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与监管研究 于海静 康灿华 武汉理工大学 摘 要: 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具有特殊性, 故应进行针对性的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模式包括 P2P 网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众筹以及大数据金融等,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货币调控、消费者保护、平台监管以及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风险, 且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尾效应和羊群效应, 故有必要从加强指标监测、建立综合监管模式、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安全标准以及加强信息体系等方面来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 综合监管; 长尾效应; 羊群效应;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活跃且达到了高效的发展阶段
2、,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随着网络的兴起, 传统金融业务开始网络化发展, 出现了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线上服务模式。进入 21 世纪以来, 随着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云计算以及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技术和金融行业不断融合, 提升了我国金融行业的信息化程度, 诞生了一种创新的金融形式, 即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业界和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和金融服务模式,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 特别是云计算、移动支付等, 对社会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技术和渠道的简单革新, 而是一种颠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
3、模式的一种全新业态1, 建立了一种资金供需双方以市场化手段来进行资金配置的机制, 缓解了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矛盾, 并借助渠道优势和大数据技术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现普惠性金融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互联网金融不过是传统金融行业的技术革新, 并没有创造新的模式, 并且, 互联网金融虽然为小额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 扩大了金融的受众群体, 但是提高了借款者的借款成本以及投资者的风险3。经过综合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 具有风险的本质属性, 作为一种经济系统, 其初始状态为杂乱无序的, 最终会演变为稳定的状态, 但是仅仅依靠该系统自身, 难以自发达到稳定的状态, 而且由于互联
4、网金融涉及到数量众多的小额资金持有者, 范围广, 属于客户群体中的“长尾客户”, 一旦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风险, 容易造成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甚至是系统性风险。有鉴于此,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借助外部协调及监管, 才能促进其达到稳定的状态, 所以本文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状及模式, 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提出可行的监管方式。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现状及模式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包括 P2P 网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 其中 P2P 网贷行业是较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而其他模式近年来也得以快速发展。现分别进行阐述:(一) P2P 网贷P2P 网贷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
5、主要模式, 国外的网络借贷发展较早, 国外学者对网络借贷的研究较多, 国外网络借贷平台的成功主要来源于精确的风险控制, 严格的准入门槛制度避免了大部分的风险4, 但有的借贷平台由于收取管理费用, 倾向于提高融资规模, 这样会提高风险概率5。2007 年, 我国第一家 P2P网贷企业“拍拍贷”成立, 经过几年的发展, 我国 P2P 网贷行业已经经历了从最初的零散、无秩序到逐步规范监管的过程, 不仅平台数量增加, 而且平台的交易规模也在直线上升, 2010 年到 2016 年网贷平台数量和规模如下图 1 所示:图 1 20102016 年 P2P 网贷平台数量和网贷平台交易规模 下载原图数据来源:
6、前瞻产业研究院 http:/。从图 1 中可以看出, 从 2013 年起, 网贷平台数量和网贷平台交易规模开始上升, 并在后面的几年呈现井喷式增长, 说明在短短几年时间内, P2P 借贷平台得以飞速发展。在地域分布方面, 虽然全国 31 个省市均具有 P2P 平台注册, 但是大部分集中在少量几个省市。根据外滩征信的统计, 截止到 2016 年 4 月底, 浙江、上海、北京、山东、广东的平台数量最多, P2P 平台呈现地域分布不平衡的特征。同时, P2P 平台由于在是在网上进行操作, 所以不存在经营区域壁垒, 可以跨区域进行经营。P2P 网贷平台涉及到四个主体, 分别为出借人、借款平台、借款人以
7、及担保机构, 并且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根据各个主体的不同职责, P2P 网贷的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纯平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 P2P 网络并不参与借款, 只是实现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 平台存在的意义是提供信息, 投资者根据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投资, 资金用于所选择的借款者的项目中, 这种模式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先发展起来的。在国外, 这种纯平台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 Lendingclub, 而在我国, 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拍拍贷。拍拍贷成立于 2007 年, 经过十年的发展, 拍拍贷的交易规模逐年增长, 2016 年平台全年成交 198.78 亿元, 同比增长253
8、.39%, 用户规模达 3261 万, 全年新增 2308.63 万人。2. 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网贷平台不仅在线上来发布投资信息, 吸引出借人, 并公开借款人信息以及借款流程, 还在线下通过设立门店, 通过与小贷公司合作或成立营销团队来寻找需要借款的用户并实地进行考察, 通过这种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借款客户进行信用审核及管理, 加强了对风险的控制。3. 担保模式。担保模式的特点是在网贷业务中引入担保机构进行担保, 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第一种是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来对投资者的本金进行担保, 网贷平台不承担责任, 只支付相关的担保费用;第二种是网贷平台本身准备风
