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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逻辑判断基础知识-融资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6552936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8.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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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行测逻辑判断基础知识-融资租赁合同公务员行测逻辑判断基础知识-融资租赁合同公务员行测逻辑判断基础知识-融资租赁合同1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 出租物的所有权及归属:a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b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4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a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

2、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b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c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d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与租赁合同比较)5租金支付:a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b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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