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等级划分标准百科名片医院等级划分标准,是我国依据医院功能、设施、技术力量等对医院资质评定指标。全国统一,不分医院背景、所有制性质等。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医院经过评审,确定为三级,每级再划分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目录概述 主要内容 等级标准 1. 评分标准 1. 概述 主要内容 等级标准 1. 评分标准 1. 展开编 辑 本 段概 述对 符 合 标 准 的 医 院 发 给 铭 牌 : 地 方 医 院 由 国 家 卫 生 部 、 省 级 卫 生 厅 颁 发 ;野 战 部 队 由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颁 发 ; 武 警 部 队 由
2、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队 后 勤 部 颁 发 。 编 辑 本 段主 要 内 容医 院 等 级 , 分 为 一 、 二 、 三 级 : 一 级 医 院 是 直 接 为 社 区 提 供 医 疗 、 预 防 、 康 复 、 保 健 综 合 服 务 的 基 层 医院 , 是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直 接 对 人 群 提 供 一 级 预 防 , 在 社 区 管 理 多 发 病 常 见 病现 症 病 人 并 对 疑 难 重 症 做 好 正 确 转 诊 , 协 助 高 层 次 医 院 搞 好 中 间 或 院 后 服 务 ,合 理 分 流 病 人 。 二 级
3、 医 院 是 跨 几 个 社 区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地 区 性 医 院 , 是 地 区 性 医疗 预 防 的 技 术 中 心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参 与 指 导 对 高 危 人 群 的 监 测 , 接 受 一 级 转诊 , 对 一 级 医 院 进 行 业 务 技 术 指 导 , 并 能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 三 级 医 院 是 跨 地 区 、 省 、 市 以 及 向 全 国 范 围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医 院 ,是 具 有 全 面 医 疗 、 教 学 、 科 研 能 力 的 医 疗 预 防 技 术 中 心 。 其 主 要
4、功 能 是 提 供专 科 ( 包 括 特 殊 专 科 ) 的 医 疗 服 务 , 解 决 危 重 疑 难 病 症 , 接 受 二 级 转 诊 , 对下 级 医 院 进 行 业 务 技 术 指 导 和 培 训 人 才 ; 完 成 培 养 各 种 高 级 医 疗 专 业 人 才 的教 学 和 承 担 省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的 任 务 ; 参 与 和 指 导 一 、 二 级 预 防 工 作 。 一 、 二 、 三 级 医 院 的 划 定 、 布 局 与 设 置 , 要 由 区 域 ( 即 市 县 的 行 政 区 划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人 群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5、统 一 规 划 而 决 定 。 医 院 的 级 别 应相 对 稳 定 , 以 保 持 三 级 医 疗 预 防 体 系 的 完 整 和 合 理 运 行 。 依 据 医 院 的 综 合 水 平 , 我 国 的 医 院 可 分 为 三 级 十 等 , 即 : 一 、 二 级 医院 分 别 分 为 甲 、 乙 、 丙 三 等 。 三 级 医 院 分 为 特 、 甲 、 乙 、 丙 四 等 。 医 院 分 等 的 标 准 和 指 标 , 主 要 内 容 应 是 : ( 1) 医 院 的 规 模 , 包 括 床 位 设 置 、 建 筑 、 人 员 配 备 、 科 室 设 置 等 四 方面 的 要 求 和
6、指 标 ; ( 2) 医 院 的 技 术 水 平 , 即 与 医 院 级 别 相 应 的 技 术 水 平 , 在 标 准 中 按 科室 提 出 要 求 与 指 标 ; ( 3) 医 疗 设 备 ; ( 4) 医 院 的 管 理 水 平 , 包 括 院 长 的 素 质 、 从 事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 现 代管 理 技 术 、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 资 源 利 用 、 经 济 效 益 等 七 方 面 的 要 求 与 指 标 ; ( 5) 医 院 质 量 , 包 括 诊 断 质 量 、 治 疗 质 量 、 护 理 质 量 、 工 作 质 量 、 综合 质 量 等 等 几 方 面 的
7、 要 求 与 指 标 。 我 国 现 行 的 医 院 分 等 标 准 , 主 要 是 以 各 级甲 等 医 院 为 标 杆 制 订 的 。 甲 等 医 院 的 标 准 , 是 现 行 的 、 或 今 后 3-5 年 内 能够 达 到 国 家 、 医 院 管 理 学 和 卫 生 学 有 关 要 求 的 标 准 , 是 同 级 医 院 中 的 先 进 医院 标 准 , 也 是 今 后 建 设 新 的 医 院 标 准 。 编 辑 本 段等 级 标 准医 院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凡 以 “医 院 ”命 名 的 医 疗 机 构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应 在 20 张 以 上 。 综 合 医 院