9、险准备金, 万一出现项目逾期, 由网贷平台的风险准备金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担保模式最典型平台的就是陆金所, 陆金所采取的是第一种担保模式, 即通过第三方担保机构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4. P2P 和其他相结合的模式。随着 P2P 的发展迅速, 出现 P2P 和票据理财、供应链金融以及融资租赁等相结合的一些创新的模式。P2P 和票据理财相结合, 使得难以通过银行渠道贴现的小额票据得以流通;P2P 和供应链金融相结合, 依托供应链, 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P2P 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提高了融资的效率。(二) 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以网络支付、移动支付为代表, 关于移动支付的定义, 国内外
10、移动支付相关组织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行业内比较认可的是移动支付论坛 (Mobile Paymen Forum) 的定义:移动支付 (Mobile Payment) , 也称之为手机支付, 是指交易双方为了某种货物或者服务, 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为载体, 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的商业交易。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PDA、移动 PC 等。移动支付可以分为两种, 分别为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近场支付是通过具有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的移动终端来实现本地化通讯进行资金转移的方式, 例如用手机支付进行购物、坐车等;远程支付是通过发送支付指令, 借助支付工具来和后台支付系统建立连接, 实现转账、消费等各种
11、支付功能, 例如支付宝和微信的二维码支付等。移动支付具有移动性、及时性、集成性以及定制化等特点, 在我国, 移动支付开始于 1999 年, 中国移动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在广东部分地区开展移动支付业务试点, 近几年, 随着智能手机的蓬勃式发展以及普及率的提高, 支持移动支付发展的硬件条件逐渐得到改善, 移动支付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定义, 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卡、贷记转账等其他结算业务以及电子支付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数据, 2010 年到 2016 年的非现金支付的变化趋势如下图 2 所示:从图 2 可以看出, 近几年, 非现金支付规模逐年增大, 其中, 票据的支
12、付规模变化不大, 但是另外三种方式支付规模呈现上升趋势, 其他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 其中移动支付的变化趋势如下图 3 所示:图 2 20102016 年非现金支付规模的变化趋势 下载原图图 3 20102016 年移动支付规模的变化趋势 下载原图从图 3 可以看出, 移动支付规模从 2014 年开始进行井喷式爆发,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随着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普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二维码识读技术以及银行支付接口开放等的发展, 移动支付市场壁垒已经消除;二是互联网思维的支付概念已经得以普及, 移动支付的软件基础, 包括手机网银、第三方支付手机应用等, 也都有了规模。
13、有专家将 2015 年称为“移动支付的普及年”, 认为这种新的金融方式会重构电子银行的发展格局。随着身份证认证技术和安全技术的发展, 移动支付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大,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模式将以移动支付作为基础, 并会产生许多新的业态。(三) 互联网众筹众筹是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 将富有创意却缺少资金的项目展示给投资者, 来吸引融资的一种活动, 可分为股权类众筹、债权类众筹以及回报类众筹。众筹最早起源于美国, 2009 年 4 月美国 Kickstarter 网站上线后被迅速关注且发展迅速, 我国的众筹起步较晚, 2011 年开始有第一家众筹平台上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2014 年,
14、互联网众筹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2016 年, 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数量为 427 个, 众筹成功金额为 224.78 亿元, 同比增长 90%多,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数量及金额的趋势图如下图 4 所示:图 4 20132016 年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数量及成功众筹金额 下载原图从图 4 中可看出, 2014 年起, 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得以迅速发展, 目前我国众筹平台主要包括两类方向, 第一类是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式众筹平台, 例如京东众筹等, 第二类是细分领域的专业众筹平台, 包括影视众筹、汽车众筹、房地产众筹等。从地域分布上来看, 众筹平台多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 截止 2016
15、 年 12 月底, 在具有众筹平台分布的 27 个省市中, 北京和广东的众筹运营平台最多, 北京具有 88 家, 广东具有 84 家, 众筹平台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北京、广东、山东、上海、浙江和江苏, 共占全国总正常运营平台的78.69%。随着风投的加入, 未来众筹行业将向精细化、生态化方向发展。(四) 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通过对海量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 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消费习惯和交易记录等信息, 来判断客户的全方位信息, 大数据金融根据客户信息来进行营销和风控。大数据的的关键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的从大量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的能力,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
16、开展的金融服务, 目前, 我国的大数据金融运营模式可以分为平台金融模式和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平台金融模式中, 平台企业凭借积累的大数据, 结合专业化的数据处理技术, 和传统的金融业务融合, 为平台上的企业开发资质融通的金融业务, 平台金融模式的优势在于, 它建立在庞大的数据流量基础上, 对需要金融服务的个人和企业非常熟悉, 相当于建立了大数据征信系统, 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平台以交易数据为基础对需要贷款的客户进行分析, 核定授信额度。平台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阿里小贷, 阿里小贷依托阿里巴巴打造的资金流、信息流和商流, 通过海量的数据储存来衍生出金融服务, 构建综合的业态。在供应链金融模式
