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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600255鑫科材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0820.PDF

  • 上传人:小小数字
  • 文档编号:16559925
  • 上传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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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255鑫科材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0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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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 市公司名称:安 徽 鑫 科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市地点: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简称:鑫科材料 股 票代码:600255 信 息 披露义务人:霍尔 果斯船山文化传媒 有限 公司 住所:新疆伊犁州 霍尔 果斯市天津路8 号苏 新公 社 公 寓5 幢516 室 通讯地址:新疆伊 犁州 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 号苏 新 公 社 公 寓5 幢516 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5%以上 降至5%以下)一致行动人(一):李 瑞金 一致行动人(二):李 非列 一致行动人(三):李 非文 一致行动人(四):芜 湖恒鑫铜业集团有 限公 司 签 署 日期:2022 年 8 月1

    2、8 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 公司法)、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法(以下简 称 证券 法)、上 市 公司收 购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称 收 购 办 法)、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公司 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15 号 权 益变 动报 告书(以 下简 称 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二、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签 署 本 报 告 书 已 获 得 必 要 的 授 权 和 批 准,其 履 行 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人章 程或

    3、内部规 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 相冲 突。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 号准 则 规 定,本 报 告 书已 全 面披 露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安 徽 鑫 科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鑫 科 材 料、上市公司、公司)中拥 有权益 的股 份变 动情况。四、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除 本 报 告书 披 露的 信 息 外,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没有通过 任何其 他方 式增 加或减少其在鑫科材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五、本 次 权 益 变 动 是 根 据 本 报 告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进 行 的。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没 有 委 托 或

    4、 者 授 权 其 他 任 何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报 告 书 中 列 载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报 告 书 做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六、本次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报 告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和连 带的法 律责 任。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4 在本报告 书 中,除 非 另有 说 明,下 列 简 称具 有如 下 特 定 含 义:鑫 科材料、上市公司、公司 指 安徽鑫 科新 材料 股

    5、份 有限 公司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船山文化 指 霍尔果 斯船 山文 化传 媒有 限公司 一致 行动 人 指 李瑞金、李 非列、李 非文、芜湖 恒鑫 铜业 集团 有限 公司,系船山文化 的一 致行 动人 恒鑫 铜业 指 芜湖恒 鑫铜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报告 书/本报告书 指 鑫科材 料简 式权 益变 动报 告书 公 司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证 券 法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收 购管 理办 法 指 上市 公司 收购 管理 办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公 司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 报告 书 元 指 人民币 元 中国

    6、证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上交 所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5 公司名称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91654004MA779M7N81 企 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资 本 74,866.31万元 法 定代 表人 黄文亮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18 日 注 册地 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 号苏新公社公寓5 幢516 室 经营范围 演 出 经 纪 业 务,影 视 传 媒 的 软 件 开 发 及 影 视 策 划 咨 询,文 化 艺术 交 流 活 动 策 划;组 织 大 型

    7、 演 艺 及 文 化 类 型 的 比 赛 活 动;礼 仪策 划,市 场 营 销 策 划,企 业 形 象 策 划,品 牌 策 划,舞 台 艺 术 造型 策 划,代 理 发 布 国 内 广 告 业 务(除 互 联 网 广 告)。舞 台 灯 光音 响 设 计,影 视 器 材 租 凭。(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经 相 关 部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经营期限 长期 联系地址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8 号苏新公社公寓5 幢516 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李瑞金 20,000 26.71%尹妙卿 12,727.27 17%黄景温 11,978.