8、 一 级 综 合 医 院一 、 床 位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20 至 99 张 。 二 、 科 室 设 置 : ( 一 ) 临 床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急 诊 室 、 内 科 、 外 科 、 妇 ( 产 ) 科 、 预 防 保健 科 ; ( 二 ) 医 技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药 房 、 化 验 室 、 X 光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 三 、 人 员 : ( 一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7 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二 ) 至 少 有 3 名 医 师 、 5 名 护 士 和 相 应 的 药 剂 、 检 验 、 放 射 等 卫 生 技术 人 员 ;
9、( 三 )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 四 、 房 屋 :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5 平 方 米 。 五 、 设 备 : ( 一 ) 基 本 设 备 : 心 电 图 机 洗 胃 器 电 动 吸 引 器 呼 吸 球 囊 妇 科 检 查 床 冲 洗 车 气 管 插 管 万 能 手 术 床 必 要 的 手 术 器 械 显 微 镜 离 心 机 X 光 机 电 冰 箱 药 品 柜 恒 温 培 养 箱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紫 外 线 灯 洗 衣 机 常 水 、 热 水 、 蒸 馏 水 、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 二 ) 病 房 每 床
10、 单 元 设 备 : 床 1 张 床 垫 1.2 条 被 子 1.2 条 褥 子 1.2 条 被 套 2 条 床 单 2 条 枕 芯 2 个 枕 套 4 个 床 头 柜 1 个 暖 水 瓶 1 个 面 盆 2 个 痰 盂 或 痰 杯 1 个 病 员 服 2 套 (三 )有 与 开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六 、 制 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护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成 册 可 用 。 七 、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11、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 二 级 综 合 医 院一 、 床 位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100 张 至 499 张 。 二 、 科 室 设 置 : ( 一 ) 临 床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急 诊 科 、 内 科 、 外 科 、 妇 产 科 、 儿 科 、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 口 腔 科 、 皮 肤 科 、 麻 醉 科 、 传 染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其 中 眼 科 、 耳鼻 喉 科 、 口 腔 科 可 合 并 建 科 , 皮 肤 科 可 并 入 内 科 或 外 科 , 附 近 已 有 传 染 病 医院 的 , 根 据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设
12、置 规 划 可 不 设 传 染 科 ; ( 二 ) 医 技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药 剂 科 、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手 术 室 、 病 理科 、 血 库 ( 可 与 检 验 科 合 设 ) 、 理 疗 科 、 消 毒 供 应 室 、 病 案 室 。 三 、 人 员 ( 一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88 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4 名 护 士 ; ( 三 ) 至 少 有 3 名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 ( 四 ) 各 专 业 科 室 至 少 有 1 名 具 有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13、职 称 的 医 师 。 四 、 房 屋 : ( 一 )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5 平 方 米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5 平 方 米 ; ( 三 ) 日 平 均 每 诊 人 次 占 门 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3 平 方 米 。 五 、 设 备 : ( 一 ) 基 本 设 备 : 给 氧 装 置 呼 吸 机 电 动 吸 引 器 自 动 洗 胃 机 心 电 图 机 心 脏 除 颤 器 心 电 监 护 仪 多 功 能 抢 救 床 万 能 手 术 床 无 影 灯 麻 醉 机 胃 镜 妇 科 检 查 床 冲 洗 车 万 能 产 床 产 程
