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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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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送审稿)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银发2015377 号),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加大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金融支撑力度,推进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切实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金融扶贫力度,立足吉林实际,以提升金融支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相关

2、产业转型升级能力为主线,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业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激活农村要素市场,强化农村金融风险防控,着力破解制约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出一条操作性强、复制性广的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 2.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先行先试。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提高各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对国家已经作出部署的农村金融改革,统筹资源率先加快推进。对符合未来发展方向、于法有据的改革内容,先行先试。对改革试验中的重大突破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以点带面,科学布局。优先选取农村金融基础较好,带动作用强的长春地区、白城地区、松原地区、梨树县、龙井市等开展改革试验。立足地

3、域特色和发展实际,科学分配试验项目。风险可控,逐级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等重大改革试验项目先期封闭运行,保证风险可控。渐进开展不同规模和层次的改革试验,适时将成熟的可复制改革内容向周边和薄弱地区推广,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方向上总体把握,统筹城乡改革,为改革试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监管,鼓励创新。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保障农村金融安全。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鼓励金融机构推进涉农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拓展金融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3.发展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基

4、本建成种类齐全、定位明确、适度竞争、服务高效、产品丰富、运行规范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可获得性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试验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三农”融资规模持续扩大。持续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努力实现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达标数量逐年增加。农村资源要素抵质押机制取得重大突破,农户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逐年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涉农金融机构及涉农企业直接融资稳步发展,2016-2020年总规模力争突破1000亿元。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20

5、18年末,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布局合理,增强网点服务功能。到2020年,组建民营银行1家,引进域外涉农金融机构35家。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会、法律、资产评估、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有序发展。农村金融基础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现代化支付终端覆盖所有行政村,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支付方式在农村广泛应用。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全部建成村级金融服务站。省、市、县、乡四级农村产权评估、流转、处置等网络化体系基本建设完成。全面做好金融扶贫工作,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涉农金融机构拨备覆盖率和

6、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不良贷款率保持在适当水平。“信用乡”、“信用村”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在重点领域、行业、区域推行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及大数据金融综合服务。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系统基本建成。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债权胜诉案件的执行率明显提高。2016年末,部分试验地区完成涉农信用信息征集;2018年末,完成全省涉农信用信息征集。2020年末,信用评级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授信的主要参考指标。4.实施阶段先期试验阶段(2016-2018年)。立足不同地区地域特色和发展实际,科学分配试验项目并组织实施。提升推广阶段(2019年)。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

7、大改革试验的深度和广度,稳妥有序铺开。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分批次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改革试验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二、完善涉农金融组织机构体系5.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进程。坚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方向不变,通过民间资本参与、政府政策扶持、发行金融债、运用再贷款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深入开展“行社”结对帮扶和委托管理试点,增强高风险社发展活力。加大高风险社改制力度,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到2018年末实现全省高风险社基本处置,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现代银行制度基本建立。(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财

8、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配合)6.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加快发展。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主要监管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创新开展农业担保、农地信托、农机租赁等业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配合)7.深化省农联社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农联社进一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或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开展普惠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财

9、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配合)8.加大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力度。加大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开发、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制定差异化区域发展规划,加强对试验地区、农业大县、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的信贷支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加强对涉农产品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配合)9.提升商业银行服务“三农”水平。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扩大“三农”投放规模。发挥邮政储蓄银行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持续拓展农村

10、金融业务,形成覆盖全省的支农服务体系。推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配合)10.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涉农不良资产处置功能。发挥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综合优势,批量处置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资产,为涉农企业提供资产经营管理、投融资咨询等多种金融及中介服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参与金融机构涉农不良资产处置。(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

11、,省金融办、省农委配合)11.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三农”服务能力。推动吉林银行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发挥东北证券本土优势,带动我省更多涉农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推动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支持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改制重组,研发新型涉农保险产品。推动吉林信托进一步完善股权治理结构,推动泛亚信托破产重整,围绕“三农”领域产业集群发展、涉农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信托产品。鼓励东北再担保、省担保公司提升服务手段,加强涉农担保服务能力。(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12.提高村镇银行布点密度。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发挥支