    8、61 16%张宝元 11,978.61 16%霍尔果 斯红 鹫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10,000 13.36%北京鼎 耀千 翔广 告有 限公 司 8,181.82 10.93%合计 74,866.31 100%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留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6 区的永久居留权 1 黄文亮 执行董 事、总经 理 男 中国 深圳 否 2 党俊燕 监事 女 中国 深圳 否 5%截至本 报告书 披露 之 日,除鑫科材料外,船山 文化不 存在在 其他 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姓名 李非列

    9、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60429*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特区 证券大 厦 通讯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特区 证券大 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 的居留权 无 姓名 李非文 姓名 李瑞金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5040319461028*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香梅 路 1089 号 香蜜 湖 通讯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香梅 路 1089 号 香蜜 湖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 的居留权 无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7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5040319720512

    10、*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蓝湾 半岛社 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蓝湾 半岛社 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 的居留权 无 公司名称 芜 湖 恒 鑫 铜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统一社会 信用 代码 91340207149655208H 企 业类型 其他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资 本 15,000 万元 法 定代 表人 陈 善 六 成立日期 1996 年 12月 18 日 注 册地 址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褐 山 北 路 经营范围 金属及合金产品的生产和 销售,电工材料、电线电 缆、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电子原器 件的生产和销售,综合技 术开发应用(除国家专控

    11、)、汽车(不 含小轿车)销售,汽车零 配件的销售和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和出口业务;经 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和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 一补 业务。经营期限 自 1996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8 日止 联系地址 安 徽 省 芜 湖 市 褐 山 北 路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留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1 陈 善 六 董事 长、总 经 理 男 中 国 芜湖 否 2 张小平 董事 男 中 国 深 圳 否 安徽鑫科新材

    12、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8 3 贺建虎 董事 男 中 国 深 圳 否 4 王革修 监事 女 中国 芜湖 否 5%截至本报告书披 露 之日,李 瑞 金、李 非 列、李 非 文、恒 鑫 铜 业 不 存 在 在 其他境内、境 外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 5%的 情 况。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李 瑞 金 女 士 为 船 山 文 化 控 股 股 股 东(通 过 直 接 持 股及 表 决 权 委 托)。一 致 行 动 人 恒 鑫 铜 业 股 权 控 制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恒 鑫 铜 业 的 实际 控 制 人为 李 非 列 先 生

    13、,李 瑞 金女 士 与 李 非 列 先生、李非 文 先生 均 系 母 子 关 系。因此,根据上市公 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 三条的规定,李瑞金、李非列、李 非 文、恒 鑫 铜 业 系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船 山 文 化 的 一 致 行 动 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9 本次权 益变动 是船 山文 化 基于自身经营需求而减持。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一 致 行 动 人暂无 在未来 12 个月内 进一步 增加或处置 其在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股份 的具体计划。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14、书 10 本次权益变动 前,信息 披露义务人 船 山 文 化 持 有 鑫 科 材 料176,959,400 股股份,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9.82%;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李 瑞 金 持 有 鑫科 材 料5,075,200 股股份,占鑫科材料总股本的0.28%;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一 致 行 动人 李 非列 持有 鑫 科 材 料 392,100 股 股份,占 鑫 科材 料总 股本 的0.02%;信息 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李非文持有鑫 科 材 料 5,238,800 股股份,占鑫科材 料总股本的 0.29%;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一 致 行 动 人 恒 鑫铜 业

    15、持 有鑫科材料 28,558,255 股股份,占 鑫 科 材 料 总 股 本 的1.59%。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持 股 数 量 为216,223,755 股,合 计 持 股 比 例 为12%。本次权益变动后,船山文化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李瑞金、李 非 列、李 非 文、恒 鑫 铜 业 合 计 持 有 公 司39,264,355 股 股 份,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2.18%。信息披露义务人 船 山 文 化 于2022 年8 月18 日与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签 署 了 股 份 转 让 协 议,船 山 文 化 拟 通 过 协 议 转 让

    16、的 方 式 减 持 持 有 的 鑫 科 材料176,959,400 股 无 限 售 流 通 股。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受 让方):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鉴于:1、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鑫科 材料”)是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证 券 代 码:600255),是 一 家 专 注 高 性 能、高 精密 度 铜 合 金 板 带 产 品 的 研 发、生 产 和 销 售。主 导 产 品 有 高 精 密 度 黄 铜、高 铜、青 铜 和 白 铜 裸 带 以 及 其 回 流 镀 锡、热 浸

