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 宁 曙 光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度 审 计 报 告 索引 页码 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 合并资产负债表 1-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3-4 合并利润表 5 母公司利润表 6 合并现金流量表 7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8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10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1-12 财务报表附注 13-86 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2、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
3、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4、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5、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6、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13 一、公司的基本情 况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 集团)于1993 年 3 月 2 日 经辽宁 省体改委 辽体改 发19935 号文批准 设立(企业法 人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0600120109772C)。2000 年 12 月 6 日,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以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证 监 发 行 字2000165 号 文 批 准,同 意 本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 行境内 上 市普通股4,000 万股,公
7、 司股本总 额为 9,000 万元。2001 年 5 月 10 日,经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 2000 年 度利润分 配和资 本公积 金 转增股本方案,以 截止 2000 年 12 月 31 日股 份总 数 9,000 万股为基 准,向 全体股 东每 10 股 派送2 元现金红利,同时 以资 本公积金每 10 股 转增 8 股,共转增 7,200 万股,此次转增 后,股份总数 为16,200 万股,注册资 本变更 为 16,200 万元。2003 年 9 月 22 日,经 临时股东 大会审 议同意 本 公司更名 为辽宁 曙光汽 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在丹 东市
8、工 商 行政管理 局办理 了变更 登 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核 准 辽 宁 曙 光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通 知(证 监 发 行字2006104 号)文 件 核 准,本 公 司 非 公 开 定 向 发 行 6,000 万 股 股 份,于2006 年 12 月 1 日收到 募集资金 净额 32,600 万 元。本公 司股份 总数增 至 22,200 万股,注册资本 变更为22,200 万元。2010 年 11 月 12 日,本 公司 经中 国证监 会关 于 核准辽宁 曙光汽 车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配股的 批
9、复 通 知(证 监 许可20101623 号)文件核准,向原 股东配 售 6,660 万股 新股,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7.20 元。本 公 司 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 收 到 配 股 资 金 净 额453,356,332.60 元,增 加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65,252,998.00 元,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为 人 民 币388,103,334.60 元。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增 至 287,252,998 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87,252,998.00 元。2011 年 4 月 19 日,本公 司经 2010 年度股 东大会 决议通过 资本公 积每 10
10、股转增 10股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以 资 本 公 积 向 全 体 股 东 转 增 股 本 287,252,998.00 元,每 股 面 值 1元。本公 司股份 总数增 至 574,505,996 股,注 册 资股本变 更为 574,505,996.00 元。本公司 经 2012 年第 一次 临时股东 大会决 议通过 关于公司 向特定 对象非 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 案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核 准 辽 宁 曙 光 汽 车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
11、非公开 发行股 票 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1205 号)文 件核准,本公司 于 2014年 3 月 21 日 非公开 发 行 A 股 股票 45,818,300.00 股,每股面 值 1 元,发行价 为每股4.40 元,共募集 资金净 额 192,260,858.24 元。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14 2015 年 7 月 15 日,根据 本公司召 开的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 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 象非公 开 发行股票 方案
12、的 议案,2016 年 4 月 22 日 中国 证监会 出 具的 关 于 核 准 辽 宁 曙 光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证 监 许 可2016919 号),本 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5,279,915 股,每 股面值 1 元,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6.99 元。发 行 后,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股 本)变 更 为675,604,211.00 元。该事项 已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16 年 8月 15 日出 具了“XYZH/2016BJA90601”号 验
13、资报 告。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本公司 总股本 为 675,604,211.00 股。本公司注 册地 址:辽宁 省 丹东市振 安区曙 光路 50 号,法定 代表人:李进 巅;本公司属 汽 车 行 业,主 要 经 营 范 围:制 造、加 工;汽 车 前 后 桥、汽 车 底 盘、汽 车 零 部 件;汽 车修 理(设 分 支 销 售 汽 车 及 零 配 件);经 营 本 企 业 及 所 属 企 业 自 产 产 品 及 相 关 技 术 的 出 口业 务;经 营 本 企 业 及 所 属 企 业 生 产 科 研 所 需 的 原 辅 材 料、机 械 设 备、仪 器 仪 表、及 相 关技 术 进
