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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冠农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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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 冠农果茸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国枫律 股字2020A0194 号 致: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公 司法、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

2、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和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3、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 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4、2020 年5 月15 日上午9:15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 年5 月15 日上 午10:30 在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签名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总数 378,854,648 股,占贵

5、 公司股份总数的 48.27%;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贵公司股份712,84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9%。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六项议案。本次股东

6、大会采用了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劵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委托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贵公司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和 参 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总数379,567,49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8.3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

7、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379,54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2%;弃权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379,543,6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2%;弃 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资产处置及减值的议案;(

8、同意379,543,690 股,占出 席会议 有表决 权 股份的99.9937%;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2%;弃 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379,54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3,800 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379,543,690 股,占出 席会议 有表决 权 股份的99.9937%;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2%;弃 权200股

9、,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6、审议并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379,543,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 对 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2%;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劵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并由贵公司委托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结果。其中,第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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