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担合作业务探讨 何虹 樊小斌 中国人民银行新野县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油田支行 摘 要: 银行开展银担合作业务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也是自身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生存空间的必然选择。银担合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需从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建立统一监测系统、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合作风险管控等方面来加以完善。关键词: 银行业; 担保合作; 建议; 作者简介:何虹 (1968-) , 男, 汉族, 河南新野人, 大学本科, 经济师, 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新野县支行。作者简介:樊小斌 (1966-) , 男, 汉族, 河南新野人, 大学本科,
2、 经济师, 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油田支行。2015 年 8 月 13 日,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 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近年来, 银担合作呈较快发展趋势, 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银担合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制约着银担合作的发展, 进而影响到了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本文在分析银担合作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就如何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一、银担合作的主要特点以某市为例,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该市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担保机构有 120 多家,
3、在省工信委备案且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有15 家, 实收资本 14.53 亿元, 在保企业 688 户, 实收资本、在保企业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 51.2%和 59.8%, 至 2017 年 3 月底已累计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94.6 亿元, 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银担合作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 银担合作快速发展以某市为例,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该市辖内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责任余额达到 20.28 亿元, 比年初增长 19.22%, 其中, 小微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为 16.53 亿元, 比年初增长 20
4、.67%, 占担保责任总余额的 80.43%。快速发展的银担合作为该市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目前该市已形成新能源及装备制造、食品、汽车零部件、建材、纺织服装、装备电子、医药化工等七大产业集群, 通过引入银担合作机制, 促进了该市七大产业集群的快速发展。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该市七大产业总产值已达 88.92 亿元, 同比增长47.8%。(二) 大型银行及涉农银行机构已成为银担合作的主体以某市为例,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该市辖内大型银行 (工农中建交) 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数量占到担保机构总数的 44.5%, 占在保总余额的 71.8%;涉农银行机构 (政策性银行和
5、农信社等) 占担保机构总数的 35.51%, 占在保总余额的 15.7%。从该市单个银行机构看, 大型银行中建行涉及的担保机构最多达 6 家, 在保余额 4.6 亿元;涉农银行机构中农信社涉及的担保机构最多达 13 家, 在保余额3.7 亿元;股份制银行 (含城商行) 中涉及担保机构最多的是兴业银行共 3 家, 在保余额 0.6 亿元。(三) 银行风险控制手段逐步多样化目前开立保证金账户已成为银行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控制风险的主要手段, 实际操作中单笔保证金比例基本控制在 20%以上。但随着银担合作的不断深化, 银行风控手段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如部分银行还要求被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或法
6、人代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部分国有大型银行还尝试对银担合作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同时在系统内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出现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 未履行保证责任 6 个月以上及其他违约失信情形定期报备总行, 由总行定期向系统内发布担保机构黑名单。(四) 异地担保机构合作较为频繁以某市为例, 银行机构与异地担保机构合作主要是为该市在沪从事钢材等贸易的小微企业提供异地授信服务, 业务品种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涉及的合作担保机构分“注册在本地业务在异地”和“注册及业务均在异地”两种。以建行该市分行为例, 有上海 3 家担保公司与该行合作, 目前在保企业共 13 户、担保余额为
7、2.2 亿元, 占其同期担保信贷余额的 62.66%。二、存在的问题(一) 银担合作业务种类单一, 且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目标不一致目前, 银担合作主要品种为银行短期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业务, 其他贸易融资型、供应链型担保产品缺乏, 创新能力不足, 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另外,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 除了按市场化运作外, 还承担部分执行地方政府经济政策的职能, 而商业银行追求的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常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行业投向和管理导向产生冲突, 并由此带来的信贷投向分歧直接影响双方的后续合
8、作。(二) 银行业机构难以全面掌握担保机构信息以某市为例, 目前该市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未实现全覆盖, 经人民银行牵头组织评定信用等级的担保公司仅 4 家。在目前缺乏统一信息平台的背景下, 银行仅凭自己掌握的信息难以全面客观了解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 包括担保机构已合作的银行数量、整体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或有负债等。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与其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风险, 合作银行往往陷入被动局面。这种风险在异地担保机构上表现的尤其突出。调查显示, 目前异地担保机构不但身处异地, 而且多头开户, 资金流动在各银行之间同时进行, 银行除了控制保证金账户外, 很难对其资本金使用和担保机构运行情况进
9、行全程监控, 即使担保机构已出现大额代偿事项和风险, 银行亦无从知晓。(三) 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仍不合理意见指出, 银行机构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市场化原则, 提供风险分担等优惠条件。但在实践中, 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承担 100%的贷款风险。从目前该省担保市场看, 一方面, 通过担保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大都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因此担保机构面对的只能是还款能力不确定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担保, 并承担全部代偿责任。另一方面, 银行因为担保机构 100%承担风险, 同时担保机构业务必须依靠银行, 因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意识。由于“银强担弱”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持续发展, 也不利于