14、 口 业 务(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和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经 营 进 料 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本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为 辽 宁 曙 光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曙 光 集 团 公 司),本 公 司最终控制人为李进巅、李海阳。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 机 构,依 法 行 使 公 司 经 营 方针、筹 资、投 资、利 润 分 配 等 重 大 事 项 决 议 权。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依 法 行 使 公 司的 经 营 决 策 权;经 理 层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 决
15、 议 事 项,主 持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管理工作。本 公 司 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部、信 息 技 术 部、人 力 资 源 部、集 团 办 公 室、技 术 中 心、审 计 部、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等,子 公 司 主 要 包 括 丹 东 黄 海 汽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下 简 称 丹 东 黄 海 公 司)、丹 东 曙 光 专 用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曙 光 专 用 车 公 司)、凤 城 市 曙 光 汽 车 半 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凤 城 半 轴 公 司)、诸 城 市 曙 光 车 桥 有 限 责任
16、公 司(以 下 简 称 诸 城 车 桥 公 司)、山 东 荣 成 曙 光 齿 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山 东 荣成 公 司)、丹 东 曙 光 汽 车 贸 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曙 光 汽 贸 公 司)、丹 东 曙 光 重 型车 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重 桥 公 司)、辽 宁 曙 光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底 盘 公 司)、丹 东 黄 海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黄 海 销 售 公 司)、丹 东 黄 海 特种 专 用 车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特 种
17、车 公 司)、美 国 技 术 开 发 中 心、辽 宁 黄 海 汽 车 进出 口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 进 出 口 公 司)、大 连 黄 海 汽 车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大 连 黄海 公 司)、丹 东 曙 光 黄 海 新 能 源 汽 车 服 务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新 能 源 服 务 公 司)、辽 宁黄海 新能 源汽车 有限责 任 公司(以 下简称 新能源 汽 车公司)等。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15 二、合并
18、财务报表 范围 本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包 括 本 公 司、丹 东 黄 海 公 司、曙 光 专 用 车 公 司、凤 城 半 轴公 司、诸 城 车 桥 公 司、山 东 荣 成 公 司、曙 光 汽 贸 公 司、重 桥 公 司、底 盘 公 司、黄 海 销 售公司、特 种车公 司、美 国 技术开发 中心、进出口 公 司、大连 黄海公 司等 25 家公司。与上年 相 比,本 年 新 成 立 新 能 源 服 务 公 司、新 能 源 汽 车 公 司、曙 光(韩 国)公 司。因 转 让 减少 丹 东 汉 高 口 岸 仓 储 有 限 公 司,注 销 减 少 丹 东 曙 光 汽 车 维 修 有
19、 限 公 司、辽 宁 曙 光 车 桥 有限责任公 司。详 见 本 附 注“七、合 并 范 围 的 变 化”及 本 附 注“八、在 其 他 主 体 中 的 权 益”相 关 内容。三、财务报表的编 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 集 团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并 基 于 本 附 注“四、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所 述会计政策 和会计 估计编 制。2.持续经营 本集团自 报告期 末起 12 个月不存 在对本 集团持 续 经营能力 产生重 大
20、疑虑 的 事项或情况。四、重要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 计 1.遵循企业 会计准 则的声 明 本 集 团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真 实、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及 本集团的财 务状况、经营 成 果和现金 流量等 有关信 息。2.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 会 计期 间为公 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3.营业周期 本集团营 业周期 为 12 个月。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16 4.记账本位
21、 币 本集团以 人民币 为记账 本 位币。5.同一控制 下和非 同一控 制 下企业合 并的会 计处理 方 法 本 集 团 作 为 合 并 方,在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在 合 并 日 按 被 合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价账面价 值的差 额,调 整 资本公积;资本 公积不 足 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在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22、收 购 日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合 并 成 本 为 本 集 团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支 付 的 现 金或 非 现 金 资 产、发 行 或 承 担 的 负 债、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在 企 业 合 并 中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之 和(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其 合 并 成 本 为 每 一单 项 交 易 的 成 本 之 和)。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额 的 差 额,
23、确 认 为 商 誉;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额 的,首 先 对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以 及 合 并 对价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复 核,经 复 核 后,合 并 成 本 仍 小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将 其 差 额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营 业 外收入。6.合并财务 报表的 编制方 法 本集团将