14、 监 护 仪 婴 儿 保 温 箱 裂 隙 灯 牙 科 治 疗 椅 涡 轮 机 牙 钻 机 银 汞 搅 拌 机 显 微 镜 电 冰 箱 恒 温 箱 分 析 天 平 X 光 机 离 心 机 钾 钠 氯 分 析 仪 尿 分 析 仪 B 超 冷 冻 切 片 机 石 蜡 切 片 机 敷 料 柜 洗 衣 机 器 械 柜 紫 外 线 灯 手 套 烘 干 上 粉 机 蒸 馏 器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下 收 下 送 密 闭 车 常 水 、 热 水 、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冲 洗 工 具 净 物 存 放 、 消 毒 灭 菌 密 闭 柜 热 源 监 测 设 备 ( 恒 温 箱 、 净 化 台 、 干 燥 箱
15、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单 元 设 备 : 除 增 加 床 头 信 号 灯 1 台 外 , 其 他 与 一 级 综合 医 院 相 同 ; ( 三 ) 有 与 开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六 、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护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成 册 可 用 。 七 、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 三 级 综 合 医 院一 、 床 位 : 住 院 床 位 总 数 50
16、0 张 以 上 。 二 、 科 室 设 置 : ( 一 ) 临 床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急 诊 科 、 内 科 、 外 科 、 妇 产 科 、 儿 科 、 中 医科 、 耳 鼻 喉 科 、 口 腔 科 、 眼 科 、 皮 肤 科 、 麻 醉 科 、 康 复 科 、 预 防 保 健 科 ; ( 二 ) 医 技 科 室 : 至 少 设 有 药 剂 科 、 检 验 科 、 放 射 科 、 手 术 室 、 病 理科 、 输 血 科 、 核 医 学 科 、 理 疗 科 ( 可 与 康 复 科 合 设 ) 、 消 毒 供 应 室 、 病 案 室 、营 养 部 和 相 应 的 临 床 功 能 检 查
17、 室 。 三 、 人 员 : ( 一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1.03 名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每 床 至 少 配 备 0.4 名 护 士 ; ( 三 ) 各 专 业 科 室 的 主 任 应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 ( 四 ) 临 床 营 养 师 不 少 于 2 人 ; ( 五 )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技 师 、 助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人 员 ) 占 卫 生 技 术 人 员总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 四 、 房 屋 : ( 一 ) 每 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 平 方 米 ; ( 二 ) 病 房 每 床
18、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6 平 方 米 ; ( 三 ) 日 平 均 每 门 诊 人 次 占 门 诊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4 平 方 米 。 五 、 设 备 : ( 一 ) 基 本 设 备 : 给 氧 装 置 呼 吸 机 电 动 吸 引 器 自 动 洗 胃 机 心 电 图 机 心 脏 除 颤 器 心 电 监 护 仪 多 功 能 抢 救 床 万 能 手 术 床 无 影 灯 麻 醉 机 麻 醉 监 护 仪 高 频 电 刀 移 动 式 X 光 机 X 光 机 B 超 多 普 勒 成 像 仪 动 态 心 电 图 机 脑 电 图 机 脑 血 流 图 机 血 液 透 析 器 肺 功 能 仪
19、支 气 管 镜 食 道 镜 胃 镜 十 二 指 肠 镜 乙 状 结 肠 镜 结 肠 镜 直 肠 镜 腹 腔 镜 膀 胱 镜 宫 腔 镜 妇 科 检 查 床 产 程 监 护 仪 万 能 产 床 胎 儿 监 护 仪 婴 儿 保 温 箱 骨 科 牵 引 床 裂 隙 灯 牙 科 治 疗 椅 涡 轮 机 牙 钻 机 银 汞 搅 拌 机 显 微 镜 生 化 分 析 仪 紫 外 线 分 光 光 度 计 酶 标 分 析 仪 尿 分 析 仪 分 析 天 平 细 胞 自 动 筛 选 器 冲 洗 车 电 冰 箱 恒 温 箱 离 心 机 敷 料 柜 器 械 柜 冷 冻 切 片 机 石 蜡 切 片 机 高 压 灭 菌
