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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0南纺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407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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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 简称:南 纺 股份 编号:临 2014-32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 要 内 容 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 158.1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4年 7 月 11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 139 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2、:一、诉讼 的 基 本 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宝 应 支 行(下 称“中国银 行 宝 应支行”)因票据 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14 年 7 月11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139 号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材料,通知公司参加本案诉讼。2 二、诉讼 的事实及 请求 1、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 年6 月13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吉 利 达 公司”)签 订 授 信 额 度协 议(编号:150233402E13060

3、4001)和 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50233402M130604001)各一份,约定 由中国银行宝应 支行 为 吉 利达公 司 提 供人民 币 5,000 万 元 的授信 额 度,吉利 达 公 司 以票面金额为5,360 万 元 的 商 业 承 兑汇 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提 供 质 押担 保。合 同签订后,吉利达 公司将质押票据交付给中国银行宝应支行。2013 年6 月17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与吉利达公司签订 一份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编号:2013 年宝商贴字第 68 号),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向吉利达公司提供 3,570 万元的融资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4、。2013 年6 月17 日,吉 利 达 公司向 中 国 银行宝 应 支 行提交 一份国内 商 业 发票贴 现 融 资申请 书(编号:2013 年宝商贴字68-1 号),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申请融资 3,570 万元。2013年 6 月 17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应吉利达公司的申请,向吉利达公司发放人民币3,570 万元。由于吉利达公司未能按约定向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还款,中国银行宝应支行为实现票据质权,于2013 年12 月向南纺股份提示付款,南纺股份 以吉利达公司与南纺股份 的基础交易违约、商业承兑汇票已作废 为由拒绝付款。中国银行宝应支行认为南纺股份 拒绝支付票据款违反了 票据法 的有关规定,

5、侵害了中国银行宝应支行 的 合法权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原告 的诉讼请求(1)判令南纺股份立即支付商业承兑汇票 的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自中 国 银 行宝应 支 行 提示付 款 之 日起至 南 纺 股份 实 际 清 偿之日 止 的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为 158.12 万元);(2)诉讼费用由南纺股份承担。3、公司 的相关情况说明 2013 年 6 月 3 日,南纺股份与 吉利达公司签订2013 下半年度 8铜杆代销合作协议(编号:DZMY020012),并由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南纺股份与

6、吉利达公司签订 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无氧、低氧铜杆买卖合同(编号:DZMY020012-1),南纺股份 开出商业3 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 20285421)。上述协议及合同约定,若在南纺股份交付该商业承兑汇 票后一个月内吉利达公司未能 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视同吉利达公司违约,则 该商业承兑汇票 作废。上述协议及合同签订后,吉利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从未指定客户向南纺股份采购货物,也从未向南纺股份履行过任何交付货物义务。三、诉讼 对公 司 当 期 利润 或 期 后 利润 的 影 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 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四、备查 文 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宁商初字第 139 号)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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