24、 所有控 制的子 公 司纳入合 并财务 报表范 围。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按照本公司 的会计 政策或 会 计期间对 子公司 财务报 表 进行必要 的调整。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重 大 内 部 交 易、往 来 余 额 及 未 实 现 利 润 在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时 予 以 抵销。子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份 额 以 及 当 期 净 损 益、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及 综 合收 益 总 额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25、份 额,分 别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少 数 股 东 权 益、少 数 股 东损益、归 属于少 数股东 的 其他综合 收益 及 归属于 少 数股东的 综合收 益总额”项目列示。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其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纳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编 制 比 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对 上 年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视同合并后 形成的 报告主 体 自最终控 制方开 始控制 时 点起一直 存在。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26、资 单 位 的 股 权,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的,应 在取 得 控 制 权 的 报 告 期,补 充 披 露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处 理 方 法。例 如: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编 制 合 并 报 表 时,视 同 在 最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17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27、 整,在 编 制 比 较 报 表 时,以 不 早 于 本 集团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之 下 的 时 点 为 限,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负 债并 入 本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中,并 将 合 并 而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所有 者 权 益 项 下 的 相 关 项 目。为 避 免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的 价 值 进 行 重 复 计 算,本 集 团 在 达到 合 并 之 前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在 取 得 原 股 权 之 日 与 本 集 团 和 被
28、 合 并 方 处 于 同 一 方 最终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至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净 资 产 变 动,应分别冲 减比较 报表期 间 的期初留 存收益 和当期 损 益。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子 公 司,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本 集 团 取 得 控 制 权之 日 起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 的公允 价 值为基础 对子公 司的财 务 报表进行 调整。通
29、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的,应在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报 告 期,补 充 披 露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处 理 方 法。例 如:通 过 多 次 交 易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编 制 合 并 报 表 时,对 于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公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30、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与 其 相 关 的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除 净 损 益、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外 的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在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转 为 投 资 损 益,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益计划净 负债或 净资产 变 动而产生 的其他 综合收 益 除外。本 集 团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在 合 并 财 务 报表 中,处
31、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调 整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调 整 留 存收益。本 集 团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报 表 时,对 于 剩 余 股 权,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处 置 股 权 取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32、 值 之 和,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损 益,同 时 冲 减 商 誉。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期投资损 益。本 集 团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如 果 处 置 对 子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33、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应 当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但 是,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合收益,在丧失 控制权 时 一并转入 丧失控 制权当 期 的投资损 益。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34、 币元列 示)18 7.合营安排 分类及 共同经 营 会计处理 方法 本集团的合营安排包括共 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于 共同经营项目,本集团作 为共同经营 中 的 合 营 方 确 认 单 独 持 有 的 资 产 和 承 担 的 负 债,以 及 按 份 额 确 认 持 有 的 资 产 和 承 担 的负 债,根 据 相 关 约 定 单 独 或 按 份 额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费 用。与 共 同 经 营 发 生 购 买、销 售不 构 成 业 务 的 资 产 交 易 的,仅 确 认 因 该 交 易 产 生 的 损 益 中 归 属 于 共 同 经 营 其 他 参 与 方 的部分。8.现金及现