20、设 备 蒸 馏 器 紫 外 线 灯 手 套 烘 干 上 粉 机 洗 衣 机 冲 洗 工 具 下 收 下 送 密 闭 车 常 水 、 热 水 、 净 化 过 滤 系 统 净 物 存 放 、 消 毒 灭 菌 密 闭 柜 通 风 降 温 、 烘 干 设 备 热 源 监 测 设 备 ( 恒 温 箱 、 净 化 台 、 干 燥 箱 ) ( 二 ) 病 房 每 床 单 元 设 备 ; 与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相 同 ; ( 三 ) 有 与 开 展 的 诊 疗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六 、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 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21、可 的 医 疗 护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成 册 可 用 。 七 、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 数 额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集 体 、 个 体 举 办 的 医 院 的 级 别 , 可 比 照 划 定 。 各 级 医 院 经 过 评 审 , 按 照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确 定 为 甲 , 乙 、 丙 三等 , 其 中 三 级 医 院 增 设 特 等 , 因 此 医 院 共 分 三 级 十 等 。 各 级 医 院 之 间 应 建 立 与 完 善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和 逐 级 技 术
22、指 导 关 系 。 编 辑 本 段评 分 标 准一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依 据 、 原 则对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依 据 是 医 院 的 功 能 、 任 务 、 设 施 条 件 、 技 术 建 设 、 医疗 服 务 质 量 和 科 学 管 理 的 综 合 水 平 。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的 实 质 是 按 照 现 代 医 院 管理 的 原 理 , 遵 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工 作 的 科 学 规 律 与 特 点 所 实 行 的 医 院 标 准 化 管 理 和 目 标 管 理 。 医 院 的 设 置 与 分 级 , 应 在 保 证城 乡 医 疗 卫 生 网 的 合
23、理 结 构 和 整 体 功 能 的 原 则 下 ,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地 方 政府 的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来 统 一 规 划 确 定 。 二 、 医 院 分 级 与 分 等医 院 按 其 功 能 、 任 务 不 同 划 分 为 一 、 二 、 三 级 。 一 级 医 院 : ( 病 床 数 在 100 张 以 内 , 包 括 100 张 。 作 者 注 下 同 ) 是直 接 向 一 定 人 口 的 社 区 提 供 预 防 , 医 疗 、 保 健 、 康 复 服 务 的 基 层 医 院 、 卫 生院 。 二 级 医 院 : ( 病 床 数 在 101 张 -500 张 之 间
24、 ) 是 向 多 个 社 区 提 供 综 合 医疗 卫 生 服 务 和 承 担 一 定 教 学 、 科 研 任 务 的 地 区 性 医 院 。 三 级 医 院 : ( 病 床 数 在 501张 以 上 ) 是 向 几 个 地 区 提 供 高 水 平 专 科 性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 科 研 任 务 的 区 域 性 以 上 的 医 院 。 企 事 业 单位 及 集 体 、 个 体 举 办 的 医 院 的 级 别 , 可 比 照 划 定 。 各 级 医 院 经 过 评 审 , 按照 医 院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确 定 为 甲 , 乙 、 丙 三 等 , 其 中
25、三 级 医 院 增 设 特 等 ,因 此 医 院 共 分 三 级 十 等 。 ( 注 : 实 际 执 行 中 , 一 级 医 院 不 分 甲 、 乙 、 丙 三 等 。等 的 划 分 是 按 医 院 的 技 术 力 量 、 管 理 水 平 、 设 备 条 件 、 科 研 能 力 等 按 1000分 计 分 而 划 分 出 来 的 。 ) 。 各 级 医 院 之 间 应 建 立 与 完 善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和 逐 级 技 术 指 导 关 系 。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医 院 建 设 成 绩 显 著 , 科 室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水 平 、 技 术 水 平 、 工
