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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6洪都航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1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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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13 江 西 洪都 航 空工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关 联 交易 管 理办 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六章 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十章 附 则 2/13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江 西 洪都 航 空 工 业 股 份 有限 公司(以 下 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关联 交易 行为,维护 公司 和全 体股 东 的合法 利益,根 据 公 司法

2、 证券法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或者基于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的规定,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并根据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合并其财务报表的公司。以下所称“公司”包括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 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第四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履 行 公 司

3、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和 日 常 管 理的职责。第 二章 关联 人及 关联交 易认 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 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八 条 所 列 公 司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或 者 由 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 国 证 监 会、上

4、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根 据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认 定 的 其 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3/13(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 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5、 满十八 周岁的 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 母、兄 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

6、)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 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4/13(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根据实质重 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7、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 三章 关联 交易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 应 当 及 时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第十四条 公司应

8、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由证券法律部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所有关联交易进行 归口管理,包括订立关联交易业务流程,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数据库,关联方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结算,同时负责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工作,并将关联交易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附属公司应当指定

9、一名主要领导主管关联交易,需要时成立或明确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对本公司的各类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管理。关 5/13 联交易管理部门 按照本办法和其他规定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第 四章 关联 交易 披露及 决策 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 占 公司 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净 资产 绝 对值 0.5-5%的 关 联

10、交 易(公 司提 供 担保 除外),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董事会 批准之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

11、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 司 拟 放 弃 向 与 关 联 人 共 同 投 资 的 公 司 同 比 例 增 资 或 优 先 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 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

12、、第十九条和第二十 条 第(一)项 的 规 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6/13 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人 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 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 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 计计算范围。第二十五条 公司 董事会需要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在独

13、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指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

14、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第二十七 条 公司股 东 大会审议 关联交 易事项 时,关联 股东应 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指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7/13(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

15、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第 五章 关联 交易 定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

16、三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实行 政 府指导价的,可以在 政 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 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政府定 价 或政府指导价外,交 易 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 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关联事项无可 比 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 格 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 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独立第三 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第三十一 条

17、公 司 按 照 前 条 第(三)项、第(四)项 或 者 第(五)项 确 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一)成本加成法,以 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 成 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 易 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8/13(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 销 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减 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三)可比非受控价 格 法,以非关联方之间 进 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 或 类似

18、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 利 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 交 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 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 关 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 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第三十 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第 六章 关联 交易 应当披 露的 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 办法 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19、。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的意见;(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一)关联交易概述;(二)关联人介绍;(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9/13(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七

20、)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第三十六条 公 司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重 要 事 项 中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七至四 十 条 的 要 求 分 别 披 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关联交易方;(二)交易内容;(三)定价政策;(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六)大额销

21、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七)关 联交易 的必要 性、持续 性、选 择与关 联人(而 非市场 其他交 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当 包 括:(一)关联交易方;(二)交易内容;(三)定价政策;(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

22、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情况。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共同投资方;(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10/13(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第 七章 日常 关联 交易披 露和 决策程 序的 特别规 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 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

23、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要求进行披露。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第四十四条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主 要 条 款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

24、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提交 董事会 或者股东 大会审 议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 有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第四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一)定价政策和依据;(二)交易价格;(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四)付款时间和方式;(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 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11/13 第 八章 溢 价购 买关联 人资 产的特 别规 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

25、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 八条至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

26、,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第五十条 公 司 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或 假 设 开 发 法 等 估 值 方 法 对 拟 购 买 资 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五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

27、意或者否决 该 项 关 联 交 易 的 建 议。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 九章 关 联交 易披 露和决 策程 序的 豁免 12/13 第五十 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第五十 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

28、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第五十 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 均以现 金出资,并按照 出资比 例确定 各方在所 设立公 司的股 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 五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

29、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五十 六 条 同 一 自 然 人 同 时 担 任 公 司 和 其 他 法 人 或 组 织 的 的 独 立 董 事 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第五十 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 十章 附 则 第五十 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低于”均不 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五十 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的规定与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13/13 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应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六 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 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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