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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一202107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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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股 票代 码:600362 股 票 简 称:江西铜 业 编 号:临 2021-027 债 券代 码:143304 债 券 简 称:17 江铜 0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 容提示:案件所处 的诉讼 阶 段:法院 一审审 结 上市公司 子公司 所 处的当事 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 额:法 院 判决被告 向原告 支 付如下款 项:货款本金 及律师 费 合计为 人 民币78,058,474.74 元;逾 期 违约金自 2014 年

2、5 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的货 款 应付利息 合计103,845,524.25 元;以 77,983,474.7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日起,按 照同期 银行 贷款基准 利率的 1.2 倍计算至2018 年8 月 19 日止,自2018 年8 月20 日起,按照 LPR 的1.2 倍计算至 实 际支付之 日止;本次诉讼 对公司 本 期利润或 期后利 润 等的影响:因目 前该 案仅为一审判 决,被 告 存在上诉 可能,诉 讼结果尚 存在不 确 定性,目 前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 本 期利润或 期后利 润 的影响。一、本 次诉讼的基本情 况(一)本 次诉讼 受 理

3、时间:2019 年 9 月18 日(二)受 理法院 名 称:上海 市第一 中 级人民法 院(三)诉 讼双方 当 事人:2 1.原告:上海江 铜 营销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上 海江铜 营 销)住所地:上海自 由 贸易试验 区张江路 727 号7F-1 室 法定代表 人:徐 伟 2.被告一:上海 智 脉源和实 业有限 公 司(以下 简称智 脉 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普 陀区桃浦路 306 号1311 室 法定代表 人:何 秋 君 3.被告二:戚建 萍,女,汉 族,4.被告三:金磊,男,汉族 5.被告四:石慧 霞,女,汉 族 6.被告五:浙江宏 磊东南房 地产开 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 江宏磊公

4、司)住所地:浙江省 诸 暨市暨阳 街道望 云 路 123 号 法定代表 人:汪 赵 武 7.被告六:鹰潭 市 绿洲置业 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绿洲 公 司)住所地:江西省 鹰 潭市余江 县五湖 经 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 人:戚 建 萍 8.被告七:遵义宏 磊房地产 开发有 限 公司(以下 简称遵 义宏磊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遵义 市南部新 区龙坑 街 道办事处 共青二 路 东都金麟府售楼 部 法定代表 人:戚 建 生 二、诉 讼 事实、理由及诉 讼请求(一)诉 讼事实 及 理由 2014 年5 月 5 日,上海江铜 营销 与 智 脉公司 签订2014 年度销售3 合同,约定 智脉公 司(买方)向

5、上海 江铜营销(卖方)采 购 8.0mm 规格电工圆 铜线坯 8,000 吨/年(预 估)和2.6mm 规格电工 圆铜 线 8,000吨/年(预估)。为担保上 述销售 合 同项下义 务的履 行,2016 年 11 月 1 日、11 月29 日,上海 江铜营销(抵押 权人)与戚 建萍(抵押 人)签 署最 高额抵押协 议 各一 份,后者以 位于浙 江省杭州 市西湖 区 学院路 8 宗房屋所有权 及相应 土 地使用权、浙江 省诸 暨市陶朱 街道望 云 路 123 号共计 14 宗 房 屋 所 有 权 及 相 应 土 地 使 用 权 分别 提 供 最 高 额 为120,100,000 元、106,62

6、0,000 元的抵 押。之后,双方 办 理了抵押 登记。2016 年 11 月 23 日,上海江 铜营销(抵押权人)与金 磊(抵押人)签署 最高额 抵押协议,后者 以位于浙 江省诸 暨 市暨阳街 道环城南路 199 号鸿鼎 华庭丰润苑 1 幢共 计 15 宗房屋所 有权 及相应土 地使用权提 供最高 额 为 56,170,000 元的 抵押。之 后,双 方 办理了抵 押登记。2018 年 2 月 7 日,上海江铜 营销(抵 押权人)与石慧 霞(抵押人)签署 最高额 抵押协议,后者 以位于宁 夏回族 自 治区银川 市贺兰县德胜 商住区 德 胜西路北 侧亘元 财富汇 18 号楼 2 宗 房屋所有

7、权及相应土 地使用 权 提供最高 额为 23,250,000 元的抵 押。之后,双 方办理了抵 押登记。上述四份 最 高额 抵 押协议 均约 定,抵 押权人依 法处分 抵 押物,但抵押物 拍卖、变卖 所得的款 项不足 以 清偿全部 债权或 抵 押物折价 不足以抵偿 全部债 权 的,浙江宏 磊东南 房地产开 发有限 公 司(“宏磊 东南地产”)对未 获 清偿的债 权无条 件 承担连带 责任。4 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江 铜营销 与 浙江宏磊 公司 签 署 股权质 押合 同,后者以 其持 有的诸 暨市宏 润小 额贷款 有限公 司 4.8%的股权(对 应出资 额 1920 万元)及

