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 站 客 运 人 员非 正 常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办 法兰 州 铁 路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 编兰 州 铁 路 分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001 年 北 京( 京 ) 新 登 字 063 号书 名 : 车 站 客 运 人 员 非 正 常 情 况 应 急 处 理 办 法著 作 责 任 者 : 兰 州 铁 路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兰 州 铁 路 分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出 版 发 行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 1 0 00 5 4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责 任 编 辑 : 黄 燕印 刷 : 河
2、北 省 遵 化 市 胶 印 厂开 本 : 7 87 mm 1 0 9 2 m m 1/ 6 4 印 张 : 0. 6 25字 数 : 1 1 千版 本 : 2 00 1 年 10 月 第 1 版 第 2 次 印 刷印 数 : 8 00 1 1 60 0 0 册统 一 书 号 : 1 51 1 3 16 3 2定 价 : 3 .2 0 元版 权 所 有 盗 印 必 究凡 购 买 铁 道 版 的 图 书 , 如 有 缺 页 、 倒 页 、 脱 页 者 , 请 与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1前 言为 了 不 断 提 高 职 工 实 作 技 能 水 平 , 特 别 是 提 高 职 工 在 非 正
3、 常 情 况 下 应 急 处 理 故 障 的 能 力 , 我 们 编 写 了 这 套 行 车 主 要 工 种在 非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学 习 丛 书 , 其 中 包 括 : 韶 山 1 型 、 韶 山 3 型 电 力 机 车 、 东 风 4 型 内 燃 机 车 乘 务 员 以 及 接 触 网 工 、 车 站 客 运 人 员 、 旅 客 列 车 乘 务 员 、 线 路 工 、 信 号 设 备 维 修 人 员 、 货 车 检 车 员 、 客 车 车 辆 乘 务 员 等 。 技 术 工 种 主 要 从 故 障 现 象 、 产 生 原 因 、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达
4、到 技 术 标 准 和 处 理 故 障 使 用 的 工 具 、 量 具 等 五 个 方 面 , 熟 练 工 种 主 要 从 故 障 现 象 、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防 止 措 施 等 四 个 方 面 为 基 本 内 容 。 在 组 织 编 写 过 程 中 , 我 们 查 阅 了 以 往 发 生 的大 量 的 事 故 案 例 及 有 关 资 料 , 对 发 生 事 故 或 故 障 的 原 因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分 析 、 比 较 , 以 求 达 到 准 确 、 简 练 、 切 合 实 际 、 实 用 性 强 、 实 效 性 好 、 便 于 职 工 学 习
5、 掌 握 的 目 的 。 本 套 丛 书 中 有 关 技 术 方 面 的 要 求 是 以 铁 道 部 颁 发 的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以 及 各 部 门 相 关 的 “规 章 ”“细 则 ”、 “规 则 ”等 为 主 要 依 据 。本 套 丛 书 于 1995 年 底 完 成 , 1996 年在 兰 州 铁 路 分 局 管 内 试 用 , 效 果 较 好 , 1997 年 在 上 级 有 关 领 导 及 业 务 部 门 的 支 持 、 帮 助 下 , 我 们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系 统 、 全 面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 并 在 兰 州 铁 路 局 管 内 使 用
