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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1时代万恒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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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恒 信律 师事 务所 法 律 意见书 第 页 共 6 页 1 辽 宁恒 信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辽宁 时代 万恒 股份 有 限公 司2016年第 一次 临时 股东大 会的 法 律意 见书 致:辽宁 时代 万恒 股份 有 限公 司 辽宁恒信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勇律师、柴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 简 称“本 次 股 东 大 会”),并 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 如下文件: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2.公司 于2016 年8 月8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 二十三次会议的第六 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于2016 年8 月10 日 刊登于 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 及 上 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关于 召开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 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 审查上述文件的 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辽宁恒 信律 师事 务所 法 律 意见书 第 页 共 6 页 2 1.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2.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 全 部 资 料、文 件 均 是 真 实、准 确、完 整 和 被 认 可 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 的 情况,且该等 资 料、文 件 之副本、复印件及 电 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3.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 全 部 资 料、文 件 所 述 的 全 部 事 实 都 是 真 实、准 确、完整的;4.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 全 部 资 料、文 件 上 的 签 名、

4、印鉴及公 章 均 是 真 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 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

5、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关 于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和召 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 司于2016 年8 月8 日 召开 了 第六届董事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议,通过了 关 于 召 开 公 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 年8 月10日在 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媒体上 刊载了 辽宁 时代 万恒 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一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公 告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议题、会议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辽宁恒 信律 师事 务所

6、法 律 意见书 第 页 共 6 页 3 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4:00 时在辽 宁省 大连市中山区 港湾街 7 号辽宁 时代大厦 12 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董事长魏钢先生因故不能参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邓庆祝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

7、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 的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 于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 的 人员 及会议 召集 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

8、人 共一名,代表股份100,398,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44.39%。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股东为2016 年8 月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 其委托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 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四 名,代 表 股 份226,200 股,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辽宁恒 信律 师事 务所 法 律 意见书 第 页 共 6 页 4 0.1%。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

9、师适当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 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三、关 于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及表决 结果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了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

10、大会的通知 中列入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点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了网络投票。根据现场会议 的 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1、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时代万恒(辽宁)民 族贸易有限公 司提供 担 保 的议案 辽宁恒 信律 师事 务所 法 律 意见书 第 页 共 6 页 5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00,398,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11、决权股份总数 99.78%;反对 票 226,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时代万恒(香港)民 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 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00,398,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8%;反对 票 226,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3、关于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时 代 万 恒(辽 宁)民 族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为 公 司 控 股 子 公司时代万恒(香港)民 族

12、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 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00,398,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8%;反对 票 226,2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00,616,1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 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 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及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 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辽宁恒 信律 师事 务所 法 律 意见书 第 页 共 6 页 6(以下 为 辽 宁恒 信律师 事务 所 关于 辽宁 时代万 恒股 份有限 公司2016 年 第一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法 律意见 书 之签署 页,无正文。)经办律师:王 勇 柴 奇 负责人:王恩群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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