12、农、支小作用。鼓励发起行减持已设村镇银行股份,提高民营资本参股比例。争取在经济相对发达、金融服务能力相对较弱的县域批设两家以上村镇银行。(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相关地方政府配合)13.引进各类金融机构。鼓励引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为涉农主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吉林省农业主产区设立区域性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研发中心等专营机构和功能性服务机构。(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配合)14.支持申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拓展新型互联网业务,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加大对涉农主体的信贷支持。(省金

13、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配合)15.加快建立物权融资服务体系。充实省级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力量,强化与农村物权登记管理部门的合作,构建县域全覆盖的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体系。加快组建省级物权融资服务公司,推动市、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形成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物权融资服务体系。(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编办、省农委、省国土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16. 支持组建涉农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支持。(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吉林银监局分别

14、牵头负责,省农委配合)17.鼓励组建涉农金融仓储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组建金融仓储公司,创新第三方存货监管模式,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等动产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支持金融仓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追溯体系建设互动发展。(省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畜牧局、省食药监局配合)18.探索设立农村消费金融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农村消费金融公司,推动农村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以购买农机农具、家电产品、交通工具、手机电脑、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以及个人小额信贷、农村助学贷款分期偿还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为农民提供便捷、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联

15、社、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教育厅配合)19.鼓励组建专业农业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专业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成为专业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提供专业化农业小额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奖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鼓励组建农业商业保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农牧产业链及中小微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与农业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配合)21.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

16、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融通行为。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效管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损失吸收和监管指导机制。探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创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与养老、医疗等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互利发展模式。(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22.探索设立农村互助担保基金试点。坚持以“政府引导、农民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农村互助担保基金试点。支持签约金融机构按照互助担保基金余额的5至10倍提供授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工信厅、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财政厅、

17、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23.探索开展涉农相互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发起设立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就约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参保农户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责任,提供保险保障。(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三、培育涉农金融产品业务体系24.推进国家“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加快试点地区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贷款业务覆盖面 。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人民银

18、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国土厅分别牵头负责,省金融办配合)25.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与“两权”抵押贷款的衔接发展。发挥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的增信和风险处置作用,发挥省级惠农信贷周转保障资金的风险缓释作用,进一步修改融合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业务流程、操作办法,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的衔接。(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国土厅分别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配合)26.扩大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投放规模。对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给予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倾斜。完善土地收益保

19、证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探索研究合理调整对参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贷款比重较高的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政策参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配合)27.拓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应用领域。健全农村产权要素的登记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围绕参地、林地、草场、养殖水面和设施农业等方面开展收益权保证贷款业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省供销社配合)28.创新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围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农

20、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批发市场+市场商户+农户”等经营模式,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物流服务等领域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省金融办、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9.加快涉农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订单+保单+信贷”、“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仓单+保单+信贷”等有效管理风险的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牧业地域分布差异,针对不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围绕人参、梅花鹿等特色农牧产品,创新、推广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省金融办、

21、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30.创新开展大型农机具、厂房融资业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型农机具、厂房的登记、评估、抵押、流转及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开展大型农机具、厂房抵押融资业务。(省农委、省国土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31.开展“土地银行”试点。探索农村土地资源集约式管理创新,构建农村土地“存贷”服务平台,推动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股权化,畅通农村土地资源流通流转渠道,引导和吸引金融与社会资本投向“三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国土

22、厅配合)32.拓展“粮食银行”试点。按照“粮权不变、存取自由、农企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产粮市、县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开展“粮食银行”业务,为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提供服务,帮助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储粮困难,获得增值收益,缓解粮食收储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省粮食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农委配合)33.推动发展农业信托业务。支持信托机构、省农联社等合作开发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信托、林权信托、渔场承包权信托、农牧产品供应链信托等农业信托产品,促进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和效益提高。(吉林银监局牵头负责,省农联社、省金融办、省农委、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配合)34.推进设施农业和特

23、色农业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办森林保险、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与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帮助农户获得融资和保险服务。推广“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畜牧局、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35. 组建主要针对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服务平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为参合农民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探索组

24、建以农民为服务对象的人身保险机构,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探索发展人身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相结合的借款人人身保险。支持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卫计委配合)36.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鼓励各类合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业供应链贷款、农牧产品仓储质押贷款、农业订单贷款、农民家庭消费小额信贷、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提供信息中介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特色农牧产品众筹、土地种植众筹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申请开展股权众筹试点,为中小涉农企业、农牧场、涉农特色项目等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支持省农联社等机构探

