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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6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20171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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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 业城 公告 编号:2017-042 号 沈 阳 商业 城 股份 有 限公 司 诉 讼 进展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案件 涉及金额:天幕案涉及金额:人民币 3,777,883.00 元及利息;山盟案涉及金额:人民币 6,435,089.91 元及利息;合计涉及金额:人民币 10,212,972.91 元及利息。案件所处的诉讼阶 段:天幕案已下达民事 裁定书,山盟案已下达民事判决书。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涉及

2、 金额产生的利息 在交付时对公司当 期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与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盟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具体案情请见公司披露的 商业城 涉及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20 号、2016-021 号、2016-039 号),于近期收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 01 民终5129 号、民事判决书(2017)辽01 民终 4881 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一、案 件进展 情况(一)公司与 天幕

3、公司 建 设工 程合同 纠纷 案(简 称“天幕案”)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原告: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及诉讼请求 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 日、6 月 1 日披露的商业城十二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21 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临 2016-039 号)。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 519 号民事 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4、效后 15 日内,给 付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工程款 1,074,257.57 元;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 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工程款 1,074,257.57 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山东 天幕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辽宁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公司与 山盟 集团 建 设工 程合同 纠纷 案(简 称“山盟案”)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

5、本情况 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 情况 请详见 公 司于 2015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 商 业城诉 讼 公告(临2015-020 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出具(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 00260 号民事判决书(即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5 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10,331,874.00 元及利息(自 2012 年 12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 10,331,874.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驳回原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因 不服以上判决,在法定期

6、限内 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 条第一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即二审)如下:(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 0026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 0026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 5 日内,一次性给付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10,331,874 元及利息(自 2012 年1

7、2 月12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 10,331,874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5 日内,一次性给 付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435,089.91 元及利息(自 2012 年12 月12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以6,435,089.9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驳回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二、对 公司的 影响 案件涉及 金额产生的利息 在交付时对公司 当期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为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天幕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对于山盟案,公司将 向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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