8、相应 权利和股 息、红 利、送股等 其他权益提 供最高 额 为 45,000,000 元的质押,并 办理了 相 应登记。此外,2014 年 1 月 1 日,绿 洲公司、遵义宏 磊公司 分 别向上海江铜营销 出具 担 保函,针对上 述 销售合同 的付款 义 务分别向 上海江铜营销 提供最 高 额为 1,5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 保 证。2015 年12 月18 日,戚建 萍 向 上海江 铜营销 出 具 担保函,针 对上述销 售合 同 的付 款义 务向江 铜 营销 提供 最高额 为 1,000,000,000 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销售合同 签订后,自2014 年 5 月7 日至2014

9、年 9 月2 日期间,上海江铜 营销向智脉 公司划 转铜杆 合 计 15,200.309 吨,2016 年 12月28 日上海江 铜营 销 向智脉 公司划 转 铜杆合计1,328.774 吨;上海江铜营销已 开票的 金 额合计 171,217,159.83 元。(二)诉 讼请求 1.判令被 告一智 脉 公司支付 原告货 款 共计人民币77,983,474.74元;2.判令被 告一智 脉 公司支付 利息 135,920,475.63 元(利 息暂计至2019 年 7 月 31 日,嗣后 的利息 以 欠付货款 为基数 按 照年化 10%利率持续计 算至给 付 之日);3.判 令 被 告 一 智 脉

10、 公 司 支 付 律 师 费 150,000 元,保 全 担 保 费100,000 元;4.判令原告 作为 抵 押权人,对被告 二戚 建萍所有 的位于 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学院路8 宗房屋所有权 及相 应的土地 使用权 对 第一、二、5 三项诉请 金额在 最 高债权限额 120,100,000 元的范 围内折 价,或者 以拍卖、变 卖后的 价 款优先受 偿;5.判令原告 作为 抵 押权人,对被告 二戚 建萍所有 的位于 浙 江省诸暨市陶朱 街道望 云 路 123 号共计 14 宗 房屋所有 权及相 应 的土地使 用权对第一、二、三项 诉请金额 在最高 债 权限额 106,620,000 元的

11、范围内折价,或者以 拍 卖、变卖 后的价 款 优先受偿;6.判令原 告作为 抵 押权人,对被告 三金 磊所有的 位于浙 江 省诸暨市暨阳街 道环城 南 路 199 号鸿鼎华庭 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 房屋所 有权 及 相 应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第 一、二、三 项 诉 请 金 额 在 最 高 债 权 限 额56,170,000 元的范 围内折价,或者 以 拍卖、变 卖后的 价 款优先受 偿;7.判令原 告作为 抵 押权人,对被告 四石 慧霞所有 的位于 宁 夏回族自治区银 川市贺 兰 县德胜商 住区德 胜 西路北侧 亘元 财 富汇 18 号楼2 宗房房屋所有 权及 相应的土 地使

12、用 权 对第一、二、三 项 诉请金额 在最高债权 限额 23,250,000 元的范 围内 折价,或 者以拍 卖、变卖后 的价款优先 受偿;8.判令被 告五浙 江 宏磊公司 对上述 第 四、五项抵 押物拍 卖、变卖所得的款 项或抵 押 物折价不 足以清 偿 第一、二、三项 诉请 金额的部 分承担清偿 责任;9.判令原 告作为 质 押权人,对被告 五浙 江宏磊公 司持有 的 诸暨市宏润小额 贷款 有 限 公司 4.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20 万元)及相 应权利和股 息、红利、送股等其 他权益 对第一、二、三项 诉请金额 在最高债权限 额 45,000,000 元的范围 内折 价,或者 以拍

13、卖、变卖后的 价款优先受 偿;10.判令 被告 六绿 洲公 司对 上述第 一、二、三 项诉请 款项在 最 高6 债权限额1,500,000,000 元的范 围内承 担连带保 证责任;11.判 令被告 七 遵 义宏 磊公 司对上 述第一、二、三项 诉请款 项 在最高债权 限额1,500,000,000 元的范围 内承担连 带保证 责 任;12.判 令被告 二戚 建萍 对上 述第一、二、三项 诉请款 项在最 高 债权限额1,000,000,000 元的范围 内承担 连带保证 责任;13.本案诉讼 费用等 由被告共同 承担。三、本 案诉讼的 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 江铜营 销 收到上 海市第 一 中级