10、担保机构致力于服务小微企业。(四) 银担合作潜藏较多风险一是道德风险。由于近年来银行从业人员大量辞职进入担保行业, 以某市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达到 100 多人, 其中多数为银行高管及中层干部, 他们在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的同时, 也往往利用“熟人文化”的效应以及熟悉银行操作流程的优势, 轻易取得银行的授信支持, 其“双刃剑”作用不容忽视。二是担保机构存在过度担保或隐瞒担保。一方面目前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情况, 致使银行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担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另一方面担保机构股东企业之间在反担保措施上存在交叉互保情况, 形成了企业的或有负债, 由于企业征信系统难以收
11、集信息, 银行无法查询和掌握企业对外担保情况, 造成了实际上的过度担保, 这也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三是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导致担保落空。目前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 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抽逃资本金问题。有关调查显示, 部分担保机构除少量注册资本金用于机构运转外, 其余部分扣除自身担保贷款保证金后, 通过入股股东、借款形式抽逃资本, 用于对外资金高息拆借。由于银行业机构主要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作为担保授信放大依据, 变相抽逃资本金使得担保基金的风险保障功能弱化。三、政策建议(一) 建立统一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建议建立统一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模型和完善的信用担保评级指标体系, 客观、公正、科学评估担保公
12、司的信用状况, 并定期公布评级排名。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意见的要求, 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评级结果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作为金融机构授信审核的依据。(二) 及时补充担保机构资本金, 并建立担保机构业务监管系统一是积极探索担保机构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和方式。目前, 部分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实际已接近合理范围的临界值, 资本金困境已成为掣肘担保机构业务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建议考虑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资本金补充渠道, 建立资本金补充的长效机制, 提高担保机构净资产比例及连续代偿能力, 强化自身建设,
13、 提高担保机构行业地位, 以赢得银行乃至整个社会的信任与尊重。二是建立统一的业务监管系统。银行与异地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的业务量较大且发展迅速, 统一监管必要性日益凸显。因此, 根据意见的要求, 建议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 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和业务管理监控系统, 以便监管部门及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担保信息的统一查询与担保额度、资本金变动的监控, 加强重点监测和预警, 有效防范担保机构风险。(三) 强化再担保功能, 推动再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目前各地已由省政府部门牵头成立省级再担保公司, 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实行再担保。以某省为例, 已有兴业银行等 8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14、与该再担保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初步实现了银行、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间的“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但由于再担保公司是第三者责任型的再担保机构, 即要在合作的担保公司财产清偿完毕后, 再担保公司才承担最终的再担保责任。因此, 必须探索更加有效的再担保的机制和模式。可借鉴 2016 年 12 月重庆市建立的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和银行共担风险的新型银担合作模式, 由合作银行承担 20%的贷款风险, 其余 80%的贷款风险由再担保公司与相关的担保机构共同分担。“4321”的“安徽模式”和贵州黔南州的“4321”模式也值得借鉴。(四) 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 提高银担合作效率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积极吸
15、纳民间资本进入担保机构。政府应采用“政府性基金, 市场化运作, 法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 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对现有担保机构进行整合, 清理关闭规模小、自身风险较大、不符合准入门槛的担保机构, 进一步优化担保资源的配置。二是健全担保机构内、外部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 担保机构应积极提取呆账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建议呆账准备金可按担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风险准备金可按担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建立担保行业外部风险补偿机制, 如制定专门的担保机构坏账补贴比例, 对达到一定担保规模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实行一定的免、退税优惠政
16、策。(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合作风险管控一是银行机构在对与其合作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保证金账户开立 (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及约定存款) 、信用评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设置明确的准入条件基础上, 逐渐形成较为规范完整的准入制度, 如入围认证制度。二是做好合作前的尽职调查, 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队伍素质、资金实力、代偿能力等。强化银行发放贷款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做好每笔担保贷款的调查工作, 对借款人资信、经营等情况进行了解, 重点了解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 监控贷款资金用途, 及时规避、发现和处置风险。三是切实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防范员工利用工作便利直接或间接
17、参与融资担保机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银担业务培训, 提高银担合作业务水平。同时, 银行在做好银担合作业务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注重创新业务模式和优化审批流程, 开展各种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和“三农”领域等多品种的融资担保业务, 实现银担“双赢”。参考文献1黄光红:重庆尝试新型银担合作模式破解融资难题N, 重庆日报, 2016-12-16。 2刘华、陈頔:银担合作之殇再思考J, 中国银行业, 2016.9。 3彭旖旎:“安徽实践”:“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J/OL, 中安在线, 2016-03-14。 4冯超:银担风险分担的最新实践和发展路径探析J, 武汉金融, 2015.3. 注释(1) (1)
18、 “4321”的“安徽模式”:2013 年以来, 安徽省创新财政投入, 在全国率先构建政策性担保体系, 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 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出现的代偿, 由原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及地方财政按4:3:2:1 的比例分担, 第一次在国内担保实践中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 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2) (2) 贵州黔南州的“4321”模式:2017 年 4 月, 贵州省黔南州州财政局、都匀农商银行与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首次签约“政银担”合作协议。“政银担”风险分担方式具体是指贷款项目所在本级担保机构、省级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及所在地财政风险补偿分别按 4:3:2:1 比例承担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