6、, 得 到 了 广 大 职 工 和 技 术 人 员 的 好 评 。 2001 年 , 对 照 修 改 后 的 铁 路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章 , 针 对 新 的 运 输 设 备 的 运 用 , 又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全 面 的 修 改 、 补 充 。本 书 由 曾 希 泉 、 沈 积 智 、 崔 昆 、 黄 纯 、 李 中 伟 任 编 委 , 崔 炳 贞 、 王 凤 琴 编 写 , 由 马 润23琴 、 陶 宗 信 主 审 定 稿 。本 书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 得 到 了 兰 州 铁 路局 的 大 力 支 持 , 在 此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7、 谢 !不 当 之 处 , 恳 请 广 大 读 者 给 予 指 正 。兰 州 铁 路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 兰 州 铁 路 分 局 教 育 管 理 中 心1目 录一 、 车 站 候 车 室 发 生 火 情 ( 2 )二 、 车 站 候 车 室 发 生 爆 炸 ( 4 )三 、 旅 客 列 车 在 站 内 发 生 行 车 重 大 、 大 事 故 、 有 旅 客 伤 亡 ( 6 )四 、 车 站 内 发 现 旅 客 或 无 票 人 员死 亡 ( 7 )五 、 车 站 发 生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 8 )六 、 车 站 发 现 危 重 病 旅 客 ( 9 )七 、 列 车 向 车 站 移
8、 交 伤 亡 旅 客 ( 10)八 、 车 站 发 现 弃 婴 或 列 车 移 交弃 婴 ( 11)九 、 车 站 发 现 旅 客 食 物 中 毒 ( 12)十 、 车 站 发 现 无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人乘 车 ( 13)十 一 、 车 站 对 有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旅 客乘 车 ( 15)十 二 、 车 站 有 犯 人 乘 车 ( 15)十 三 、 车 站 广 播 发 生 突 然 中 断故 障 ( 16)十 四 、 车 站 候 车 室 夜 间 突 然 停 电 ( 17)十 五 、 车 站 上 水 设 备 发 生 临 时 故 障 不 能 使 用 ( 18)十 六 、 车 站 遇
9、有 突 发 性 治 安 事 件 ( 19)十 七 、 旅 客 列 车 变 更 到 发 线 和 在 无 站 台 线 路 到 发 ( 20)十 八 、 车 站 客 流 猛 增 ( 21)十 九 、 车 站 发 现 旅 客 携 带 危 险 品 ( 22)二 十 、 车 站 发 生 旅 客 丢 失 车 票 ( 23)二 十 一 、 旅 客 误 乘 列 车 或 坐 过 站 ( 25)二 十 二 、 两 人 以 上 旅 客 同 行 , 在 中 途 站 有 人 漏 乘 ( 同 行 人 带 走车 票 ) ( 26)23二 十 三 、 整 批 运 输 的 军 运 人 员漏 乘 ( 27)二 十 四 、 车 站
10、发 现 设 备 故 障 等 危 及 行 车 和 人 身 安 全 ( 28)二 十 五 、 车 站 客 流 量 大 , 在 即 将 剪 票 进 站 时 发 生 旅 客 拥 挤 ( 28)二 十 六 、 旅 客 列 车 因 线 路 中 断 停 止 运 行 时 ( 29)1车 站 客 运 人 员 安 全 注 意 事 项车站客运人员在接班前, 必须充分休 息 , 保 持 精 力 充 沛 , 严 禁 在 接 班 前 和 工 作 中 饮 酒 。 接 班 时 要 对 岗 交 接 , 接 清 客 流 变 化 、 列 车 运 行 情 况 , 设 备 、 备 品 、 服 务 设 施 、 站 容 卫 生 、 候 车
11、 秩 序 、 重 点 旅 客 、 承 办 事 项 等 , 充 分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值 班 时 , 穿 着 规 定 的 服 装 , 佩 戴 职 务 标 志 。 仪 容 要 清 洁 整 齐 , 朴 素 大 方 。 语 言 亲 切 和 蔼 、 文 雅 , 使 用 普 通 话 。 动 作 要 举 止 大 方 , 精 神 饱 满 , 姿 态 端 正 , 注 意 小 节 。 服 务 要 主 动 、 热 情 、 诚 恳 、 周 到 。 坚 守 岗 位 , 尽 职 尽 责 , 严 格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和 作 业 程 序 。通 过 线 路 时 , 应 走 天 桥 、 地 道 、 平 交