35、金等价 物 本集 团 现 金 流 量 表 之 现 金 指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现 金 流 量 表 之现金等价物指持有期限不 超过 3 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 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 的投资。9.外币业务 和外币 财务报 表 折算(1)外币交易 本 集 团 外 币 交 易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于 资 产 负债 表 日,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所 产 生 的 折 算 差额 除 了 为
36、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按 资本化的原 则处理 外,直 接 计入当期 损益。(2)外币财务 报表的 折算 外 币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负 债 类 项 目 采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所 有 者 权益 类 项 目 除“未 分 配 利 润”外,均 按 业 务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用 项 目 采 用 报 告 期 间 的 日 平 均 汇 率 折 算。由 此 产 生 的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在
37、所 有 者 权 益项目下单 独列示。外 币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采 用 年 初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算,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采 用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其 他 项 目 采 用报 告 期 间 的 日 平 均 汇 率 折 算。上 述 折 算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折 算 差 额 在“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的影响”单独列 示。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38、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19 10.金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1)金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的 分 类 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 认时划 分为以下 四类:以 公允价 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 入当期 损益的金 融资产(包 括交易性 金融资 产和在初 始确认时 指定为 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 其变动 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 期 投资、贷 款和应 收款项、可供出售 金融资 产。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 认时划 分为以下 两类:以 公允价 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 入当期 损益的金 融负债(包 括交易性 金融负 债和在初 始确认时 指定为 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 其变动 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
39、债)、其 他金融 负 债。(2)金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的 确 认依据、计量方 法和终 止 确认条件 公司成为 金融工具 合同的 一方时,确认一项 金融资 产或金融 负债。初 始确认 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 时,按照 公允价 值计量;对于以公 允价值 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 当期损 益的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 易费用 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对于 其他类别 的金融资 产或金 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初始 确认金 额。公司按照 公允价值 对金融 资产进行 后续计量,且不 扣除将来 处置该金 融资产 时可能发 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 除外:1)持 有 至 到 期 投资 以 及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40、 项 采用 实 际 利 率 法,按摊余成本计量;2)在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权 益 工 具 投 资,以及与该 权益工 具挂钩 并 须通过交 付该权 益工具 结 算的衍生 金融资 产,按 照 成本计量。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 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 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 外:1)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 变动计 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 负债,按照公允 价值计量,且不 扣除将来 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 费用;2)与 在 活 跃 市 场中 没 有 报 价、公 允 价 值 不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 该权益工具结算的