    17、 镀 锡 带 材 等;产 品 替 代 进 口,广 泛 应 用于集成电路、消费 电子、新能源汽车、LED、光 伏 电 力、新 一 代信 息技 术 及 5G、智能终端等行业领域。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1 2、乙方现持有鑫科材料176,959,400 股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3、受让方认可鑫科材料的发展前景,意向受让转让方所持有股份。根据民法典、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信、合作双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转让鑫科材料股份股份事宜达成一致,现转让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乙方拟向甲方

    18、转让 的标的股份:乙方于本 协议签署日持有的上市 公司鑫科材料176,959,400 股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其中 176,959,400 股股份 已质押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占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100%。1.2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和 条 件,甲 方 同 意 以 本 协 议 第 2.1 条 约 定 的 股 份 转 让价款受让,且乙方同意 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 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标 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1.3 乙方持有的标的股 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不 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19、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第二条 关于股份转让款与支付方式 2.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 协商一致,标的股份每 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2.88 元(该 单 价 金 额 为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金 额,实 际 金 额 为2.882017005 元),标 的 股 份 转 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1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壹仟万元整)。2.2 股份转让款支付方式 2.2.1 第 一 期 股 份 转 让款 支 付:受 让 方 应 在 本协 议 生 效 后 按 以 下 约 定期 限 向双 方 设 立 的 监 管 账 户 支 付 第 一 期 股 份 转 让 款 人 民 币3

    20、.4 亿 元,如 受 让 方 前 期 支 付过诚意金或定金,已经支付过的款项直接转为股份转让款,受让方补充支付差额 即 可。差额 的支 付方式 为:受 让方 于本 协议签 订 生效 后6 个工 作日内 以 受让 方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台支行开设一般账户,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留取印鉴共同监管。受让方于转让方书面告知全部标的股份具备办理解质押相关手续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2 件后3个 工作 日内 将应付 款 足额 转入 监管 账户。在 受让 方完 成第 一期预 付 款足 额转入监管账户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解质押

    21、,并将全部标的股份质押至受让方名下。期间,双方应相互配合确保在同日完成向业务办理机构提交全部标的股份解质押和再质押至受让方的有关手续。质押至受让方完成次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将监管账户的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 定收款账户。转让方若无法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解押及质押,须按受让方要求时限无条件配合将监管账户资金解除监管全额退还给受让方,并将前期已付诚意金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逾期退回,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化率9%向受让方支付利息;转让方逾期超过30日退回上述款项应自超期之日起承担年化率14%的利息。2.2.2 第 二 期 股 份 转 让款 支 付:在 完 成 标 的 股份 过 户 后,由 受 让 方 完成

    22、第 二期 股 份 转 让 款0.3 亿 元 的 支 付。在 此 之 前,受 让 方 应 当 将 第 二 期 股 份 转 让 款 于 过户前1个 工作 日足 额转入 监 管账 户,双方 共同完 成 标的 股份 过户 至受让 方 名下,过 户 完成 后1 个工 作日内,受让 方再 将监 管账户 的 资金 支付 至转 让方指 定 收款 账户。2.2.3 第 三 期 股 份 转 让款 支 付:双 方 根 据 受 让方 资 金 进 度,在 完 成 标的 股 份过 户 后,由 受 让 方 完 成 第 三 期 股 份 转 让 款1.4 亿 元 的 支 付,且 受 让 方 承 诺 最 迟 于2022 年10