12、道 ,并 严 格 执 行 “一 停 、 二 看 、 三 通 过 ”制 度 , 严禁 钻 爬 车 底 , 跨 越 车 钩 。 顺 线 路 行 走 时 应 走 路 肩 , 不 走 轨 心 、 轨 面 和 轨 枕 头 , 并 随 时 警 觉 前 后 列 车 , 禁 止 在 运 行 中 的 机 车 、 车 辆 前 抢 越 线 路 。 高 空 作 业 时 , 要 身 系 安 全 带 , 梯 子 有 人 扶 , 物 品 不 下 掷 。 严 禁 摸 黑 开 关 电 器 设 备 , 防 止 触 电 。 在 电 气 化 区 段 , 不 用 水 管 冲 洗 车 皮 和 风 雨 棚 , 严 禁 攀 登 车 顶 作
13、业 。 装 卸 行 包 应 在 车 辆 停 稳 开 始 , 车 动 停 止 , 严 禁 车 动 抢 装 、 抢 卸 、 抓 车 、 跳 车 或 随 车 奔 跑 。 客 车 上 水 时 , 给 水 员 应 戴 安 全 帽 , 穿 防 护 服 , 应 注 意 脚 下 杂 物 和 来 往 车 辆 。一 、 车 站 候 车 室 发 生 火 情 处 理 办 法 :候 车 室 发 生 火 情 时 , 客 运 人 员 要 坚 守岗 位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在 值 班 主 任 ( 值 班 员 ) 和 值 勤 公 安 的 统 一 指 挥 下 , 按 处 理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规 定 要 求
14、 , 根 据 当 时 实 际 情 况 采 取2得 力 措 施 , 紧 急 处 理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伤 亡 和 损 失 。1. 稳 定 候 车 旅 客 情 绪 。 客 运 人 员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加 强 宣 传 , 稳 定 旅 客 情 绪 , 防 止 砸 门 、 跳 窗 , 互 相 拥 挤 、 踩 踏 伤 人 ,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2. 疏 散 旅 客 。 迅 速 疏 通 安 全 通 道 和 疏 散 起 火 部 位 周 围 的 旅 客 , 以 利 扑 救 。3. 及 时扑救。 选用起火 地点附近适当 的 灭 火 器 具 紧 急 扑 救 , 及时灭火,
15、减少损失。4. 切 断 电 源 。 客 运 人 员 应 迅 速 切 断 起 火 附 近 电 源 ,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5. 传 递 报 警 。 在 扑 救 的 同 时 , 以 最 快办 法 通 知 站 长 、 主 任 、 公 安 人 员 赶 赴 火 情 现 场 , 并 向 消 防 部 门 报 火 警 。6. 保 护 现 场 。 火 灾 扑 灭 后 , 要 彻 底 清理 检 查 , 防 止 余 火 复 燃 。 保 护 现 场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查 明 起 火 原 因 和 损 失 程 度 。3防 止 候 车 室 发 生 火 情 的 措 施 :1. 车 站 加 强 严 禁 “三 品
16、 ”进 站 的 宣 传 ,把 “三 品 ”堵 在 站 外 。2. 做 好 查 堵 “三 品 ”工 作 , 做 到 旅 客 携 带 品 检 查 一 件 不 漏 。3. 加 强 巡 视 , 卡 死 火 源 管 理 关 。4. 落 实 候 车 室 严 禁 吸 烟 制 度 。二 、 车 站 候 车 室 发 生 爆 炸 处 理 办 法 :候 车 室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时 , 客 运 全 体 值 班 人 员 必 须 按 分 工 坚 守 岗 位 , 在 值 班 主 任 ( 值 班 员) 和 值 勤 公 安 的 统 一 指 挥 下 , 按 发 生 火 灾 、 爆 炸 事 故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17、采 取 得 力 措 施 , 紧 急 处理,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伤 亡 和 损 失 。1. 疏 散 旅 客 。 应 迅 速 将 出 事 地 点 周 围 的 旅 客 疏 散 到 安 全 处 所 , 同 时 向 值 班 员 ( 值 班 主 任 ) 、 值 勤 公 安 、 值 班 站 长 报 告 。42. 迅 速 抢 救 。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 要 积 极组 织 抢 救 伤 员 。 若 引 起 火 灾 , 首 先 按 火 情 应 急 办 法 迅 速 扑 救 。3. 保 护 现 场 。 在 抢 救 伤 员 、 组 织 疏 散 的 同 时 , 要 注 意 保 护 好 现 场 , 并 采
