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360 证 券简 称:华 微电子 公 告编 号:临 2015-036 债 券 代 码:122134 债 券简 称:11 华微 债 吉 林 华微 电 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 第 六 届监事 会第 二 次会 议 决议 公告 本公 司 监 事 会 及全体 监事保证本 公 告 内容不 存 在 任何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述或 者 重 大遗漏,并 对 其 内容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完整 性 承 担个别 及 连 带责任。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5年 8 月25 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 3 名,符合
2、 公 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19日 分 别 以 送 达、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及 电 话 通 知 的 方 式 通 知 了 各 位 监 事,本 次 会 议 的 通 知和 召 开 符 合 公 司 法 与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会 议 由 监 事 会 召 集 人 王 英 霞 女 士 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 议 通过 了 关于及 其 摘 要 的议 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吉林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
3、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且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使管理层紧紧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
4、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二、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制 定 吉 林华 微 电 子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股票期权 激励 计 划 实 施 2 考 核 管 理 办法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三、审 议通过 了 关于核 实 吉林华 微 电 子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股票期权 激励 计 划(草案
5、)中 的激 励 对 象 名单 的 议 案 监事会对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公司部分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15 年 8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