    23、月10 日 前 完 成 支 付。若2022 年10 月10 日前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则本期应支付转让款与第二期合并,在具备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之条件且受让方收 到 转让 方书 面通 知的3 个 工作 日内 足额 转入监 管 账户 后,双方 共同完 成 标的 股份 过 户至 受让 方名 下,过 户 完成 后1 个工 作日内,受让 方再 将监 管账户 的 资金 支付至转让 方指定收款账户。转 让 方 完 成 标 的 股 权 全 部 过 户 的 时 间 最 晚 不 得 超 过2022 年10 月29 日,否 则本协议自动解除且转让方须按受让方要求时限无条件全额向受让方退还已付款至受让方指定账户。因转

    24、让方原因造成无法过户,转让方应承担所退回款项自始已产生的资金成本(以双方共同认定的为准);转让方逾期退回,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化率9%向 受 让 方 支 付 利 息;转 让 方 逾 期 超 过30 日退回上述款项应自超期之日起承担年化率14%的利息。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3 第三条 股份解质押与过户 3.1 本协议生效后,各 方应及时准备好就本次 股份转让而需向上交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转让的办理申请、以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办理股份解质押、再质押及过户的手续材料。双方进一步确认,依据本协议第2.2.1 条 约 定 办 理 完毕 股 份质 押手 续后3个工 作

    25、 日内,双 方应 配合向 上 交所 提交 协议 转让股 份 合规 性确认申请资料。3.2 甲方收到登记结算 公司开出的证实甲方已 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3.3 在过渡期间,乙方 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 的标准行使标的公司股 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标的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3.4 乙方将标的股份质 押给甲方用于当发生乙 方按本协议约定需向甲 方退还前述各项款项时未按期退还而进行的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退款本金、利息、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支出。如双方

    26、办理质押登记需要另行签署质押合同等资料,需以实现此目的办理相关手续资料。第四条 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向甲方承诺和保证:4.1.1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签署 日 作 出 的 陈 述、保 证与 承 诺 是 真 实、完 整 的,无 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4.1.2 签 署、交 付 及 履行 本 协 议,不 违 反 任 何法 律 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不 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4.1.3 除 质 押 给 东 方 资

    27、管 山 东 分 公 司 外,乙 方对 标 的 股 份 拥 有 完 整 的所 有 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乙方承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4 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与甲方共同向上交所办理合规性确认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 披露义务;4.1.4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不存 在 上 市 公 司 大 股 东、董 监 高 减 持 股 份 的 若干 规 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不

    28、得减持的情形;4.1.5 乙 方 保 证 在 标 的股 权 转 让 过 程 中 不 存 在任 何 权 利 障 碍,如 因 乙方 债 务纠纷等因素导致出现标的股权被查封等股权不能及时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情形,乙方应自出现该情形次日将甲方已付款全额退还,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2.2.3 第二款之约定标准承担相应责任。4.2 甲方向乙方的承诺和保证:4.2.1 甲 方 在 本 协 议 签署 日 作 出 的 陈 述、保 证与 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4.2.2 甲 方 有 足 够 的 资金 能 力 对 标 的 公 司 进 行投 资,且 全 部 资

    29、金 来 源符 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4.2.3 与 乙 方 共 同 向 上交 所 办 理 合 规 性 确 认 等相 关 手 续,并 及 时 履 行法 定 的信息披露义务;4.2.4 已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本协议中“不可抗 力”,指不能预知、无 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 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5.2 本协议一方因不可 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 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

    30、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第六条 违约责任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5 6.1 本协议双方承诺严 格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 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全额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6.2 如一方未能按照本 协议约定履行协议的,经守约方催促后依然不 能配合办理的,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迟延达到一个月,守约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股份转让的总价款的10%违约金。第七条 其他 7.1 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双

    31、方、盖章后成立并生效。7.2 协议修订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7.3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协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名称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船山文化 176,959,400 9.82%0 0 李瑞金 5,075,200 0.28%5,075,200 0.28%李非列 392,100 0.02%392,100 0.02%李非文 5,238,800 0.29%5,238,8