25、索利用新型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以移动支付等平台为依托,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分别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农联社、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配合)37.优化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在农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行业准入、基础设施、业务发展、媒体宣传、人才保障和激励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在“三农”融资信息收集、对接、信用评估等方面,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支农线上线下中介服务机构。在县域加大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程度和风险防范能力。(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26、,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四、发展涉农金融资本市场体系38.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政府对涉农企业在协调服务、财政奖补、简化行政审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成长型、创新型涉农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发展,鼓励涉农企业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优先股,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吉林证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农委、省商务厅配合)39.增强涉农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涉农上市公司采取增发、

27、配股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涉农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涉农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吉林证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农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40.拓宽债券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改委、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41.鼓励设立农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拓宽重大农

28、业基础设施、农业企业并购重组、农业科技创新孵化融资渠道。(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配合)42.利用期货市场支持农业发展。深化与期货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利用期货等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支持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配套交割仓库。(吉林证监局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农委、省粮食局配合) 43.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发展。推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加快发展

29、,搭建涉农企业专属板块,为涉农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挂牌、转让以及信息展示等服务。鼓励探索开展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企业应收账款及其他适宜涉农资产作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争取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推介中心落户吉林,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省内路演推介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或到主板、创业板上市。(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农委配合)44.加快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托现有各级政务中心或各类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整合形成信息互联、资源共享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体系。围绕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30、、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产权要素提供信息查询、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和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供销社配合)45.规范发展农产品交易场所。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依托我省特色农产品资源,有序设立杂粮杂豆、人参等农产品交易场所。加强对现有涉农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配合)46.

31、探索建立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平台。鼓励设立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培育基金,健全涉农企业辅导机制,建立信息档案,滚动培育,“一企一策”为涉农企业提供直接融资辅导、推介等服务,推动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加强各级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交流合作,组织宣传推介及对接活动,营造良好环境。(省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配合)五、健全涉农金融基础服务体系47.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增加乡镇服务网点数量。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

3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到县域及乡镇布网设点,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分别配合)48.积极开展农村流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空白地区开展流动银行服务车活动,增加服务频率,优化服务质量,满足省内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村集市等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发改委配合)49.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站建设。以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设立农村金融服务总公司,会同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等,科学规划、整体布局,逐步推进省、市、县、乡、村一体化的农村金融服务平

33、台建设,为农民提供涉农补助资金代办、生活缴费、小额信贷等综合服务。推广“一个小卖店、一名信息员、一部电话机、一台POS机”的助农金融服务点模式,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便民金融服务网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农联社、省供销社配合)50.提升农村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提升县域地区财会、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水平,构建符合现代金融发展要求、城乡一体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51.加快发展涉农金融大数据服务。支持涉农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归集农村宅基地、林地、耕地、大

34、型农机具等涉农数据信息,积累区域征信、物流、电商等服务信息,探索建立省级涉农金融大数据中心。支持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更加便捷、高效、精准地为涉农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发改委、省农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52.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支持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开通农村地区支付终端的跨行使用。推进“金穗惠农通”工程建设,提高金融服务行政村覆盖率。完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引导和满足涉农基础支付需求。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牌照,鼓励互联网支付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因地制宜发展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提

35、升支付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金融办、省银联配合)53.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平台。鼓励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和数据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方式在试验地区广泛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征集和积累,以县(市、区)为单位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数据。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稳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共享机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54.推动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依托“信用吉林”网站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查询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

36、融机构在投融资、信贷、保险等方面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开发和应用相关信用产品。支持互联网从业机构充分利用市场化征信服务开展业务,为涉农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55.开展信用示范创建活动。开展“信用乡”、“信用村”、“信用合作组织”、“信用户”等创建活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针对优质信用主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并进行广泛宣传,形成诚信示范引导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劳动模范”、“吉林好人”、“吉林好青年”等各类荣誉的农民群体予以信贷倾斜,充分发挥他们诚信守善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六、构

37、建涉农重点领域金融支持体系56.加大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激励,推动金融机构发挥比较优势,找准服务切入点,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涵盖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的科技研发与创新,结合农业高新示范园区、高新产业园区产业特点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多业态、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省农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57.加大金融对农业科技发展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引导投资、融资、保险等资金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