17、中, 行业中的核心龙头企业对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中小企业的合同信息、订单信息进行掌控, 依托自身或者合作金融机构来对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海量的交易数据基础上, 核心企业作为信息提供方或者担保方, 通过和银行合作, 来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在此模式中, 核心企业起到了信息确认和担保的作用, 并没有提供资金, 资金提供方依然是银行等机构,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京东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的优势在于解决了传统的对小微企业的授信问题, 在传统的信贷服务中, 由于小微企业难以提供传统信贷要求的抵押物, 所以往往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而大数据金融可以依托大数据来分析小微企业的信用状
18、况, 解决了抵押物的问题, 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问题及风险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本性还在于金融6, 同时,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 常伴随新型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外在表现为数据信息在网络间的流动, 交易过程具有隐蔽性和虚拟性, 所以互联网金融既具有金融属性, 也具有网络属性, 既具有传统金融行业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操作性风险等, 也具有由于虚拟性、创新性带来的特殊性风险7, 且互联网金融由于打破了行业间、机构间的壁垒, 所以加快了金融风险扩散的速度8, 另外, 在宏观层面, 互联网金融还会影响货币供求, 创造信用9, 提高货币政策的难度10, 总体来说, 问题
19、是风险的表象, 所以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问题, 可以得出存在的风险:(一) 影响了货币的供给和需求, 增加了货币调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影响了货币的供需, 提高了货币调控的难度, 增加了货币调控的风险,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货币供给方面, 互联网金融影响货币供给的关键在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互联网金融通过平台以及相关的理财产品将借款者和贷款者连接起来, 实现信用创造, 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吸收存款和支付利息的特征, 而第三方支付形成了这种吸收存款和支付利息的通道, 所以互联网理财产品和第三方支付共同形成了存款的功能, 而在将存款转化为贷款的环节, 则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实现
20、, 然后通过网贷平台来将证券来卖给投资者, 实现由存到贷的过程, 完成信用创造的过程, 相当于增加了货币供给, 但是这种信用创造能力具有波动性, 所以增加了对货币供给预测的可控性。在货币需求方面, 根据货币需求理论, 居民对货币的需求包括交易性需求、预防需求以及投机性需求, 由于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提高了非现金支付的比例和数量, 进而影响了流通中的现金数量 M0, 降低了居民对现金的交易性需求。另外,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较强, 且变现成本较低, 所以也降低了居民对货币的预防性需求, 而是将更多的货币运用于投机性需求, 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收益不稳定, 所以导致投机性需
21、求的不稳定性, 进而影响货币需求的整体稳定性。(二)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法不完善2017 年 7 月 1 日起, 中国证监会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同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发布相关实施指引, 这代表着, 投资者炒股票、买基金、做期货, 都要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分类评级, 并在此基础上与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相匹配, 达到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适合的投资产品的目标, 降低投资者风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 还未有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办法, 未对投资者的资产净值等做要求, 而互联网金融将小额的高风险资产提供给投资者, 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
22、险和信用风险会使投资者在金融风险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 所以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 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2015 年 7 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余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强调从消费者教育、信息披露、格式合同条款监督、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个人信息保护、不实宣传与捆绑销售禁止等方面,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但是, 指导意见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电子数据存管及所有权、个人网络信用无形资产保护、大数据与适当性原则应用等诸多重要方面, 没有任何相应的规定。(三) 行业发展不规范, 增加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由
23、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方式, 所以许多从业者金融知识薄弱, 或者在职业道德方面有所欠缺,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模无法与风险控制的管理能力保持同步, 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相比于传统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操作流程对互联网的依赖性、网络数据的风险控制等,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都是在计算机上完成的, 如果不熟悉操作规则, 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 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 近几年诈骗、跑路等主观恶意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2016 年, 全国共有 1297 家平台发生问题, 同比上升 30.52%, 问题平台的增幅超过新增平台, 但是从客观来讲, 问题平台的倒闭和