41、衍生金 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 且其变 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 金融负 债的财务 担保合同,或没 有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 计入当 期损益并 将以低于 市场利 率贷款的 贷款承诺,在初 始 确认后 按照下列两项金 额之中 的较高 者 进行后续 计量:按照 企业会 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 事项 确定的金额;初 始确认 金额扣除 按照 企业会 计 准则第 14 号 收入 的原则确 定的累 积摊销额后 的余额。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 债公允 价值变动 形成的利 得或损 失,除与 套期保值 有关外,按照如 下方法处理:1)以 公 允 价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42、 入 当 期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计入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在资 产持有期 间所取得 的利息 或现金股 利,确认为投资 收益;处 置时,将实际收 到的金额 与初始 入账金额 之间的差 额确认 为投资收 益,同时 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持有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20 期间按实 际利率法 计算的 利息,计 入投资收 益;可 供出售权
43、 益工具投 资的现 金股利,于被投资单位宣 告发放股 利时计 入投资收 益;处置 时,将 实际收到 的金额与 账面价 值扣除原 直接计入其他 综 合收益 的公允 价 值变动累 计额之 后的差 额 确认为投 资收益。当收取某 项金融资 产现金 流量的合 同权利已 终止或 该金融资 产所有权 上几乎 所有的风 险和报酬已 转移时,终止确 认该金融 资产;当 金融负 债的现时 义务全部 或部分 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 金融负 债或其 一 部分。(3)金融资产 转移的 确认依 据 和计 量方 法 公司已将 金融资产 所有权 上几乎所 有的风险 和报酬 转移给了 转入方的,终止 确认该金 融资产;保 留
44、了金融 资产所 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 风险和 报酬的,继续确认 所转移 的金融资 产,并将收到的 对价确认 为一项 金融负债。公司既 没有转 移也没有 保留金融 资产所 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 列情况处理:1)放 弃 了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终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产;2)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资 产 控 制 的,按 照 继 续 涉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产,并相 应确认 有关负 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 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 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 价,
45、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 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 额之和。金融资 产部分转 移满足终 止确认 条件的,将所转移 金融资 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 分和未 终止确认 部分之间,按照 各自的相 对公允价 值进行 分摊,并 将下列两项金额 的差额计 入当期 损益:1)终止确 认部分 的账面价 值;2)终止确 认部分的 对价,与原直接计 入所有 者权益 的 公允价值 变动累 计额中 对 应终止确 认部分 的金额 之 和。(4)金融资产 和金融 负债的 公 允价值确 定方法 公司采用 在当前情 况下适 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 用数据 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 估值技 术确定相 关金融资产 和 金融 负债的 公
46、 允价值。公司将 估值技 术 使用的输 入值分 以下层 级,并依次 使用: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 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 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 报价;2)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 验证的 输入值 等;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 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 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 察或无法 由可观察市 场数据验 证的利
47、 率、股票 波动率、企业合 并中承担 的弃置义 务的未 来现金流 量、使用自身数 据做出 的财务 预 测等。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报 表附注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本财务 报表附 注除特 别注 明外,均 以人民 币元列 示)21(5)金融资产 的减值 测试和 减 值准备计 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 的金融资 产的账面价 值进行 检查,如 有客观证 据表明 该金融 资 产发生减 值的,计提减 值 准备。2)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 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 融资产,可以单独进
48、 行减值测 试,或 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 用风险 特征的金 融资产组 合中进 行减值测 试;单独测试未 发生减值 的金融 资产(包 括单项金 额重大 和不重大 的金融资 产),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 风险 特征的 金融资 产 组合中再 进行减 值测试。3)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期末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 据其账面 价值高于预 计未来现 金流量 现值之间 的差额确 认减值 损失。在 活跃市场 中没有 报价且其 公允价值不能可 靠计量的 权益工 具投资,或与该权 益工具 挂钩并须 通过交付 该权益 工具结算 的衍生金融资产 发生减值 时,将 该权益工 具投资或 衍生金 融资产的 账面
49、价值,高于 按照类似 金融资产当时市 场收益率 对未来 现金流量 折现确定 的现值 之间的差 额,确认 为减值 损失。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 值发生 较大幅度 下降,或 在综合 考虑各种 相关因素 后,预 期这种下 降趋势属于非暂 时性的,确认其 减值损失,并将原 直接计 入所有者 权益的公 允价值 累计损失 一并转出计入减 值损失。4)可供出 售金融 资产减 值的客观 证据 表明可供 出售债 务工具 投 资发生减 值的客 观证据 包 括:债务人 发生严 重财务 困难;债务人 违反了 合同条 款,如偿 付利息 或本金 发 生违约或 逾期;公司出 于经济 或法律 等方面因 素的考 虑,对
50、发 生财务困 难的债 务人作 出 让步;债务人 很可能 倒闭或 进行其他 财务重 组;因债务 人发生 重大财 务困难,该债务 工具无 法 在活跃市 场继续 交易;其他表 明可供 出售债 务工具已 经发生 减值的 情 况。表明可供 出售权益 工具投 资发生减 值的客观 证据包 括权益工 具投资的 公允价 值发生严 重或非暂时 性下跌。本集团 于资产负 债表日对 各项可 供出售权 益工具投 资单独 进行检查,若该权益工具 投资于资 产负债 表日的公 允价值低 于其成 本超过 50%(含 50%)或 低于其成 本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则表 明其发 生 减值。辽宁曙光汽车 集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