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天元(成 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旭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 东 大会 的 法律意见 北京 市天 元(成都)律 师事 务所 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 编:610041 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法律 意见 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 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 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电话:(86-28)6510-5777;传真:(86-28)6510-1850 网址:邮编:610041 北京 市天 元(成都)律 师事 务所
2、 关于 成都 旭光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的 法律 意见(2016)天(蓉)意 字第 15 号 致:成 都旭光 电子 股份有 限公 司 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 公司(以下 简称“旭 光 股份”或“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工大道318 号旭光股份办公楼三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张枢玙律师(以下简称“
3、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 法”)、上 市公司 股东 大会规 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律师 事务所 从事 证券法 律业 务管理 办法(以 下简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法律 意见 2 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会
4、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本所律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及资格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和 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5、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 会议的 召集、召 开程 序符合 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201
6、6 年4 月12 日,旭光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6 年4 月14 日,旭光股份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登了 通 知。该 通知 载明 了本次股东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法律 意见 3 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会 议采 用现 场会 议 及网络 投票 相结 合的 方 式召开。
7、现 场会 议于2016年5月9日(星 期一)下午14:00在成 都市 新都 区新 都镇新 工大道318 号旭 光股份 办公楼三会议室召开,会 议 由旭光股份董事长葛行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5 月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9:15-15:00。综上,本所 律师 认为,本次会 议召 集、召 开程 序符合 法律、行政 法规
8、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会议 人员的 资格 及召集 人资 格合法 有效。根据旭光股份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850,8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6,257,86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9、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含持股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旭光股份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法律 意见 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会议 的表 决程 序、表 决结
10、果 合法 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
11、权 股份数额(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股份数额(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法律 意见 5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36,25
12、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5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6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7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8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 236,257,868 100 0 0 0 0 审议通过 其中: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议案表决结果如下:成都旭 光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13、 年年 度股 东大 会 法律 意见 6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额(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股份数量(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股份数额(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比例(%)1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407,000 100 0 0 0 0 2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407,000 100 0 0 0 0 3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 2,407,000 100 0 0 0 0 外次,本次会议还听取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