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沈 阳 分 所 关于 沈 阳 商 业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 同 沈 券 字(2020)第 0430 号 致:沈 阳 商 业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沈 阳 分 所(下 称“本 所”)接 受 沈 阳 商 业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下称“公 司”)的 委 托,指 派 任 俏 律 师、刘 佳 穆 律师 列 席 了 公 司 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 大 会”),并 根据 中 华 人民
2、共和 国证 券 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公司法(下 称“公 司 法”)、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下 称“股东大 会规 则”)等 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沈 阳 商业 城股 份有 限 公司 章 程(下 称“公 司章程”)的有 关规 定,就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召集、召 开程 序,出席 会议 人员 的资 格,表决程 序 及 表 决 结 果 等 事 项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一、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 本次股 东大 会经 公司 第 七届董 事会 第二 十 二次 会议 决 议召 集。有关召 开 本次 股东
3、大会 的 主 要 事 项,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2020 年4 月15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告形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13 时 30 分 在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青 年 大 街 茂业 中 心23 楼 商 业 城 会 议 室 如 期 召 开。公司股 东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股东 大会 网络投 票系统 的投 票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
4、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的 投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9:15-15:00。经查验,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 时间、地 点和内 容与会 议通 知所 载明的 事项一 致。本次股 东大 会召 集、召开 程序 及召 集人 资格 符合 公 司 法、股东 大会 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的 有关规 定。二、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根据本 所律 师对 现场出 席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代 理人有 关证 明文 件的查 验,出 席本 次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 名,代 表 3 名 股 东,代 表 股 份
5、 53,310,197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29.926%。据 上 证 所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统 计 情 况,在 有 效 时 间 内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2 名,代 表 股 份10,002,000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5.615%。参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以 现 场 投 票 及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5 名,合 计 代 表 股 份63,312,197 股,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35.541%。公司部 分董 事、监事及 董事会 秘书 出席 了本次 股东大 会,高级 管理人 员列席 了本 次股 东 大 会。经 本
6、 所 律 师 审 查 后 确 认,上 述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合 法、有 效。三、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程 序、表决结果 参加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及 通过 网络 投票 行使 表决 权的 股东 对列 入会 议通知的 一 项 议 案 进 行 了 表 决,一 项 议 案 获 得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项 议 案 为:1、关 于 向 全 资 子 公 司 划 转 资 产 的 议 案 本次 股东 大会 对 议案 的 表决 程序 符合 公司 法、股东 大会 规 则 及 公 司章 程的 有关 规 定,表 决 结 果 合 法
7、 有 效。四、应 公 司 要 求 对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本 次 股 东 大 会,公 司 没 有要求 本 所 律 师 对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 师认 为,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 集和召 开程序、出 席会 议人员 资格 及表决 程序、表 决结 果等 事项,均 符合 公 司法、股东 大会 规则 及 公 司章 程 的有关 规 定,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合 法 有 效。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一式 四 份。(以 下 无 正 文)(本 页 无 正 文,为 北 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沈 阳 分 所 关 于 沈 阳 商 业 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20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之 签 字、盖 章 页)北京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沈 阳 分 所 负 责 人:于 德 彬 经 办 律 师:任 俏 刘 佳 穆 二 零二零 年 四 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