18、取 多 种 措 施 做 好 宣 传 , 稳 定 旅 客 情 绪 , 维 持 秩 序 , 以 免 发 生 混 乱 。4. 协 助 查 访 、 认 真 取 证 。 客 运 人 员 要积 极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了 解 情 况 , 提 供 线 索 , 索 取 证 据 以 利 查 明 原 因 和 侦 查 破 案 。防 止 候 车 室 发 生 爆 炸 的 措 施1. 车 站 加 强 严 禁 “三 品 ”进 站 的 宣 传 ,把 “三 品 ”堵 在 站 外 。2. 做 好 查 堵 “三 品 ”工 作 , 做 到 旅 客 携 带 品 检 查 一 件 不 漏 。3. 加 强 巡 视 , 防 止 有 人 有
19、 意 制 造 爆 炸事 故 。 卡 死 火 源 管 理 关 。4. 严 格 落 实 候 车 室 严 禁 吸 烟 制 度 。5三 、 旅 客 列 车 在 站 内 发 生 行 车 重 大 、 大 事 故 , 有 旅 客 伤 亡处 理 办 法 :旅 客 列 车 在 站 内 发 生 重 大 、 大 事 故 , 旅客 伤 亡 人 数 较 多 时 , 应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领 导 , 封 锁 事 故 现 场 , 严 禁 与 救 援 、 调 查 无 关 的 人 员 进 入 , 通 报 地 方 政 府 和 医 院 , 请 求 协 助 抢 救 。 旅 客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向 上
20、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分 局 主 管 部 门 拍 发 事 故 速 报 , 条 件 允 许 时 , 应 电 话 汇 报 事 故 概 况 ( 发 生 旅 客 伤 害 重 大 、 大 事 故 时 , 还 应 报 铁 路 局 和 铁 道 部 主 管 部 门 ) 。 客 运 主 任 ( 值 班 员 ) 应 立 即 会 同 公 安 人 员 检 查 旅 客 伤 害 程 度 , 及 时 送 附 近 医 院 抢 救 , 并 将 旅 客 所 持 车 票 的票 种 、 票 号 、 发 到 站 、 车 次 、 有 效 期 及 加 剪 情 况 和 随 身 携 带 品 , 详 细 做 好 旅 客 伤 亡 事
21、故 记 录 , 收 集 不 少 于 两 份 受 害 人 、 同 行 人 、 见6证 人 的 证 实 材 料 , 协 助 公 安 人 员 绘 制 事 故现 场 图 示 或 拍 照 等 取 证 工 作 。 通 知 伤 亡 旅 客 家 属 来 站 处 理 。 旅 客 受 伤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车 站 应 妥 善 保 管 尸 体 ( 最 长 不 超 过 7 天 ) 及 死 者 的 车 票 、 遗 物 等 。 同 时 车 站 应 成 立 事 故 处 理 委 员 会 , 按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和 铁 路 旅 客 人 身 伤 害 及 携 带 行 李 损 失 事 故 处
22、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积 极 办 理 保 险 及 赔 偿 等 事 宜 。四 、 车 站 内 发 现 旅 客 或 无 票 人 员 死 亡 处 理 办 法 :在 站 内 发 现 旅 客 或 无 票 人 员 死 亡 , 应 立 即 通 知 公 安 、 卫 生 部 门 和 车 站 有 关 领 导 , 并 会 同 公 安 、 卫 生 部 门 检 查 现 场 。 详 细 记 录 死 者 自 然 状 况 及 所 带 物 品 、 有 无 车 票 、 死 亡 原 因 等 情 况 , 收 集 旁 证 材 料 。 如 系 谋 害 致 死 , 由 公 安 部 门 立 案 处 理 。 如 属 正 常 死