14、人民 法院送 达 的 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 民初296 号)。具体 判决情 况 如下:(一)被 告智脉 公司 应于本判 决生效 之 日起十日 内向原 告 上海江铜营销支 付货款 合 计 77,983,474.74 元;(二)被 告智脉 公司 应于本判 决生效 之 日起十日 内向原 告 上海江铜营销支 付逾期 付 款违约金:其中 2014 年 5 月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的 货款应 付 利息合计 103,845,524.25 元;以 77,983,474.74元为基数,自2017 年7 月 1 日起,按照 同期银行 贷款基 准 利率的 1.2倍计算至2018 年 8

15、月19 日止,自 2018 年 8 月20 日起,按照LPR 的1.2 倍计算至实 际支 付之日止;(三)被 告智脉 公司 应于本判 决生效 之 日起十日 内向原 告 上海江铜营销支 付律师费 75,000 元;(四)被 告智脉 公司 不履行上 述第一 至 三项确定 的付款 义 务及本案诉讼费 用的,原 告上海江 铜营销 可 以与被告 戚建萍 协 议,以浙江 省杭州市西 湖区学 院 路 8 宗房屋所有 权 及相应的 土地使 用 权、浙江 省诸暨市陶朱 街道望 云 路 123 号共计 14 宗 房屋所有 权及相 应 的土地使 用权 折价,或 者以拍 卖、变卖上述 抵押 财产以最 高额226,72

16、0,000 元为7 限优先受 偿。抵 押 财产拍卖、变卖 后,其价款 超过担 保 债务的部 分归被告戚建 萍所有,不足部分 由被告 智 脉公司清 偿;原告 上海江铜 营销实现抵押 权后,被 告戚建萍 有权向 被 告智脉公 司追偿;(五)被 告智脉 公司 不履行上 述第一 至 三项确定 的付款 义 务及本案诉讼费 用的,原 告上海江 铜营销 可 以与被告 金磊协 议,以 浙江省 诸暨市暨阳 街道环 城 南路 199 号鸿鼎华 庭丰润苑 1 幢共计 15 宗房屋所有权及相 应土地 使 用权 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 上述抵押 财产以 最高额 56,170,000 元为 限优先受 偿。抵 押 财产拍

17、卖、变卖 后,其价款 超过担保债 务的部 分 归被告金 磊所有,不足部分 由被告 智 脉公司清 偿;原 告 上 海 江 铜 营 销 实 现 抵 押 权 后,被 告 金 磊 有 权 向 被 告 智 脉 公 司 追偿;(六)被 告智脉 公司 不履行上 述第一 至 三项确定 的付款 义 务及本案诉讼费 用的,原 告上海江 铜营销 可 以与被告 石慧霞 协 议,以 宁夏 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贺 兰县德胜 商住区 德 胜西路北 侧亘元 财富汇 18 号楼2 宗房屋所有 权 及相应土 地使用 权 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 上述 抵押 财产以 最高 额 23,250,000 元为限优 先受偿。抵押财 产 拍

18、卖、变 卖后,其价款 超过担 保债务的 部分归 被 告石慧霞 所有,不 足部分由 被告智脉公司 清偿;原 告上海江 铜营销 实 现抵押权 后,被告 石慧霞有 权向被告智脉 公司追 偿;(七)被 告智脉 公司 不履行上 述第一 至 三项确定 的付款 义 务及本案诉讼费 用的,原 告上海江 铜营销 可 以与被告 浙江宏 磊 公司协议,以其出质的 诸暨市 宏 润小额贷 款有限 公 司 1,920 万元股 权 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 卖 上述 质 物以最高 额 45,000,000 元为限优 先受 偿。质物 拍卖、变卖 后,其 价 款超过担 保债务 的 部分归被 告浙江 宏 磊公司所 有,8 不足部分

19、 由被告 智 脉公司清 偿;原告 上海江铜 营销实 现 抵押权后,被告浙江宏 磊公司 有 权向被告 智脉公 司 追偿;(八)驳 回原告 上 海江铜营 销 的其余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1,112,569.75 元,保全 费 5,000 元,均 由被 告 智脉公司 负担。四、本 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的影响 因目前该 案仅为 一 审判决,被 告存在 上诉可能,诉讼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 暂 无法判断 对公司 本 期利润或 期后利 润 的影响。公司将根 据诉讼 的 进展情况 及时履 行 信息披露 义务。五、备 查文件目录(一)上海 市第一 中级人民 法院民 事 判决书 特此公告。江西铜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7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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