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证 券代 码:600255 证券简 称:梦舟股 份 编 号:2020-017 安 徽 梦 舟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子公司仲裁 进展的公告 本 公 司董 事会 及全 体董事 保 证本 公告 内容 不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案件 所处的 阶段:仲 裁裁 决;上市 公司子 公司 所处的 当事 人地位:申请人;涉案 金额:262,587,210.95 是 否 会对 公司 损 益产生 负 面影 响:公司本次仲裁请求均得到仲裁 庭 支持,本次仲裁 裁决 为 终局裁
2、 决,自作 出之日 起发生 法律效力。截至 本公告 日,公司尚未收到被 申请人 或保证 人支付的 上述款 项,因 本次仲裁 裁决履 行期限 尚未届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梦舟 股份”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 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及 其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梦舟”)近日收到 芜湖仲裁委员会 发来的裁决书(2019)芜仲字第 288 号、289 号、290号,具体情况如下:一、(2019)芜仲字第 288 号 仲裁案 件(一)本次仲 裁的 基本情 况 1、申请
3、人:霍 尔果斯 梦舟影视 文化传 播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 地新疆 伊犁州霍 尔 果 斯 市 亚 欧 路 商 贸 中 心 二 楼 2076 室,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654004MA775GYN1T。2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2、被申 请人:嘉兴南 北湖梦舟 影视文 化传播 有限责任 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 685 号(109 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30424078663971J。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 年6 月19 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二)本次仲 裁案 件
4、事实 和请 求 1、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 100%的股权。2018 年4 月27 日,申请人作出决定:将嘉兴梦舟2017 年12 月31 日前所形 成的税后利润35,174,808.03 元,向股东进行分配。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润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 裁如所请。2、仲裁请求 1)裁决 被申请 人嘉兴 南北湖梦 舟影视 文化传 播有限责 任公司、张健
5、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款35,174,808.03 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三)仲裁裁 决情 况 芜湖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17 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两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 嘉兴梦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上述 税后利润支付 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 嘉兴梦舟上述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仲裁庭 依法裁决如下:1、被申 请人 嘉 兴南北 湖梦舟影 视文化 传播有 限责任公 司 于本 裁决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利润款人民币35,174,808.03 元
6、;3 2、被申请人张健对本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仲裁费 115,724 元,由被申请人 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和被申请人张健共同负担。因前述费用申请人已预交,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 事项时一并予以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2019)芜仲字第 289 号 仲裁案 件(一)本次仲 裁的 基本情 况 1、申请 人:霍 尔果斯 梦舟影视 文化传 播有限 责任公司,住所 地新疆 伊犁州霍 尔 果 斯 市 亚 欧 路 商 贸 中 心 二 楼 2076 室,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654004MA775GYN1T。法定代表人
7、:龚迎兵,执行董事。2、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 425 弄212 号 2 楼3575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350977436E。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 年6 月19 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二)本次仲 裁案 件事实 和请 求 1、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原系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 100%的股权。2018 年6 月28日,申请人(甲方)与 上海大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 股权转让协 议,约 定:双 方 约 定 乙 方 收 购 甲 方 持 有
8、嘉 兴 梦 舟 100%股 权 的 对 价 为38,350,897.24 元;乙方应以现金形式 向甲方购买嘉兴梦舟 100%股权,乙方应在2018 年 12 月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4 2、仲裁请求 1)裁决 被申请 人上海 大昀影视 有限公 司、张 健立即向 申请人 支付股 权转让款38,350,897.24 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
9、被申请人负担。(三)仲裁裁 决情 况 芜湖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17 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上海大昀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上述到期债务范围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仲裁庭 依法裁决如下:1、被申 请人上 海大昀 影视有限 公司于 本裁决 送达之日 起十日 内支付 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8,350,897.24 元;2、被申请人张健对本裁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仲裁费 125
10、,252 元,由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张健共同负担。因前述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向申请人一并予以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三、(2019)芜仲字第 290 号 仲裁案 件(一)本次仲 裁的 基本情 况 1、申请 人:西 安梦舟 影视文化 传播有 限责任 公司,住 所地陕 西省西 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 SOHO2 号楼 1 单元 10901 号,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6101336986204891。法定代表人:吴传虎,执行董事。2、被申 请人:嘉兴南 北湖梦 舟 影视文 化传播 有限责任 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海盐县澉
11、浦镇南浦路 685 号(109 室),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30424078663971J。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 年6 月19 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5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二)本次仲 裁案 件事实 和请 求 1、事 实与理 由:2018 年4 月28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签订一份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合同附件所列的全部资产,以 104,919,691.61 元 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同日,双方 另签订了一份 电视剧 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拥有的电视剧 灰雁、白浪红尘、铁血军团、伏魔令 的全部
12、权益,以 103,390,822.24 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因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向申请人清偿了部分债务、申请人代收了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的部分债权,截至日前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尚欠申请人转让款(费)189,061,505.68 元。被申请人 嘉兴梦 舟未能 在约定的 期限内 支付价 款,依法 应当承 担违约 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 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2、仲裁 请求 1)裁决 被申请 人嘉兴 南北湖梦 舟影视 文化传 播有限责 任公司、张健 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产转让款、电视剧项目转让费合计
13、189,061,505.68 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三)仲裁裁 决情 况 芜湖仲裁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17 日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案件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 嘉兴梦舟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 嘉兴梦舟的 连带责任保证人,对 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仲裁庭 依法裁决如下:1、被申 请人 嘉 兴南北 湖梦舟影 视文化 传播有 限责任公 司 于本 裁决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西安梦 舟 影 视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支付转让款189,061,505.68 元;2、被申请人张健对
14、本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本案仲裁费 577,385 元,由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6 公司、张健共同负担。因申请人已预交,两 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 事项时 一并予以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四、本 次仲裁 对公 司本期 利润 或期后 利润 的影响 截至 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被申请人或保证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因本次仲裁 裁决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 仲裁 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备 查资料 芜湖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2019)芜仲字第 288 号、289 号、290 号。特此公告。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