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股 东 有权 依照 法律、法规 的 规定,通 过民 事诉讼 或
20、 者其 他法 律手 段维护其合法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 股 东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任。9/59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1、,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五条 发 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公 司 股东 应当 自该 事实发 生 当日,向 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1%以上时;(二)股东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三)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时;(四)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时。(五)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控股
2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控 股 股东 应该 严格 依法行 使 出资 人的 权利。控股 股 东及 实际 控制 人不得超越法定程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 司和其他股东权益造成 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
23、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 高级管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第四十九条 控 股 股东 投入 公司 的资产 应 独立 完整、权 属清晰。控股 股东 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 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五十条 公 司 应 按照 有关 法
24、律、法 规 的 要求 建立 健 全的财 务、会计 管理 制 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10/59 第五十一条 公 司 的董 事会、监 事会及 其 他内 部机 构应 独立运 作。控 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 及公司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 公司及下属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第五十二条 控 股 股东 提名 公司 董事、监 事候 选人 的,应严格 遵 循法 律、法规 和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25、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 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设置任何批准 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三条 公 司 不得 作为 名义 股东为 任 何自 然人、法 人或非 法 人组 织代 持其 他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或其他出资人权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
2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 在一 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六)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11/59(十七)审议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的提案;
27、(十八)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二十一)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将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第五十五条 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8、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29、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违反本条规定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股 东 大会 应当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行使职 权,不 得干 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12/59 第五十七条 股 东 大会 分为 年度 股东大 会 和临 时股 东大 会,年 度 股东 大会 每年 召开一次,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 之内举行。第五十八条 临 时 股东 大会 不定 期召开,
30、出现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公 司在 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五十九条 公 司 召开 股东 大会 的地点 为 陕西 省宝 鸡市(公司 所 在地)或 其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31、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表决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条 公司召 开股 东 大 会 时将 聘 请 律 师出 席股 东 大会,对 以 下问 题出 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
32、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其他具有资格的召集人有权召集股东大会。13/59 第六十二条 独 立 董事 有权 向董 事会提 议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对 独立 董事 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三条 监 事 会有 权向 董事
33、会提议 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并 应 当以 书面 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四条 单 独 或者 合计 持有 公司 10%以上 股份 的股 东有 权 向董 事会 请求 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34、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35、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六十五条 监 事 会或 股东 决定 自行召 集 股东 大会 的,须书面 通 知董 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 陕西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4/59 第六十六条 对 于 监事 会或 股东 自行召 集 的股 东大 会,董事会 和 董事 会秘
36、 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七条 监 事 会或 股东 自行 召集的 股 东大 会,会议 所必需 的 费用 由本 公司 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六十八条 提 案 的内 容应 当属 于股东 大 会职 权范 围,有明确 议 题和 具体 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37、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八 条股东大会提案条件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上述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七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三)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38、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出席 会议的 登记时间和地点;(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七十二条 公 司 召开 股东 大会 确定的 股 权登 记日 与股 东大会 会 议日 期之 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交易日,同时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15/59 更。第七十三条 股 东 大会 通知 和补 充通知 中 应当 充分、完 整披露 所 有提 案的 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39、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七十四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确 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七十五条 股 东 大会 拟讨 论董 事、监 事 选举 事项 的,股东大 会 通知 中应 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0、(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 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七十六条 发 出 股东 大会 通知 后,无 正 当理 由,股东 大会不 应 延期 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七条 本 公 司董 事会 和其 他召集 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证 股
41、东 大会 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九条 个 人 股东 亲自 出席 会议的,应出 示本 人身 份证或 其 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16/59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
42、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八十一条 委 托 书应 当注 明如 果股东 不 作具 体指 示,股东代 理 人是 否可 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八十二条 委 托 书由 委托 人授 权他人
43、签 署的,授 权签 署的授 权 书或 者其 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第八十三条 公 司 应当 制作 会议 登记册。会议 登记 册载 明参加 会 议人 员姓 名(或单 位 名 称)、股东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八十四条 召 集 人和 公司 聘请 的律师 将 依据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提供 的股 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44、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八十五条 股 东 大会 召开 时,本公司 全 体董 事、监事 和董事 会 秘书 应当 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六条 股 东 大会 由董 事长 主持。董 事长 不能 履行 职务或 不 履行 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17/59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45、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八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八条 在 年 度股 东大 会上,董事 会、监 事会 应当 就其过 去 一年 的 工 作向
46、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九条 除 涉 及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或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不 能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公 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九十条 会 议 主 持人 应当 在 表决前 宣 布 现场 出席 会 议的股 东 和 代理 人人 数 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九十一条 股 东 大会 应有 会议 记录,由 董事 会秘 书负 责。会 议 记录 记载 以下 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47、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以及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18/59 第九十三条 召
48、 集 人应 当保 证股 东大会 连 续举 行,直至 会议议 程 中的 所有 事项 均形 成 最 终 决 议。因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股 东 大 会 中 止 或 不 能 作 出 上 述 所 有 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49、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第一百六十六 条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七)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但不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50、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七条 股 东(包 括股 东代 理人)以 其所 代表 的有 表决权 的 股份 数额 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19/59 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