23、 亡 ,7要 及 时 通 知 其 家 属 , 并 妥 善 保 管 尸 体 和 遗物 , 交 其 家 属 处 理 。 尸 体 存 放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7 天 。 如 果 因 传 染 病 致 死 , 尸 体 按 卫 生 部 门 的 指 示 处 理 。 如 果 7 日 内 家 属 不 来 时 , 可 根 据 公 安 部 门 的 意 见 处 理 , 其 费 用 原 则 上 由 本 人 或 家 属 负 担 , 具 体 处 理 办 法 按 国务 院 和 铁 路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防 止 站 内 候 车 旅 客 或 无 票 人 员 死 亡 的 措 施 :1. 严 格 凭 票 候 车
24、制 度 , 严 禁 无 票 及 闲杂 人 员 在 候 车 室 滞 留 。2. 加 强 巡 视 , 了 解 掌 握 所 管 候 车 区 旅客 的 情 况 , 发 现 有 病 旅 客 , 及 时 协 助 治 疗 或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五 、 车 站 发 生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处 理 办 法 :车 站 遇 有 旅 客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时 , 客 运8人 员 要 千 方 百 计 组 织 抢 救 , 并 立 即 报 告 上级 领 导 。 事 故 发 生 后 , 车 站 应 会 同 公 安 人 员 勘 察 现 场 , 调 查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 编 写 旅 客 伤 亡 事 故
25、 记 录 , 收 集 旁 证 材 料 , 根 据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 条 例 及 铁 路 旅 客 人 身 伤 害 及 携 带 行 李 损 失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等 国 务 院 和 铁 路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防 止 车 站 发 生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的 措 施 : 1. 严 格 执 行 车 站 各 项 客 运 管 理 制 度 。2. 定 期 检 查 、 及 时 维 修 客 运 设 备 , 对 悬 挂 在 高 处 的 设 施 , 及 时 发 现 和 消 除 隐 患 。3. 严 禁闲杂人员在 站内、 候 车室滞留。4. 旅客指 向设备 要完 整、 准 确、 醒
26、 目。 列 车 变更线 路、 站台时 , 指 向引 导牌及 时更改 。六 、 车 站 发 现 危 重 病 旅 客 处 理 办 法 :车 站 发 现 危 重 病 旅 客 , 若 有 随 行 人 员 ,9可 帮 助 他 们 将 病 人 急 送 医 院 抢 救 , 在 车 票有 效 期 内 能 到 达 终 点 站 的 条 件 下 , 可 协 助危 重 病 旅 客 和 同 行 人 延 长 车 票 有 效 期 , 改 签 或 退 票 , 但 卧 铺 票 必 须 退 票 。 若 无 同 行人 , 则 应 开 具 客 运 记 录 送 铁 路 医 院 ( 无 铁 路 医 院 , 送 就 近 地 方 医 院 )
27、 抢 救 。 如 病 人 可 以 继 续 旅 行 , 按 规 定 办 理 改 签 和 延 长 车 票 有效 期 ; 不 能 继 续 旅 行 时 , 凭 医 院 证 明 , 办 理 退 票 手 续 。七 、 列 车 向 车 站 移 交 伤 亡 旅 客 处 理 办 法 :列 车 向 车 站 移 交 伤 亡 旅 客 时 , 车 站 不得 拒 绝 。 车 站 在 接 收 时 , 应 同 时 接 收 以 下 材 料 : 旅 客 伤 亡 事 故 记 录 ( 无 票 人 员 为 客 运 记 录 ) 、 旅 客 随 身 携 带 品 清 单 及 不 少 于 两 份 的 证 实 材 料 。 如 当 时 来 不 及
28、 编 制 记 录 , 三 日 内 车 站 应 向 列 车 追 回 上 述 材 料 。 对 移 交 的 受10伤 旅 客 应 及 时 送 铁 路 医 院 抢 救 ( 无 铁 路 医 院 时 送 就 近 地 方 医 院 ) 。 送 铁 路 医 院 时 凭 加 盖 有 车 站 或 客 运 室 公 章 的 客 运 记 录 ( 送 地 方 医 院 时 为 介 绍 信 ) 。 须 先 缴 纳 押 金 时 , 由 站 进 款 先 行 垫 付 , 其 费 用 按 旅 客 保 险 条 例办 理 , 无 票 人 员 费 用 原 则 上 本 人 负 担 。 对 移 交 的 死 亡 旅 客 , 尸 体 按 公 安 卫