26、作质 量 和 技 术 设 施 等 , 按 分 等 标 准 综 合 考 核 检 查 达 900 分 及 以 上 。 三 级 乙 等 医 院 医 院 建 设 成 绩 尚 好 , 其 科 室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 技 术 水 平 、 工 作 质 量 、 技术 设 施 等 , 按 分 等 标 准 综 合 考 核 检 查 达 750-899 分 。 三 级 丙 等 医 院 医 院 建 设 有 一 定 成 绩 , 基 本 标 准 考 核 合 格 , 但 与 本 标 准 要 求 尚 有 较 大 差距 。 按 分 等 标 准 综 合 考 核 检 查 在 749 分 及 以 下 。 三 级 丙 等 医
27、 院 应 有 切 实 可行 的 改 进 措 施 。 三 、 三 级 特 等 医 院 和 三 级 甲 等 医 院这 二 种 是 等 级 医 院 中 最 具 权 威 的 医 院 。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评 审 标 准 一 、 医 院 功 能 与 任 务 (50 分 ) (一 )医 疗 服 务 (20 分 ) 能 提 供 全 面 连 续 的 医 疗 护 理 、 预 防 保 健 和 康 复 医 疗 服 务 。 1、 在 高 质 量 综 合 性 医 疗 服 务 的 基 础 上 ,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专 科 服 务 。 承 担危 急 重 症 和 疑 难 病 诊 治 任 务 , 开 展 双 向 转
28、 诊 。 2、 有 足 够 的 医 疗 服 务 辐 射 能 力 ,年 出 院 病 人 中 应 有 一 定 比 例 来 自 医 院 所在 地 以 外 的 地 区 或 省 。 3、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参 加 当 地 急 诊 医 疗 网 , 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下 ,能 配 合 急 救 中 心 迅 速 做 出 应 急 反 应 , 承 担 灾 害 事 故 的 紧 急 救 援 任 务 , 并 能 接受 成 批 伤 病 员 进 行 院 内 急 救 。 4、 开 展 心 理 卫 生 、 遗 传 找 寻 门 诊 服 务 和 支 持 、 指 导 社 区 医 疗 、 护 理 、康 复
29、 医 疗 服 务 。 (二 )教 学 科 研 (15 分 ) 1、 承 担 高 等 医 学 院 的 临 床 教 学 和 实 习 , 能 培 养 高 级 临 床 医 学 人 才 。 并承 担 二 级 医 院 技 术 骨 干 的 临 床 专 业 进 修 任 务 。 2、 承 担 国 家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科 研 课 题 。 (三 )业 务 技 术 指 导 (10 分 ) 履 行 对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技 术 指 导 是 医 院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 建 立 经 常 性 技 术 指导 与 合 作 关 系 , 帮 助 开 展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 解 决 疑
30、难 问 题 , 培 养 卫 生 技 术 和管 理 人 才 。 完 成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卫 生 或 支 农 工 作 。 (四 )预 防 保 健 (5 分 ) 1、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2、 承 担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交 办 的 预 防 保 健 , 主 要 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心 、 脑 血 管 疾 病 、 恶 性 肿 瘤 )的 临 床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防 治 工 作 。 3、 参 与 城 市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 二 科 室 设 置 (30 分 ) 医 院 科 室 设 置 应 与 其 功 能 、 任 务 和 规 模 相
31、适 应 。 职 能 科 室 的 设 置 应 符 合精 简 、 高 效 的 原 则 , 适 应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 业 务 科 室 应 在 医 疗 机 构 设 置规 划 的 指 导 下 和 整 体 发 展 的 基 础 上 , 加 强 专 科 建 设 , 部 分 一 级 科 室 实 行 二级 分 科 , 突 出 专 科 优 势 。 ( 一 ) 临 床 科 室 (20 分 ) 1、 一 级 专 业 科 室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及 当 地 的 规 定 。 2、 二 级 专 业 科 室 内 科 :应 至 少 设 7 个 科 室 ,下 列 科 室 中 地 个 为 必 设
