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4 月10 日召开了第七届 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 结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 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1290 号),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修 改前 修 改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压开关、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等电气产品和器材的研发、生产、安装、销售、维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国家专 项规定的除外);对外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
2、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具及其他工具制造;橡胶制品、绝缘制品(不含危化品)制造;气体回收净化处理、检测、监测设备制造;电力工程总承包服务;承包与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电力供应;电气产品贸易代理;租赁场地、房屋及设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压开关、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含变 压器、互感 器、柱上开关、配电自动化终端、输变电设备在线 监测 装置等)、预 装变 电站、移动 变电 站、避 雷器、仪器仪表等电 气产品和器材的研发、生产、安装、销售、维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咨
3、询服务(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对外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投资及投资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修(凭有效 许可 证经营);模具 及其他工具制造;橡胶制品、绝缘制品(不含危化品)制造;气体回收净化处理、检测、监测设备制造;电力工程总承包服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电力供应;电气产品贸易代理;租赁场地、房屋及设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第八十三条 董 事、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 以 第八十三条 董 事、监 事 候 选 人 名 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4、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控 股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 公 司 股 东 大会 在 选 举 董 事 或 监 事 时,有 表 决 权 的 每 一 股份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 拥 有 的 投 票 权
5、数 等 于 其 所 持 有 的 股份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 一 位 董 事 候 选 人 或 监 事 候 选 人,也 可 以分 散 投 票 给 多 位 董 事 候 选 人、监 事 候 选 人,董事或监事由获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增加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 变更 一名 独立董 事、非 独立 董事 或监事 时,不适用 累积 投票制 增加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董事 候选 人、监 事候选 人进 行表 决前,大会 主持 人应明 确 告 知 与 会 股 东 采 用 累 积 投
6、票 方 式 表 决,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增加 第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 的 选 举 应 分 开 逐 项 进 行,累 积 投 票 额 不能 相互 交叉使 用,具体如 下:(一)选 举 独 立 董 事 时,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应 选 独 立 董 事 人 数 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候选 人。(二)选 举 非 独 立 董 事 时,出 席 会 议 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 分 投 票 权 只 能 投 向
7、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的非 独立 董事候 选人。(三)选 举 监 事 时,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拥 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 大 会 应 选 监 事 人 数 之 积,该 部 分 投 票 权只 能投 向该次 股东 大会的 监事 候选人。增加 第八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与方式:(一)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董 事 候 选 人、监 事候 选 人 采 用 累 积 投 票 制 表 决 时,所 有 股 东 均有 权 按 照 自 身 意 愿(代 理 人 应 遵 照 委 托 人 授权委托书指示)将 其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总 数 投 向一 位或 几位董 事候 选
8、人、监 事候 选人,但最终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 有投 票视为 无效。(二)股 东 对 某 一 位 或 某 几 位 董 事 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多 于 其 拥 有 的 全 部 表 决 权 数 时,该 股 东 的所 有投 票无效。(三)股 东 对 某 一 位 或 某 几 位 董 事 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 于 其 拥 有 的 全 部 表 决 权 数 时,该 股 东 的投 票有 效,差 额部 分视为 放弃 表决权。增加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以 其 得 票 总 数 由 高
9、 到 底 排 序,位 于 该 次 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 当 选 董 事 或 监 事 的 得 票 总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 未累积 的股 份数为 准)的二分 之一。第九十九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 更换,任期叁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 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10、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一般为公司 股 东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董事(包括 独 立 董 事)的 提 名 一 般 采 取 股 东 推 荐(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提名)(遴选、提名细则详见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最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零四条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更换,任期叁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 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11、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 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一般为公司 股 东 代 表、高 级 管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公 司 董事 会、单独 或者 合计持有 公司 已发行 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遴 选(提名)(遴选、提名细则详见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最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 司 监事 会、单独 或者 合 计持有 公司 已发行 股份 3%以 上的 股东可 以提 名监事 候选 人。以上经营范围修改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特此公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4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