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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5长江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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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关于 武汉长江 通信产 业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 临 时 股东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湖北武汉市洪山区 欢乐大道1 号东湖国贸中心 18/19 层 邮编(Zip Code):430072 电子邮箱(E-mail):电话(Tel):027-87877677 87879617 传真(Fax):027-87210569 网址(Website):1/6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 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 江通信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2、 国证券 法(以下简 称“证券 法”)、上市公 司 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 称“股 东大会规 则”)、律 师事务所 从事证 券 法律业务 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 件的 规定、武汉长 江通 信产业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武汉长江 通信产业集团 股份有 限 公司股东 大会议 事 规则(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 关规定,湖北 立丰律 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 武汉 长江通 信产 业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公 司”)的 委托,指派 龚璇 律 师、邓艾律 师(以 下简 称“本 所律师”)出 席公司 于2020 年

3、 11 月 19 日 召开的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 股 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 临时股 东大会”),就本次 临时股 东 大会 的召 集、召 开 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 集 人资格、临时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 2/6 法性、有 效性等 相 关问题出 具法律 意 见。为出具本 法律意 见 书,本所 律师对 公司 提供的与 本次 临 时 股东大会 事宜有 关的法 律 文件及其 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查验 和 验证。本所 律师得到如 下保证,即 公司已提 供了本 所 律师认为 作为出 具 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须 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 等 材料均 符

4、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 要求,有关 副 本、复 印 件 等材 料 与原始 材 料 一致。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 本次 临时 股东大 会 之目的使 用,不 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和用途。本所律师 按照律 师 行业公认 的业务 标 准、道德 规范和 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 的有 关文件和 事实进 行 了必要的 核查和 验 证并列席 了本次 临时 股东大 会。现出具 本法律 意 见如下:一、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 次 临时 股 东大会,公司董 事 会已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 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以公 告形式 刊 登

5、了本次 临时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以下 简称“会议 通知”),会 议通知 载 明了本 次 临 时 股东大 会 的 时间、地点、会 议 内容、出席会议 的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和 其 他事项。本次临时 股东大 会 采 用 现 场投 票 与网络 投 票 相结 合 的表决 方 式。2020 年 11 月19 日14 点30 分,本 次 临 时股东大 会 现场 会 议在武汉市东 湖开发 区 关东工业 园文华路2 号本公 司三楼 会议 室如期举行,会议 由公司 董 事长 夏存 海 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 披 露的一致。本次临时 股东大 会 的网络投 票时间 为:2020

6、年11 月19 日-2020年11 月19 日。其 中,采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网 络投票 系 统,通过 交易 3/6 系统投票 平台的 投 票时间为 临时股 东 大会 召开 当日的 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 票 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临 时股东 大 会 召开当 日的9:15-15:00。经本所律 师验证,本所律师 认为,公 司本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 通知的时间、方式 和内容 以及公司 本次 临 时 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 公司 章程、公 司股东 大 会议事规

7、 则的 规 定。二、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 司本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 的股东 及股东 代 理人共计【10】人,代表 股份【89,463,638】股,占公 司有表 决 权总股份 数的【45.1836】%。(1)经本所 律师验 证,现场 出席本 次 临时股东 大会 的 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9,357,63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45.1301】%。(2)根据上 海证券 信息有限 公司统 计 并经公司 核查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 过 网络投票 系统进 行 表决的股 东及股 东 代理人共【7】人,代 表股份【106

8、,000】股,占公司 有表 决权总股 份数的【0.0535】%。参加 网络 投票 的 股东 的资 格已 由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进 行 认证。(3)参加会 议的中 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 和网络 参 加本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 的中小 投资者 共 计【7】人,代 表股份【106,000】股,占公司 有表 决权总股 份数的【0.0535】%。中小投资 者是指 持 有公司 5%以内 股 份 的股东。上述股东,均为 2020 年 11 月 12 日 股权登记日 收市 后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 的公司 股 东。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

9、员 及 本所律师 出席了 本 次 临时股东大会。3、本次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召集 人为公 司 董事会。经本所律 师验证,出 席本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 的人员 资格合 法、有效。董事会作 为召集 人 的资格合 法、有 效。三、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 股东大 会对列入临时 股 东大会 通 知 的议 案 进行了 审 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 网 络投票方 式进行 了 表决。监票 人、计票 人共同对 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 票 和计票。投 票活动 结束后,公 司统计 了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 并 根据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和互 联网投 票 系统提供 的数据统计 了网络 投

10、 票的表决 结果,并 当场予以 公布。本次临时 股东大 会 表决结果 如下:审议通过 关于 选举 独立董事 的议 案 本议案为 普通决 议 议案,采 用累积 投 票制,表 决结果:得票数【89,367,246】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 决 权股份总 数的【99.8922】%。本议案属 于应 对 中 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的 议案,其中 持股 5%以下的股东表 决结果 为:得票 数【9,608】票,占 出席会 议持 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9.0641】%。经验证,本 次 临时 股东大会 审议的 议 案与会议 通知相 符,属于 临时股东大 会 的审 议 范畴,未 出现会 议审 议过程中

11、对议案 进 行修改或 取消的情形。本次 临 时股东大 会 对上 述 议案的投 票,经监 票人监票 及清点,当场公 布了表 决结果,所 有议案 均获得 临 时股东 大 会 有效表 决通过,出席 会议股 东以 及经授权 的股东 委 托代理人 未对表 决 结果提出 异 5/6 议。本所律师 认为,本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 表决程序 符合 公 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 等相关法 律、法 规、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 议 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 效。四、结论 本所律师 认为,公 司本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 的召集 和召 开 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 表 决程序、表决结 果 以及形成 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 公 司法、股 东大会 规则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公司 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 的规 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合 法 有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 本 三份,经 本所律 师签 字并加盖 本所公 章 后生效。【以下无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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