32、 科 室 :心 血 管 、 消 化 、呼 吸 、 血 液 、 神 经 内 科 、 肾 内 、 内 分 泌 等 专 业 科 室 。 外 科 :应 设 普 外 、 心 胸 外 科 、 神 经 外 科 、 泌 尿 外 科 、 骨 科 等 专 业 科 室 。 妇 产 科 :应 妇 科 、 产 科 、 计 划 生 育 等 专 业 科 室 。 儿 科 :应 设 儿 内 、 新 生 儿 等 专 业 科 室 。 3、 重 点 专 科 重 点 专 科 应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规 划 设 立 。 全 院 应 有 3 个 以 上 的 重 点 专 科 。 每 重 点 专 科 有 20 张 病 床 。 4
33、应 设 综 合 重 症 加 强 监 护 病 房 (ICU 或 称 综 合 加 强 医 疗 病 房 )或 专 科 重症 加 强 监 护 病 房 (或 称 专 科 加 强 医 疗 病 房 ) ( 二 ) 医 技 科 室 及 其 他 业 务 科 室 (10 分 ) 除 符 合 外 ,还 应 设 信 息 统 计 室 图 书 馆 (室 ) 三 人 员 配 备 (30 分 ) 医 院 应 配 备 与 其 功 能 、 任 务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术 人 员 , 除 引 应 符 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外 , 还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34、 ( 一 ) 、 实 际 从 事 临 床 护 理 工 作 的 在 编 护 理 人 数 不 少 于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总数 的 50%, 病 床 床 位 与 病 房 护 士 之 比 不 少 于 1:0.4,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护 理 专 业毕 业 文 凭 者 不 少 于 护 士 总 数 的 20%, 护 理 部 正 、 副 主 任 , 内 、 外 、 妇 、 儿 、急 诊 科 、 手 术 室 及 重 点 科 室 护 士 长 应 具 有 副 主 任 护 师 以 上 技 术 职 务 , 主 管 护师 、 护 士 结 构 合 理 (10 分 ) ( 二 ) 、 主 任 、 副 主 任 医
35、师 、 主 治 医 师 、 住 院 医 师 机 构 合 理 。 (6 分 ) ( 三 ) 、 各 一 级 科 室 和 重 点 二 级 科 室 主 任 应 具 有 主 任 医 师 技 术 职 务 , 一般 二 级 科 室 主 任 应 具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技 术 职 务 。 (7 分 ) ( 四 ) 、 营 养 人 员 (具 有 营 养 士 以 上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与 床 位 比 为1:200 (4 分 ) ( 五 ) 、 输 血 科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医 院 床 位 数 、 手 术 例 数 、 用 血 量 及 工 作 实际 情 况 确 定 。 (3 分 ) 医
36、 学 院 校 附 属 医 院 以 及 教 学 医 院 , 适 当 增 加 人 员 比 例 四 医 院 管 理 (140 分 ) ( 一 ) 、 组 织 管 理 (25 分 ) 1、 医 院 应 有 健 全 的 科 学 管 理 体 系 ,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均 有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负 责 。 2、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条 例 及 卫 生 部 发 布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全 国 医 院 工 作条 例 、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与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职
37、 责 , 并 结 合 医 院 实 际 ,认真 制 定 和 不 断 完 善 医 院 工 作 制 度 , 各 级 务 类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和 岗 前 教 育 制 度 , 并 组 织 实施 , 加 强 标 准 化 管 理 。 3、 医 院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 应 制 定 中 、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 作 好 执行 进 度 发 协 调 , 检 查 、 考 核 与 评 价 。 4、 建 立 健 全 院 内 、 外 的 监 督 制 度 , 定 期 对 医 院 工 作 和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进行 评 价 。 5、 院 长 应 全 面 掌 握 医 院 管 理 的
