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证 券代 码:600255 证券简 称:梦舟股 份 编 号:2019-086 安 徽 梦 舟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 诉讼进展的 公告 本 公司 董事会 及全 体董事 保证 本公告 内容 不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案件 所处的 诉讼 阶段:一审判决;上市 公司 控 股子 公司 所 处的 当事人 地位:原告;是 否会 对公司 损益 产生 负面 影响:本次判决 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一、本 次诉讼 的基 本情况
2、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4),披露了公 司 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诉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 案,具体情况如下:1、诉讼当事人 1)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三楼 30553 号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 2)被告: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 425 弄212 号1300 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恩 2、事实与理由:2017 年9 月2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 影视投资协议书,双方约2 定:原告出资与被告共同运作被告享有版
3、权的 疯癫和尚、白发 青天、锦衣卫、大明刑事录 系列电影、电视剧(下称本次系列影片)的拍摄、制作和发行。协议签订后,被告因项目运作资金的实际需要,要求原告先支付部分运作资金,原告按此要求于 2017 年10 月27 日转账支付给被告 1500 万元。但被告此后既不向原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也 不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原 告 认 为,原、被 告 签 订 的 影 视 投 资 协 议 为 有 效 合 同,双 方 当 事 人 均 应 按约履行。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并收到原告部分投资款后,长时间不向原告报告所合作系列影片的创作、拍摄、宣传和发行情况,并且,经原告再三催告其仍拒绝报告合作情况,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表
4、明其拒绝履行作为合作事务执行一方对另一方的报告义务。因该报告义务是被告的基本义务,而被告对此迟延履行,且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原告作为合作对方依照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且,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 的投资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3、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1500 万元;3)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二、本 次诉讼 判决 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 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发来的 民事判决书(2019)
5、沪0104 民初 12356 号,该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部分投资款后已履行拍摄部分影片的主要义务,在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不符合涉案协议书的约定,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 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1,800 元,由 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负3 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上海知识产权 法院。三、本 次诉讼 对公 司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 查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 民初 12356号。特此公告。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