29、 生 部 门 意 见尽 快 处 理 ( 最 长 不 超 过 7 天 ) , 死 者 遗 物 妥善 保 管 , 并 通 知 家 属 来 站 处 理 。八 、 车 站 发 现 弃 婴 或 列 车 移 交 弃 婴 处 理 办 法 :列 车 发 现 弃 婴 时 , 应 凭 客 运 记 录 交 县 、 市 所 在 地 车 站 处 理 , 车 站 不 得 拒 绝 。 车 站 对 列 车 移 交 或 站 内 发 现 的 弃 婴 , 应 交 当 地 民政 部 门 处 理 。 如 果 弃 婴 已 死 亡 , 则 按 无 票 死 亡 人 员 处 理 。11九 、 车 站 发 现 旅 客 食 物 中 毒处 理 办
30、法 :发 生 旅 客 三 人 以 上 食 物 中 毒 时 :1. 及 时 报 告 。 客 运 人 员 应 及 时 报 告 车 站 领 导 和 有 关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 将 旅 客 发 病 时 间 、 地 点 、 患 病 人 数 及 餐 饮 食 品 名 称 等 内 容 拍 发 事 故 速 报 , 主 送 所 属 铁 路 卫 生 防 疫站 , 抄 送 分 局 客 运 、 卫 生 分 处 和 路 局 客 运 、 卫 生 处 , 请 求 派 人 处 理 。2. 安 置 病 人 。 车 站 应 做 好 记 录 , 并 将 病 人 急 送 附 近 医 院 及 时 抢 救 。3. 保 护 现 场
31、。 车 站 客 运 人 员 要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 及 时 稳 定 旅 客 情 绪 , 保 护 现 场 , 封 存 可 疑 食 物 和 呕 吐 物 样 品 。 立 即 停 止 销 售 可 疑 食 物 , 追 回 售 出 可 疑 食 物 , 待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进 行 查 验 。4. 调 查 取 证 。 车 站 要 协 助 卫 生 防 疫 部12门 调 查 发 病 的 原 因 及 导 致 食 物 中 毒 的 食 品 成 份 , 被 取 证 人 员 包 括 发 病 人 、 周 围 旅 客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防 止 旅 客 食 物 中 毒 的 措
32、施 :1. 加 强 宣 传 。 劝 阻 旅 客 不 购 无 证 经 营 的 食 品 及 过 期 、 变 味 食 品 , 不 购 无 保 质 期 、 无 出 厂 期 、 无 厂 家 的 包 装 食 品 和 饮 料 。2. 对 车 站 管 辖 范 围 的 食 品 销 售 摊 点 , 严 格 执 行 定 期 检 查 、 不 定 期 抽 查 制 度 。 严 禁 销 售 变 质 、 过 期 食 品 。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食 品 卫 生 法 。十 、 车 站 发 现 无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人 乘 车处 理 办 法 :1. 车 站 发 现 无 人 护 送 的 精 神 病 旅 客 ,应 严 禁 乘
33、 车 。2. 列 车 移 交 无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旅 客 的 车 站 , 应 是 精 神 病 旅 客 的 到 站 或 换 车 站 , 不13得 是 中 途 站 。3. 对 列 车 移 交 的 无 人 护 送 的 精 神 病 旅 客 , 或 中 转 换 乘 精 神 病 旅 客 在 中 转 站 无 同 行 人 时 , 客运人 员与公安 共同负责 妥善处理 。 如需 继续乘车时, 车站客 运 、 公安 共同派人 护送至 到 站, 转地方 处理。 若 无 直 通车时 , 送 至第一 个 换 车 站 , 由 换 车 站 继 续 转 送 。4. 对 无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旅 客 的 交 通
34、、 生 活 费 应 由 本 人 负 担 , 如 本 人 确 有 困 难 , 铁 路 可 帮 助 处 理 解 决 , 生 活 标 准 按 路 局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 费 用 在 保 险 金 项 列 支 。5. 列 车 向 车 站 移 交 无 人 护 送 的 无 票 精 神 病 患 者 , 接 收 站 必 须 是 三 等 以 上 车 站 。 车 站 对 移 交 的 无 人 护 送 无 票 精 神 病 患 者 , 原 则 上 通 知 其 监 护 人 领 回 , 找 不 到 监 护 人移 交 地 方 处 理 , 公 安 人 员 予 以 协 助 。防 止 无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人 乘 车
