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梅慎实先生、李燕女士、姚志斌先生、朱剑岷先生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其中:被提名人李燕女士,以财 会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燕女士 具备较丰富的 财会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非执业)、教授资格。四名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 人 认 为,被 提 名
2、人 具 备 独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与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提名人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应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目前 梅慎实先生、李燕女士、姚志斌先生、朱剑岷先生 均全部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2(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
3、央 纪委、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 国 保监 会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定;(六)中 国 证券 业 协 会 发 布 证 券 研 究 报 告 执 业 规 范 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4、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 位 或 者 在 上 市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属;(四)在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 人员;(五)为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3 目
5、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 三 年 曾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两 次 以 上 通 报 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
6、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占 当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次 数 三 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4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特此声明。提名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