24、跑路现象等于释放了系统崩溃的风险, 又会引导行业达到均衡的状态。(四) 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存在真空地带在实际操作中, 部分 P2P 平台首先通过集合理财的方式, 获得大量活期或者定期的理财资金, 然后通过智能投标将理财资金和资产错配, 最后将已投资债权在平台内进行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这种模式环环相扣, 在使网贷平台业务做大的同时, 却使资金端和资产端产生错配的情况, 这种错配掩盖在智能投标以及债权转让的活动中, 使得监管机构难以监管到资金的流向。这种模式也存在许多打“擦边球”的情况, 根据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 网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发售银行理财等产品, 所以集合理财涉嫌设立资金池,
25、而智能投标是资产管理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 对其进行监管的标准不统一, 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平台不得参与债权或者股权转让, 但是对网贷平台内部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却没有明确规定, 综合来看, P2P 平台存在的这种业务模式, 是属于监管真空地带。(五) 网络安全形势严峻, 增加了技术风险和虚拟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 主要域名劫持、篡改主页、虚假提现等方面。在 2016 年一季度, 安全牛网站对 336 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安全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业务安全、环境安全、应用安全、网络安全、隐私安全和主机安全等, 经过分析发现, 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值为 857, 整体评价
26、为“一般”, 其中 211家机构得分高于或等于平均值 857, 125 家机构得分低于平均值, 安全值得分分布大多数集中在良好的状态, 平均分数线主要被过低的得分公司影响, 最低分数为 339 分。根据业务类型来看, P2P 网络平台企业中得“一般”和“较差”的评价比例最高, 占 52%, 说明在互联网金融各个业务类型中, P2P 行业的风险比例最高;众筹公司的平均安全值最高, 得“一般”和“较差”评价的公司比例仅占 29%。通过风险分析可知, 网络安全问题的首要问题是隐私安全问题, 336 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中, 有 86%的公司存在该问题, 属于影响范围大, 但影响程度一般的问题;其次是网络
27、安全和应用安全问题, 336 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中有 140 家存在应用安全问题, 占比 42%, 主要表现为在第三方漏洞平台上被发布安全漏洞, 以及经常受到网页攻击。通过以上数据看出, 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着网络安全风险, 这种风险具有互联网的特性, 不同于传统的金融风险, 所以有必要进行监管。综上所述, 互联网金融行业所表现出来的问题, 不仅反映了其具有传统金融行业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操作性风险等, 也具有由于虚拟性、创新性带来的特殊性风险。另外, 除了这两类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应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扩大了征信覆盖范围, 扩展的客户群体
28、大部分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忽视的中小客户等群体, 这类客户群体虽然单笔投资金额低, 但是数量庞大, 具有典型的长尾效应, 万一出现资金风险, 波及范围较传统金融行业要大很多, 同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羊群效应, 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当行为会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例如卷款跑路等行为, 但这种不当行为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羊群效应指的是这种不当行为可能会扩散到整个行业, 并且可能会被行业默认为市场惯例, 如果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当行为是相互关联的, 且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外的企业存在密切联系, 那么很有可能会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 即客户群体的长尾效应以及不当
29、行为的羊群效应是导致系统风险的诱因, 另外, 由于目前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所以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进行完善。三、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我国学者也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 对监管空白进行完善11, 采取的措施包括完善监管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风险管理等12, 也从政策环境、监管引导及平台自身水平三个层面不断改进完善13。本部分通过以上分析, 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具体可以分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工具流动性和信用创造能力指标的监测, 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 注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建
30、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体系建设。具体措施如下:(一)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工具流动性和信用创造能力相关指标的监测首先,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创造是通过市场化契约来完成的, 所以此信用创造过程的活跃程度、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的价格, 更能市场化的反映资金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 所以互联网金融信用创造能力的相关指标, 可以纳入央行货币政策的指标监测体系中, 作为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参考, 将对银行信贷的关注扩大到对整体信用总量的关注;其次, 第三方支付的规模逐年增长, 所以应该健全对电子支付的统计监测, 统一标准, 将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数据纳入监测范围;最后, 互联网金融影响了狭义的
31、货币供应量统计, 使得数量型的政策工具操作难度加大, 所以有必要考虑逐步转向价格型政策工具, 以利率、汇率作为调控工具, 通过资产价格变化, 来影响微观主体的财务成本和收入预期, 价格型政策工具可作用于任何一种融资工具上, 具有可预测性, 更适合当前的变化趋势。(二) 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以及羊群效应, 涉及到的用户多, 范围大, 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 应该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目前, 互联网金融尚处在发展初期,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方式,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模式, 已经具有了自发创新的动力, 所以不能放任其自行管理, 另外,