35、的 措 施 : 1. 严 格 管 理 各 进 站 口 。 经 常 、 及 时 清14理 站 台 , 严 禁 闲 杂 人 员 在 站 内 滞 留 。2. 协 助 列 车 乘 务 员 管 好 车 门 。3. 站 内 发 现 精 神 病 人 , 应 立 即 通 知 其监 护 人 领 回 , 找 不 到 监 护 人 送 交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公 安 予 以 协 助 。十 一 、 车 站 对 有 人 护 送 精 神 病 旅 客 乘 车处 理 办 法 :车 站 对 有 人 护 送 的 精 神 病 旅 客 乘 车 , 应 通 知 列 车 长 , 协 助 护 送 人 员 , 防 止 发 生
36、意 外 。十 二 、 车 站 有 犯 人 乘 车处 理 办 法 :押 送 犯 人 乘 车 时 , 车 站 和 押 送 人 员 应 与 列 车 长 联 系 , 安 排 在 列 车 一 端 , 公 安 人 员 予 以 协 助 。 特 别 旅 客 快 车 一 般 不 允 许 犯 人 乘 坐 , 特 殊 情 况 应 经 铁 道 部 或 铁 路 局 公 安 、15客 运 部 门 批 准 。十 三 、 车 站 广 播 发 生 突 然 中 断 故 障 处 理 办 法 :1. 加强 宣 传 。 客运 人 员 应 充分 利 用 手 提喇 叭 等 工 具, 向 旅 客通 报 列 车 运行 情 况 。 条 件 允许
37、 时 , 采 取 提前 预 剪 、 专 人带 队 、 引 导上 车 等措 施 , 保 证 旅 客安 全 、 及时 、 准 确的 乘 车 。2. 及时 联系。 客 运人员应 主动与运 转部 门联系, 准确掌握旅 客列车到开时 刻 、 股道使 用 情 况 , 客 运 各 岗 点 要 及 时 联 系 , 互 通 信 息 , 按 时 放 行 剪 票 和 停 止 剪 票 , 列 车 开 车 铃 响 后 , 协 助列 车员关好 车门。 站 台上要加 强巡视, 防止 列 车 开 动 后 强 行 爬 车 , 危 及 安 全 。3. 提 前 出 务 。 客 运 人 员 应 提 前 出 务 , 在 地 道 口 、
38、 站 台 、 检 票 口 等 处 加 强 引 导 , 准 确 指 向 , 防 止 旅 客 上 错 车 。4. 报 告 维 修 。 迅 速 通 知 电 务 部 门 抓 紧16维 修 , 尽 快 恢 复 使 用 。防 止 车 站 广 播 发 生 突 然 中 断 故 障 的 措施 :1. 严 格 按 规 定 进 行 操 作 。2.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处 理 。十 四 、 车 站 候 车 室 夜 间 突 然 停 电 处 理 办 法 :1. 稳 定 情 绪 。 加 强 广 播 宣 传 , 使 旅 客看 管 好 自 己 所 带 物 品 , 不 要 随 便 走 动 ,
39、 讲 明 临 时 停 电 原 因 , 稳 定 旅 客 的 恐 慌 情 绪 , 防 止 发 生 混 乱 互 相 拥 挤 伤 人 。2. 控 制 出 入 。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要 坚 守 岗 位 , 门 卫 严 禁 旅 客 再 行 出 入 候 车 室 , 检 票 口 要 立 即 封 闭 , 不 准 摸 黑 放 行 。3. 及 时 报 告 。 立 即 报 告 车 站 领 导 和 车 站 公 安 , 加 强 警 力 , 防 止 坏 人 趁 黑 作 案 , 同17时 以 最 快 的 速 度 通 知 房 建 电 力 工 区 值 班 人 员 进 行 抢 修 。4. 另 取 照 明 。 若 停 电 时
40、间 较 长 或 电 路 损 坏 严 重 , 一 时 不 能 修 复 , 应 另 取 其 他 照 明 使 用 。5. 严 禁 使 用 明 火 照 明 。十 五 、 车 站 上 水 设 备 发 生 临 时 故 障 不 能 使 用处 理 办 法 :车 站 上 水 设 备 临 时 故 障 不 能 使 用 时 , 应 立 即 报 告 客 调 , 并 通 知 前 方 上 水 站 做 好 上 水 准 备 , 向 列 车 长 讲 明 情 况 , 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迅 速 维 修 。防 止 车 站 上 水 设 备 发 生 临 时 故 障 的 措施 :1. 爱 护 设 备 , 加 强 管 理 和 保 养