38、 知 识 和 技 能 , 了 解 国 内 医 院 管 理 动 态 ,强 化 科 学 管 理 意 识 ; 医 院 领 导 必 须 接 受 国 家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部 门 的 管 理 专 业 岗 位 培 训 并 获 得 培 训 证 书 。 只 能 科 室 的 领 导 也 要 接 受 岗 位 培训 6、 有 在 职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和 经 费 7、 医 院 职 工 对 院 领 导 班 子 结 构 、 合 作 和 工 作 满 意 度 80%。 ( 二 ) 、 信 息 管 理 (22 分 ) 1、 有 健 全 的 信 息 管 理 组 织 和 有 关 工 作 制
39、度 2、 图 书 馆 的 中 、 外 文 医 学 图 书 和 期 刊 能 满 足 医 教 研 需 要 3、 档 案 管 理 按 科 技 事 业 单 位 档 案 管 理 升 级 办 法 (国 家 二 级 )标 准 执行 。 4、 对 医 疗 、 病 案 统 计 、 财 务 、 人 事 、 药 库 、 和 图 书 情 报 等 信 息 实 行 电子 计 算 机 管 理 。 5、 各 种 统 计 、 分 析 、 编 码 及 信 息 都 必 须 擦 却 国 家 和 部 颁 标 准 。 6、 医 院 的 各 项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并 及 时 分 析 、 反 馈 与 利 用 。
40、(三 )财 务 管 理 (15 分 ) 1、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财 会 制 度 ,加 强 财 经 律 。 2、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标 准 , 实 行 主 要 服 务 项 目 明 码 标 价 。 3、 贯 彻 “勤 俭 办 院 ”的 方 针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逐 步 开 展 成 本 核 算 。 (四 )设 备 管 理 (19 分 ) 1、 有 健 全 的 设 备 管 理 和 维 修 组 织 , 配 备 一 定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2、 医 院 设 备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设 备 定 期 采 购 、 保 养 、 维 修与
41、更 新 制 度 。 保 证 医 疗 工 作 需 要 。 保 证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避 免 重 复 购 置 。 3、 医 院 应 重 点 保 证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规 定 达 到 的 设 备 和 其 他 基 本要 装 备 、 急 救 设 备 、 监 护 设 备 的 配 备 , 购 置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要 经 过 论 证 。有 关 大 型 设 备 按 卫 生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4、 贵 重 设 备 要 建 立 档 案 , 专 人 管 理 。 (五 )总 务 管 理 (19 分 ) 1、 健 全 的 总 务 管 理 制
42、度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制 度 2、 般 物 质 实 行 定 额 管 理 有 健 全 的 采 购 验 收 入 库 发 放 报 废 等 制 度 3、 主 动 、 及 时 为 医 教 研 和 职 工 生 活 服 务 。 做 倒 三 下 (下 收 、 下 送 、 下修 ), 保 证 三 通 (水 通 、 电 通 、 气 通 ), 及 时 处 理 三 漏 (漏 水 、 漏 电 、 漏 气 ),做 倒 两 满 意 (职 工 、 病 人 )。 4、 有 意 外 情 况 下 的 供 电 措 施 确 保 应 急 需 要 ( 六 ) 、 建 筑 管 理 (8 分 ) 1、 医 院 建 设 要 有 总 体
43、 规 划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要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 资料 保 存 完 整 , 符 合 卫 生 部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标 准 等 建 筑 规 范 。 2、 医 院 的 门 诊 部 、 住 院 部 、 医 技 科 室 、 手 术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 急 诊 科等 部 门 的 建 筑 布 局 及 人 、 物 流 向 合 理 。 室 内 采 光 、 色 彩 设 计 符 合 卫 生 学 要 求 。3、 医 院 旧 建 筑 有 定 期 维 修 计 划 , 不 得 在 危 房 中 从 事 医 疗 活 动 。 ( 七 ) 、 安 全 管 理 (15 分 ) 1、
44、 有 健 全 的 医 院 安 全 保 卫 管 理 组 织 。 2、 有 健 全 的 医 院 安 全 保 卫 管 理 制 度 、 措 施 及 实 施 记 录 并 定 期 对 安 全 管理 进 行 评 价 。 3 、 对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设 备 及 部 门 有 特 殊 的 管 理 措 施 , 如 高 压 力 系 统 、 高压 氧 舱 氧 气 供 应 室 危 险 品 仓 库 同 位 素 室 配 电 室 手 术 室 细 菌 室 等 消 防 设 备 齐 全 , 标 志 醒 目 , 定 期 检 查 更 换 , 使 用 方 便 。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 麻 醉 药 品 、
