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中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 务所 DEWELL&PARTNERS 中国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 国创大厦 20 楼 邮政编码:430024 电话:0086-27-85620999 传真:0086-27-85782177 E-mail:湖 北 得伟 君 尚律 师 事务 所 关 于 武 汉长 江 通信 产 业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得 伟 君尚律意 字(2016)第 0068 号 致:武 汉长江通信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 伟君尚 律师事务 所(以 下 简称“本所”)接 受武 汉长江通 信产业集团
2、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 董水生、王佳恒 律师 出席公 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 会(以 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法进 行见证。现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 法(以 下简称“公司 法”)、上 市公司 股 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 法律法 规和 规范性文 件以及 武汉长江 通信产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章 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 有关规定,就 公司本 次 股东大会 的有关 事 宜出具法 律意见。本所律 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 当对 其向本所 律师提 供 的本次大 会会议 资 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 括董
3、事会决议、本 次大 会股权登 记日的 股东名册 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 和有效性 负责。2 2、出席本 次大 会的股东(或 股东 代理人)在办 理出 席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 示 的居民身 份证、营 业执照、法定代 表 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 书、股 票 账户卡等,其真 实 性应当由 股 东(或 股东代理 人)自行负责,本所 律 师的责任 是核对 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 数额与 股东名 册 中登 记的股东 姓名(或 名 称)及其持 股数额 是 否一致。3、按照 规则 的要求,本 所律 师仅对本 次大会 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 律、行政法 规、规 则 和公司章 程的规 定,出席
4、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 资格是否 合法有 效,会议的 表决程 序、现场及 网络表决结果 是否合 法 有效等发 表法律 意 见,并不 对本次 大会 审议的各 项议案内容 及其所 涉 及事实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 表意见。4、本所律 师依 据对法律 意见书 出 具日以前 已经发 生 或存在的 事实的了解 及对现 行 相关法律、法规 的 理解发表 法律意 见。5、本 所律师 同意将本 法律意 见 书作为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 大会的必备 文件与 本 次大会决 议一并 公 告。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已经审查贵 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1、2016 年 4 月 15 日刊登 于中 国证券
5、报、上 海证券报 和证券 时报 的 武汉长 江通信 产 业集团股 份有限 公 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 大会的通 知;2、公 司第 七 届董事会 第 五 次 会 议决议及 会议记 录;3、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 股 东到会登 记记录 及 凭证资料;4、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 会 议文件。3 本所 律师现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 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 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 之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现场及 网络表 决结果等 出具法 律 意见书如 下:一、关于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 本 次股
6、东 大会 由公司董 事会召 集。公司董 事会已 于 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 以前二 十 日即 2016 年 4 月 15 日,将本 次股东 大会的基 本情况(类型和 届次、召集人、投票 方 式);现场会议 召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 期和投票 时间;融 资融券、转 融通、约定 购回业 务 帐户和沪 股通投 资 者的投票 程序;会 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 投票注 意 事项、会议 出席对 象、会议登 记方法 等相应通 知事项,以公告 方式刊 载于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公 司本次 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4:00 时,如期在 位于武汉
7、市 东湖开 发 区关东工 业园文 华 路 2 号的公司 三楼 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 长童国 华 先生因工 作原因 不 能履行职 务,会 议由 公司 副董事长 任伟林 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 大 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 大会采取 现场投 票 与网络投 票相结 合 的方式,公 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股东大 会网络 投 票 系统向 公司股 东 提供了网 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 和 方式与公 告内容 一 致。经 验证,本 次 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 公 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二、关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一)经本所 律
8、师查验 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身 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 委 托书,以 及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股东 4 大会网络 投票 系 统 的验证,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 人)的情况如 下:1 出 席现场 会议的股 东(或 股 东代理人)根据 本次股 东 大会出席 会议股 东 的会议登 记册,出席 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 人)共 3 人,持有 公 司有效表 决权的 股 份89357638股,占本 次会议 股 权登记日 公司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5.13%。经验证,出 席本次 股 东大会现 场会议 的 股东(或股 东代理 人)均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
9、 大会的 合 法资格。2 参 加网络 投票的股 东 根据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股 东大会 网 络投票 系 统的最 终 确认,在 本次股东大 会确定 的 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 所 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 系 统投票 的 股东共 2 人,持有公 司有效表 决权的 股 份 1332700股,占本 次会议 股 权登记日 公司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东的 资格已 由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进 行认证。3 参 加会议 的中小投 资者 通过 现场和 网 络参加本 次会议 的 中小投资 者共计 2 人,持有公 司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1332700 股,占
10、本 次会议股 权登记 日 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7%。中小 投资者 是 指除单独 或合计 持 有公司 5%以上 股份 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 东。上述 股东,均 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 易结束 后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登 记在册的 公司股 东。(二)根据 本 所律师的 审查,除 公司股东(或股东 代 理人)外,出 5 席及列席 本次股 东 大会的人 员还有 公 司部分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公司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及本 所律师。经验证,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 合 公 司 法、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合法有效
11、。三、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 股东大 会 的召集人 为公司 董 事会,符合 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 则 的规定,其资格 合 法有效。四、关于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案及临时提 案 本 次股东 大会 审议了公 告中列明的 十二 项 议案,本 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 公告列 明 的提案进 行修改 的 情形,也 未发生 股东 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不存在 对会 议现场提 出的临 时 提案或其 他未经 公 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 议之情 形。经 本所律 师查 验,本次 股东大 会 所审议的 事项与 公 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 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以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五、关于本次