    32、00 0.29%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 限公 司 28,558,255 1.59%28,558,255 1.59%合计持有股份 216,223,755 12.00%39,264,355 2.18%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16,223,755 12.00%39,264,355 2.18%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6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之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质 押 情 况 如 下: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质押股份数量(股)质押占其所 持股份比例(%)质押占总股 本比例(%)船山

    33、文 化 176,959,400 9.82%176,959,400 100%9.82%李瑞金 5,075,200 0.28%0 0 0 李非列 392,100 0.02%0 0 0 李非文 5,238,800 0.29%0 0 0 恒鑫铜 业 28,558,255 1.59%28,000,000 98.05%1.55%除此之 外,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及 其一致 行动 人持 有的上 市 公司股份不存 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 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等情形。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7 本次权益变动 前 六 个 月 内,除 本 报 告 书 及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34、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所 披 露 的 减 持 股 份 信 息 外,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不 存 在 其 他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 况。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8 截 至 本 报 告 书 签 署 日,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已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本次权 益 变 动 信 息 进 行 了 如 实 披 露,不 存 在 根 据 法 律 及 相 关 规 定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 应 当

    35、披露 而 未 披 露 的 其 他重 大信 息。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2 1、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 营业 执照;2、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3、船山文化 和 四川 融鑫 弘 梓 科 技 有 限 公司 签署 的 股 份 转 让 协议;4、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所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安徽鑫科新

    36、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3 基 本情况 上 市公司名称 安 徽 鑫 科 新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上 市 公 司 所在 地 安徽省 芜湖 市 股 票简称 鑫科材料 股 票代码 600255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名 称 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注册地 新疆伊 犁州 霍尔 果斯 市天津路8 号苏 新公 社公 寓5 幢516 室 拥 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 变 化 增 加 减少 不 变,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化 有 无 一 致 行动 人 有 无 信 息披露 义务人是否 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 是 否 注:本次 权益 变动 前为 第一

    37、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际控 制人 是 否 注:本次 权益 变动 前为 实际控制人 权 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集 中 交 易 国有股 行 政 划 转 或 变 更 取 得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新股 协议 转让 间 接 方 式 转 让 执 行 法 院 裁定 继 承 其 他 赠 与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披露 前 拥有 权 益的 股份数 量 及占 上 市公 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1.信息披露义务人:霍 尔 果 斯 船 山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种 类: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持股数量:176,959,400 股 持 股 比

    38、 例:9.82%2.一致行动人:李 瑞 金、李 非 列、李 非 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 票 种 类: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持股数量:39,264,355 股 持 股 比 例:2.18%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4 本次权 益 变动 后,信 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 比例 1.信息披露义务人:霍 尔 果 斯 船 山 文 化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种 类: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变 动 数量:176,959,400 股 变 动 比 例:9.82%变动后持股数量:0 股 变 动 后 持 股比 例:0%2.一致行动人:李 瑞 金、李 非

    39、列、李 非 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 票 种 类: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变 动 数 量:-变 动 比 例:-变动后持股 数 量:39,264,355 股 变 动 后 持 股比 例:2.18%在 上市公 司权益中拥 有 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 时 间及方式 1.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时 间:2022 年 8 月 18 日 方 式:协议转让 2.一致行动人:李 瑞 金、李 非 列、李 非 文、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 间:-方 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减 持 上 市 公 司 股 份,不 涉 及 资 金 来

    40、 源。信 息披露 义务人是否 拟 于未 来 12 个月内 继 续增持 是 否 信 息披露 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 股 票 是 否 涉 及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股 份 的,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还 应 当 就 以 下 内 容 予 以 说 明:控 股股 东或实 际控制 人 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 公司和股 东权 东 益的问 题 是 否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5 控股股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未 清 偿 其 对 公 司 的 负债,未

    41、 解 除 公 司 为 其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 者损害 公司 利益 的其 他情形 是 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本 次权 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 是 否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需 取 得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合 规性 确 认。是 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已 取 得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但 尚 未 取 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 合 规 性 确 认。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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