45、精 神 药 品 管 理 制 度 。 (八 )环 境 管 理 (17 分 ) 1 、 保 持 医 院 清 洁 卫 生 2 、 门 诊 、 病 房 等 医 疗 去 禁 止 吸 烟 ; 保 持 整 洁 、 安 静 。 3 、 搞 好 院 内 绿 化 、 美 化 和 道 路 硬 化 。 4 、 污 水 污 物 放 射 性 物 质 等 处 理 ,有 毒 气 体 排 放 及 消 烟 均 应 符 合 有 关规 定 五 医 疗 管 理 与 技 术 水 平 (480 分 )_ (一 )医 疗 管 理 (105 分 ) 1、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管 理 组 织 ,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有 相 应 的
46、工 作 制 度 。 有 一位 副 院 长 分 管 业 务 工 作 。 2、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全 院 医 疗 业 务 建 设 规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3、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工 作 制 度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 操 作 规 程 和 医 疗 质 量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4、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 制 定 质 量 管 理 方 案 , 完 善 质 量 管 理 内部 约 束 机 制 , 进 行 全 员 质 量 教 育 , 提 高 质 量 意 识 , 定 期 对 医 疗 护 理 、 医 技 、药 品 病 案 质
47、 量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 评 价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必 备 的 医 疗 质 量管 理 组 织 有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委 员 会 、 病 案 管 理 委 员 会 (可 以 与 医 疗 质 量 管 理委 员 会 合 并 )、 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委 员 会 、 输 血 管 理 委 员 会 。 5、 坚 持 三 级 医 师 查 房 及 各 种 病 例 讨 论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病 历 质 量 检 查 考核 制 度 加 强 院 、 科 、 主 治 医 师 三 级 的 检 查 考 核 。 病 历 书 写 要 求 清
48、晰 、 规 范 、完 整 、 正 确 、 及 时 、 有 要 点 、 有 分 析 、 注 重 内 涵 质 量 , 完 整 地 记 录 各 级 医 师查 房 、 抢 救 会 诊 、 讨 论 意 见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6、 高 度 重 视 医 疗 安 全 , 增 强 全 院 人 员 医 疗 安 全 意 识 。 加 强 医 疗 缺 陷 管理 , 制 定 措 施 加 以 防 范 , 及 时 发 生 和 纠 正 差 错 事 故 苗 头 。 对 已 发 现 的 差 错 、事 故 要 及 时 上 报 , 正 确 处 理 , 吸 取 教 训 , 总 结 经 验 , 改 进 工 作 。 管 人 员 的
49、 技 术 培 训 、 考 核 , 建 立 医 务 人 员 技 术 档 案 。 门 诊 管 理 , 改 善 服 务 态 度 , 简 化 手 续 、 方 便 群 众 , 努 力 消 除 “三 长 一短 ”(挂 号 、 收 费 、 取 药 时 间 长 、 就 诊 时 间 短 )现 象 , 并 有 相 应 措 施 , 内 外妇 儿 科 每 天 应 有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出 门 诊 , 其 中 内 科 和 外 科 门 诊 应 每 天 保证 二 名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在 岗 , 承 担 指 导 低 年 资 医 师 帮 助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的任 务 。 本 院 医 师 出 门 诊 人 数 应 占 在 岗 门 诊 医 师 总 人 数 的 65%以 上 。 加 强 急 诊 科 建 设 , 执 行 急 诊 首 诊 负 责 制 , 按 卫 生 部 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规 定 , 在 组 织 领 导 、 布 局 和 人 员 、 床 位 、 设 备 、 药 品 、 器 械 、 通 讯 设 备以 及 车 辆 配 备 等 方 面 进 行 落 实 , 保 证 医 疗 、 抢 救 和 转 送 病 人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