41、 。2. 经 常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通 知 有 关18部 门 处 理 。十 六 、 车 站 遇 有 突 发 性 治 安 事 件 处 理 办 法 :在 车 站 发 生 突 发 性 治 安 事 件 时 , 客 运 人 员 应 做 到 :1. 立 即 报 告 公 安 部 门 ( 车 站 派 出 所 ) ,同 时 报 告 上 级 领 导 。2. 站 长、 客运 主任( 值 班员) 接 到报告 后 要 及 时 出 视 现 场 , 组 织 人 员 维 持 秩 序 , 保 护 现 场,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调 查 取 证 , 抓获罪犯。3. 及 时抢救。 要千方百 计组织抢救受 伤 人
42、员, 编 制 记 录 并 送 当 地 铁 路 医 院 治 疗 。防 止 车 站 发 生 突 发 性 治 安 事 件 的 措施 :1.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2. 禁 止 闲 杂 人 员 在 站 内 滞 留 。3. 加 强 巡 视 , 发 现 可 疑 人 和 事 及 时 通19知 公 安 人 员 。十 七 、 旅 客 列 车 变 更 到 发 线 和 在 无 站 台 线 路 到 发处 理 办 法 :1. 客 运 室 要 加 强 与 车 站 值 班 员 的 联 系 , 及 早 做 好 改 变 旅 客 乘 降 线 路 的 一 切 准备 工 作 。2. 中 间 站 变 更 到 发 线 停 车 时 ,
43、 站 长 和客 运 主 任 要 亲 自 接 车 , 并 及 时 通 知 列 车 长 。3. 站 内 广 播 要 加 强 安 全 宣 传 , 无 跨 线 设 备 的 车 站 , 要 在 平 交 道 口 设 专 人 防 护 引 导 。4. 遇 有 货 物 列 车 或 车 列 在 站 内 隔 断 平 交 道 时 , 应 将 列 车 或 车 列 拉 开 道 口 后 , 再 组 织 旅 客 通 过 。 不 能 拉 开 时 , 要 有 专 人 引 导 绕 行 , 禁 止 旅 客 钻 车 、 爬 车 。5. 无 站 台 线 路 停 车 乘 降 时 , 车 站 要 有 足 够 的 人 力 进 行 防 护 和
44、组 织 旅 客 安 全 乘 降 。20十 八 、 车 站 客 流 猛 增处 理 办 法 :暑运、 冬 春运、 节假 日、 季 节性 民工 流 及 大 型 活 动 之 前 , 客 流 量 较 大 车 站 , 主 管 站 长 应 亲自审批日 班计划, 及时掌握客流 动态。 应 按 先 中 转 后 始 发 的 原 则 及 时 疏 散 旅 客 。遇 有 因 运 行 秩 序 原 因 造 成 旅 客 列 车 密 集 到达 和客 流 猛涨 时 , 车 站 应 采 取 分 散 候 车 措 施 。 候车室 、 售 票厅、 检票 口等处要 加强组织 , 维持秩序, 防止挤口 乱 排 , 并 随 时 清 理 站 内
45、 滞 留人 员。 严格 控制站台 票发售, 坚持旅 客凭票 候车 、 分区 截留 、 横 向切块、 纵向成行、 提前预 剪 、 专 人带队 、 分 批乘降 、 有序 组织。 在车 站地 道 、 天桥 等旅客通 道处增加 人力, 加岗引导 , 防 止 旅客对 流发 生挤伤 、 踩 伤事故 。防 止 车 站 客 流 猛 增 的 措 施 :1. 加 强 学 生 、 中 转 及 民 工 客 流 组 织 。21增 开 临 时 售 票 专 口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售 票 , 加 强 对 旅 客 乘 车 宣 传 、 组 织 、 引 导 , 实 行 分 车 次 , 分 车 厢 引 导 旅 客 上 车
46、。2. 做 好中 转 客 流的 候 车、 食 宿服 务、 签 证等工作, 做到车辆 不虚糜、 旅客不积压。3. 加 强 与 公 安 部 门 联 系 , 及 时 清 理 站台 , 禁 止 无 票 、 围 车 叫 卖 和 闲 杂 人 员 进 站 , 保 持 站 内 秩 序 良 好 。4. 运 输 高 峰 期 , 车 站 应 与 当 地 有 关 部门 联 系 , 请 求 给 予 支 持 , 请 武 警 战 士 帮 助 维 持 秩 序 , 确 保 旅 客 乘 降 安 全 。十 九 、 车 站 发 现 旅 客 携 带 危 险 品 处 理 办 法 :在 进 站 前 查 出 危 险 品 , 除 按 客 规 规 定 允 许 携 带 的 品 种 、 数 量 外 , 其 他 应 予 没 收 。 数 量 较 大 的 交 由 铁 路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对 发 令 纸 鞭 炮 类 的 危 险 品 , 应 立 即 浸 水 处 理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