12、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一)经 本所 律师审查,本次 股 东大会实 际审议 的 事项均与 公司公告的 议案一 致,未出现会 议审议 过 程中对议 案进行 修 改或取消 的情形,符 合公 司 法、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 关 规 定。(二)经 本所 律师审查,本次 股 东大会采 取现场 记 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 方 式投票表 决,出 席 会议的股 东(或 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股东大 会 议事日程 的议案 进 行了逐一 表决。未出 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通 过上海 证券交易 所股东 大 会网络投 票系统 进 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 式符合 公司法、规 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 关
13、规定。(三)经 本所 律师审查,本次 股 东大会现 场会议 推 选了 一名股东代表和 一名监 事 参与会议 的计票、监票,并对 现场会 议审议事 项的 6 投票进行 清点,公 司统计了 投票表 决 结果,会议 主持人 宣布了表 决结果,出 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及 其代理 人 未对表决 结果提 出 异议。该程 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 及公司 章 程的有关 规定。(四)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审 议并逐 项 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1、审 议批准 公司 2015 年度 财务 决算报告;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
14、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2、审 议批准 公司 2015 年度 利润 分配预案;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 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本议案属 于应分 段 计票议案,持股 5%以上股东 表决结 果 为:893576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 席 本次股东大会持股 5%以上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的 100%。持股 1%-5%之间的 股东表决 结果为:0 股同意,0 股 反对,0 股弃权。同 意股数 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 会 持股 1%-5%之间股 东
15、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持股 1%以下 股东表 决结果为:1332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同 意股数 占出席本 次股东 大 会持股 1%以 下股东 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其中,单一 股 东持股市 值在 50 万 元以上股东的表决 结果为:13267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 大 会单一股 东持股 市 值在 50 万元 以上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单 一股东 持 股市值在 50 万元以 下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6000 股同意,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 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单一 股
16、东持股市 值在 50 万 元以下股 东所持 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7 3、审 议批准 公司 2015 年 度董 事会 工作 报告;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4、审 议批准 公司 2015 年度 监事 会 工作报 告;表决 结果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5、审议批准 公司 2015 年度独立 董事述 职报告;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 意,
17、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6、审议批 准公 司 2015 年度报 告全 文及摘要;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 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本议 案为影 响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 重大事项,其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 结 果为:1332700 股 同意,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 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 的100%。7、审 议批准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 日常关
18、联 交易的 议 案;表 决结果 为:34008041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对本议案的表决,同意 股数 占出席本 次股东 大 会股东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关联 股东武汉 烽火科 技 集团有限 公司(持 股数56,682,297 股)回 避了表决。本议 案为影 响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 重大事项,其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 结 果为:1332700 股 同意,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 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100%。8、审议批 准关于使用自有 资金进 行 投资理财 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90
19、690338 股同意,0 股 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 8 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本 议案为 影响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 重大事项,其 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 结 果为:1332700 股 同意,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 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100%。9、审议批 准关 于 聘用 2016 年度 财务 审计机构、内控 审 计机构的议案;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
20、的 100%。本 议案为 影响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 重大事项,其 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 结 果为:1332700 股 同意,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中 小投 资 者所持有 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100%。10、审议 批准 关 于修改 公司章 程 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意,0 股 反对,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同意股数为出 席会议 的 股东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本议 案为影 响 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 重大事项,其中持 股 5%以下中小投
21、资者 的表决 结 果为:1332700 股 同意,0 股反 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 中小投 资 者所持有 效表决 权 股份总数 的 100%。11、审议批 准 关 于选举公 司董事 的 议 案;表 决结果 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12、审议 批准关 于选举公司 监事 的 议案。表决 结果为:90690338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 东 大会股东 所持有 效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9 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审议 通过公
22、告 中列明的 各项议 案 的表决票 数均符合 公 司法 和 公司章 程 规 定,各项议 案均获 得有效表 决权的通过。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 的 现场及网 络表决 程 序符合 公司 法、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公司 股东大 会 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2 年修 订)及 公司 章 程的规 定,表 决 结果合法、有效。六、结论 综上 所述,本 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 股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 人员资 格 和现场及 网络表 决 程序及表 决结果 均 符合公 司法、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 过的决议 均合法、有 效。本法律 意见书 正本三份,无副 本。本 页以下 无 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