32、 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存在着制度不规范、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客观情况。在这种阶段, 应该由政府来整合相关行业监管机构, 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 避免由于长尾效应和羊群效应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在具体执行中, 可以以地方政府为区域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由地方政府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综合区域性的监管力量, 建立跨部门、跨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协调机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区域性监管平台。同时, 由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成立, 可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第三方组织作用, 配合地方政府来进行综合监管, 对于出现问题、不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要由地方政府来主动进行关
33、闭、破产等程序, 对风险情况实现软着陆, 降低风险所造成的危害性, 释放系统压力。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到成熟阶段, 可以进行真正的行业自律管理, 来提高运行的效率。(三) 注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的作用角度来讲,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中心, 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中心的监管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适应性管理办法,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能力、资质能力等方面的测评, 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项目投资消息的渠道, 使消费者的资质能力和项目相匹配;另一方面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法律和申诉渠道, 针
34、对目前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不顺、立法欠缺、公平服务不到位等情况, 积极推动颁布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专门法律条款, 增设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诉机构, 拓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申诉渠道。作为监管主体的地方政府, 可设立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 利于金融服务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和资料, 增加行业的透明度, 同时, 设立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机制, 开通维权电话、微信等渠道, 接受消费者的意见并进行反馈和处理, 督促行业的规范性进程。(四) 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 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网络安全风险, 首先应明确监管的边界和界限, 制定监管目标, 包括大数据的运用、客户信息管理等, 建立
35、互联网金融行业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持续推进监管办法的完善;其次, 构建我国自有产权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和设备, 研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软件、核心算法等, 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技术的对外依存度;最后, 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认证制度, 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人员来对网络安全进行评估和改进, 降低监管部门在网络信息科技方面的压力。(五) 运用大数据技术, 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受众群体大, 影响范围大, 而且新闻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报道也催发了互联网金融的扩张, 这种情况下, 互联网金融行业比传统金融行业更加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披露应具有
36、强制性, 才能真正得到贯彻, 金融监管的主体可利用大数据技术, 来建立统计性质的信息披露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 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测, 同时建立监测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的指标体系, 将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数据纳入已有的各项监测体系中, 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和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四、结论互联网金融模式包括 P2P 网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问题包括增加了货币调控风险、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完善、行业发展不规范、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以及网络安全形势严峻等, 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和羊群效应, 会导致系统性风险, 故有
37、必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监管措施包括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工具流动性和信用创造能力相关指标的监测、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注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信用体系建设。参考文献1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 2012 (12) :11-22. 2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宏观经济研究, 2014 (10) :122-126. 3丁杰.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理论与现实悖论J.财经科学, 2015 (6) :1-10. 4Larrimore L, JIANG L, LARRIMORE J,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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