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安 徽 梦 舟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一、关 于续聘 会计 师事务 所的 独立意 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清楚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 况,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2、顺利开展,公司 拟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8年度的审 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18 年的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关 于公 司 2017 年度 利润 分配预 案的 独立意 见 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条件,并综合考虑 公司最近三
3、年的盈利状况及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69,593,5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0.02 元(含税),合 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539,187.11 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35%,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以未来更好的发展给予股东更大的回报;2017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所需等实际情况,符合监2 管部门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三、关 于公司 会计 政策 变更 的 独立意 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林国宽、冯培、王英哲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