38、,重点支持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省科技厅、省农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58.加大金融服务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和品牌培育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具有产业优势和资源特色的玉米、水稻、杂粮杂豆、梅花鹿、人参、葡萄酒、食用菌、果仁等农特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和品牌培育,在投融资及征信、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省农委、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59.加大金融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力度。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

39、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探索信贷资金、保险资金、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的联合投资模式,共同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县域棚户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省发改委、省金融办、省住建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60.加大金融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力度。创新发展符合休闲农业和乡村生态旅游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整合。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多渠道满足农村旅游业的资金需求,对于合理利用古村古镇、民族村屯、农村和农业景观资源发展观光、特色和休闲旅游的项目和企业,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予

40、以支持。鼓励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省旅游局、省农委、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61.加大金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综合运用信贷、债券、保险等金融工具,加大对土壤污染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玉米秸秆多元化应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程等支持力度。强化开发性金融扶持,加大对草原、水域等农业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点湖泊和江河的生态保护长效机制。

41、(省农委、省金融办、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62.加大金融对农村公益事业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政策性银行信贷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乡村公路建设、垃圾处理、医疗、教育、文化、养老、公共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金融支持。(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63.加大金融对农业应对气候灾害的支持力度。强化投融资服务手段,加快推进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工程和农业气象危害监测预警防御能力建设,建立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

42、具,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灾害预警及防灾减灾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推进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地面标准化作业站网建设,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为农业与生态环境服务水平。(省农委、省气象局、省金融办、省水利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4.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基于贫困地区各类产权的金融产品,扩大抵押物品种和范围。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涉农信贷保证金保险等保险产品,提高精准扶

43、贫水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工信厅、团省委配合)65.推动金融和涉农电子商务协同发展。鼓励将村级农家店、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农村邮政所、村邮乐购店、快递网点、信息进村入户村级信息服务站等改造成具有农村电子商务功能的综合服务点,与农村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提高效率。依托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物流配套体系建设,积极拓展电子商务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信贷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44、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开展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方面的知识培训。(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农委、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信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66.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由金融、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渠道。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分别牵头负责,省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配合)七、优化涉农金融风险分担体系67.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粮食

45、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组建财政资金为主、独立的、专注于农业的省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及市、县分支机构。发挥政策性机构引领作用,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共同为涉农主体特别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吉林银监局分别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农委配合)68.发挥再担保机构平台和纽带作用。强化再担保运营体系顶层设计,提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业务能力和风控水平。鼓励省级以上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推动以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

46、、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办配合)69.切实发挥涉农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农户代表广泛参与修改和制定农业保险条款的机制。对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保险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户代表共同研究拟定合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切实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功能。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涉农主体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省农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吉林保监局配合)70.优化农业再保险安排。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向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扩大农业保险承保能力。鼓励符合要

47、求的保险机构在我省开展农业再保险分入业务。(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71.创新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基金,在承担农业保险赔付基础上,补偿农业保险相对免赔部分,提供对农户的应急救助保障。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证券化试点,降低农业保险运营成本,提高农业保险赔付能力。(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72.建立农村金融改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帮助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探索建立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提供补偿,促进金融机构“三农”

48、贷款投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金融办、省农联社、省农委配合)73.建立涉农企业信贷周转基金。支持各类资本组建涉农企业信贷周转基金和专业化管理平台,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资金周转问题,为涉农企业蓄势聚能、持续经营提供保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配合)八、搭建涉农金融政策扶持体系74.探索财政支农资金金融化运作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设立财政引导基金、组建信贷担保机构、购买农业保险服务等金融手段拓宽财政支农资金支出途径,逐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吸引金融支农资金跟进,形成政策性和商业性资金支农合力。在部分试验地区

49、启动财政支农资金金融化运作项目试点,努力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由单向、无偿向循环、有偿转变。(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配合)75.优化财政金融支农决策机制。建立由金融、财政、农业、税收等部门组成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财政金融支农决策科学化水平,共同研究出台有利于金融支农供给的各项支持政策。(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省农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配合)76.探索设立支农引导基金。依托吉林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支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子基金,主要投资涉农企业并购重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股权退出逐步构建形成引导基金“投入-回收-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分别牵头负责,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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