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1 页共 5 页 安 徽 安泰达律 师事务所 关 于 安徽铜峰 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 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1第 0140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公司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上 市公 司股东 大会 规则(下 简称 股 东大 会规 则)等法 律法 规、规范 性文 件及 安 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
2、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召集、召开 过程、出席 会议 人员 资格、表决 程序 及表 决结 果等 事项 的合 法性,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 次 股 东大 会的 召 集、召开 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本次 股东 大会 的提 案,由公 司第 九 届董事会第 五 次会议通过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3、召开 本次 股东 大会 的通 知及 审议 议案 已于2021 年6 月 30 日刊 登于 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 券报
3、、证 券时 报、证 券日 报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站()。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披露,距 2021 年 7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提前15 日通知期限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4、本次 股东 大会 采取 现场 投票 和网 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同一 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 为准。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议 于2021 年 7 月 15 日 14:30 分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4、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公司股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共 5 页 东既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 票平 台(网 址:)进行 投票。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
5、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二、出 席本 次股 东 大会 人员 的资 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 股份111,705,979 股,为有 效表 决权 票。经查 验,出席 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 委托 代理 人资格合法有效。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3,790,184 股。经核 查,本所 律师 认为,出席 本次 股东 大会
6、 现场 会议 人员 的身 份资 格符 合 公司法、股 东大 会规 则 及 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相关 人员 在会 议中 做出 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程 序及 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黄明强 先生 主持,本次 股东 大会 审议 了 逐项审议关于投资建设项 目的议案 1.00、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 1.01、新能源汽车用电容器项目 1.02、直流电网输电用电容器项目 1.03。以上 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本次 股东 大会 所有 议案 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
7、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网 络 信息 有限 公司 提 供了 本 次股 东大 会网 络 投票 的统计数据。根据 统计 后的 表 决结 果,会议 通知 中列 明的 议 案已 获 得本 次 股东 大 会表 决通过。经核查,本所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3 页共 5 页 四、结 论 意见 综上,本所 律师 认为,安徽 铜峰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2021 年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 知、召集、召开 程序、
8、表决 方式 及决 议结 果均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 法、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上 市公 司股 东 大会 规则 以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本次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结 果合 法有 效,本次 会议 所形 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共 5 页(此 页无 正文,为 安 徽安 泰达 律师 事务 所关 于安 徽铜 峰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202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 法 律 意见 书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 安徽 省 铜陵 市签 署。本 法 律 意见 书正 本 2 份。安 徽 安 泰达 律师 事 务所 经 办 律 师:潘平 刘彦锦 负 责 人:张鹏 二二 一年 七 月十 五 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 5 页共 5 页